七、应否确立言词诉答制度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
七、应否确立言词诉答制度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这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确立言词诉答制度的规定,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否需要确立这种制度呢?试点中有的法院和法官认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没有必要确立言词诉答制度,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的诉状和答辩材料。但我们认为行政诉讼中被告绝大多数为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当中一定存在因没文化或经济条件差请不起律师等原因而无法提交书面诉状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中应当确立言词诉答制度。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