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中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合理性分析(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吕小红 发表于:2015-11-26 14:14  点击:
【关健词】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辅助性措施;合理性基础
环境犯罪立法理念的转变,环境本身成为刑事活动保护的重点;环境犯罪危害结果的难修复性、不可逆性,损害的延续性,侵害利益的复合性,如何消除严重的后果成为环境犯罪治理的难点;环境犯罪具有的一定的可容忍性,

  环境犯罪立法理念的转变,环境本身成为刑事活动保护的重点;环境犯罪危害结果的难修复性、不可逆性,损害的延续性,侵害利益的复合性,如何消除严重的后果成为环境犯罪治理的难点;环境犯罪具有的一定的可容忍性,适当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犯罪之间的关系,影响了选择环境犯罪刑事制裁方式的出发点。环境犯罪不同于其他传统的犯罪,若单纯采取传统的刑罚方法不足以体现对环境犯罪人的威慑性和对环境法益的救济。[10]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为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提供了基本前提,为更有针对性地处理环境问题,优化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效果提供了空间。
(二)传统刑罚在环境犯罪中的不足为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提供的可能
“犯罪是一个社会必然现象,它同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联系在一起,由此也就成为有益的,因为与犯罪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基本条件本身是道德和法律的正常进化所必不可少的。”[10]犯罪作为正常社会现象,发生原因错综复杂,这也要求治理犯罪的手段也应该是多样的。“刑罚如两刃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还害。”[11]过度迷信刑罚的威慑力,刑罚演变为危害人民利益的国家暴力;企图通过刑罚解决所有的问题,只会严重侵蚀公平正义、人道、谦抑等刑法的基本精神。
另外,对于环境犯罪,存在资格刑缺失的情况。对比在国外关于环境犯罪刑法规定中,限制或是剥夺进入特定行业领域继续执业的资格等对政治权利以外的其他资格的限制或是剥夺是资格刑的主要内容。而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规范,对政治权利以外的权利的限制或是剥夺不被认为是资格刑,如此一来,环境犯罪等经济类的犯罪无法在资格刑上得到适用,造成资格刑缺失的窘境。
为了实现对犯罪行为更加彻底和有效的惩治,现有的刑法理念提倡刑事责任多元化。环境犯罪中非刑罚处理方可以很好弥补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对某种犯罪行为该采取怎样的刑罚手段时,在满足一般民众的正义情感,对犯罪公正、必要的报应的同时,如果能以其他更妥当的方式达到相同目的,或者更能实现有效控制犯罪和矫正犯罪人的目标,又能避免传统刑罚手段的弊端,那不是更应该采用这样的方法?[12]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理论基础有其独特价值
(1)非刑罚处理方法体现刑法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又称为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该力求以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即保持刑法对违法行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少用或是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的替代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13]
(2)非刑罚处理方法以保护环境权为核心,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人道被认为是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是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核心内容之一,刑法人道主义要求,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应该符合人的本性,对人本性的尊重,就是将任何一个人当作人来看待。[13]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环境权已经被视为基本人权之一,人权是人作为人所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人权,是刑法人道主义中应有的内容。“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4]
(3)非刑罚处理方法实现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有效的衔接。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上对同一个犯罪行为进行不同评价,同时产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并不违反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刑法环境恢复义务与环境行政法上的限期治理,在内容上存在一致性,只是环境恢复义务上升为一种非刑罚方法,法院在追究环境污染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犯罪人承担环境恢复的义务,更有利于使犯罪人尤其是犯罪单位强化认识并切实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这也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必然要求。”[15]
(4)非刑罚处理方法顺应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发展。恢复性司法是与犯罪行为有着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解决犯罪及其后果,以及犯罪对未来生活的影响过程。[16]强调在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同时,通过各方的积极主动的交流合作,修复被破坏的关系。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以恢复被破坏的环境和弥补受损害的利益为重点。
(四)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国外成功经验为其适用提供可行性参考
对于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相当成熟,我们大可借鉴一番。国外关于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有详实的规定,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的检验,证明了这些非刑罚处理方法对于环境犯罪的治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多元化的处罚措施适应了犯罪原因的多样化;无论是教育性、经济性还是行政性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都有一定的效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加强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直接的衔接,合理调整了刑罚体系,有利于增强刑法的开放性。[17]虽然环境犯罪中非刑罚处理方法有其合理适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支持,但是不能过度迷信非刑罚处理方法,而否定刑罚的效用,应该始终明确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辅助性地位,只是对刑罚作用进行补充的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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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冉.论恢复性正义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功效——兼议传统刑罚理念的有限性[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2):7.
[13]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9-11.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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