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遵守及相关问题研究(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李宁 发表于:2013-11-13 16:04  点击:
【关健词】教育法的遵守 问题 策略
3.教育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法律只有严密、完备,具有可操作性,才会体现出它的法律效力。如义务教育法作为一部法律,只能就大政方针作出决定,具体的实施尚需配套的实施法规,否则就难以体

  3.教育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法律只有严密、完备,具有可操作性,才会体现出它的法律效力。如义务教育法作为一部法律,只能就大政方针作出决定,具体的实施尚需配套的实施法规,否则就难以体现义务教育法的实效性和权威性。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后,配套的实施法规迟至6年以后才制定出来,从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影响了该法律的贯彻落实。
  4.教育执法不严。对不执行或违反教育法律的行为,教育法规显得软弱无力。一方面,不少教育法规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出现责任空白,使违法者逍遥法外;另一方面,对已明确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制约不够。有法不依的现象强化了一些人藐视法律的心态,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危及到教育法的权威性。教育法律某些条款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也影响到人们的教育守法意识。如《义务教育法》第16条对拒不入学接受义务育者,招用学龄儿童、少年就业者作出了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第17条对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者,对侮辱、殴打教师者、体罚学生者以及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者作出了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应由哪个机关、以什么手段、按什么程序来追究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难以执行、落实,形同虚设。还有些法规对应予追究的行为在法律责任条文中没有规定,以致出现责任空白,使违法者逍遥法外。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人们守法意识的形成。
  (二)对策
  我国虽然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但并没有全面落实。现行教育体制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在短期内,教育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难以完全消除。鉴于我国现行教育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大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力度。按照教育法遵守的内在要求和规律办事。
  1.加快教育立法进程。在立法上,要加强全国人大的教育立法,适当减少行政立法。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国务院也有权制定教育法规。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当中,“人大”立法少,国务院颁布的教育法规较多。但是,国务院属于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能是执法而不是立法,地方各级也是如此,执法者自己立的法往往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情况,而自己监督自己是很难有成效的。因此制定教育法规的责任应主要由“人大”来承担。同时,要加强各地地方立法工作。我国由于地域广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难以用一个模式来规范全国。普及义务教育,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主要在省、市一级,建立基础教育的法律保障体系主要责任也在省、市一级。这就要求各地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普及义务教育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和不断完善教育保障的法律体系。
  2.加强教育执法、司法力度。建立教育法律保障体系,基础在立法,关键在执法。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自己的执法主体资格,切实担负起执法的责任,逐步建立起法制工作机构,并做好专、兼职执法人员的培训、聘任和管理工作。学校是教育法执法的一个主要对象。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指导学校依法制定办学章程,按章程对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此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一股强大的执法力量。有必要成立类似于城市执法局这样的机构。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普遍设立教育法庭,已及时的对各种教育法律违法现象司法。
  教育法立法和教育法执法工作固然重要,但面对复杂的教育违法行为和教育权利纠纷,加强教育司法的力度是我国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针对教育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的现象,教育司法应完善学校教育司法制度,组建教育法庭,依法审理教育案件,加强教育律师队伍的建设,让更多的当事人获得教育法律上的服务和教育司法救济。
  3.推进教育法的普及工作。要加强法制宣传,向所有公民普及教育法律知识,帮助了解教育法,理解教育法,自觉遵守教育法律规定,履行教育义务,维护正当的教育权益。普及教育法的重点应放在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教育机构中的教育工作者。由于教育工作者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教育法贯彻落实的效果,影响人们对教育法的认识与评价,因而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奉公守法的观念和品质首先要从他们抓起,这也有助于提高他们依法管理教育事业的能力,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氛围。
  4.培养教育守法精神或意识。教育守法行为除依靠强制力的外部保障外,更需要产生于个体的教育法守法精神。只有将遵守教育法的外在力量转化为内部的心理机制,才能使人们积极地、自觉自愿地守法,也才真正符合守法的本质要求。守法精神的培养强调通过个体自我法律修养,提高主体的守法选择能力和守法践行能力。“守法精神”是守法者的守法认识、守法情感、守法意志、守法信念和守法习惯的集合体,其中守法意志是关键,守法信念是核心。守法精神的形成标志着个体人格的法律本性。它要求个体结合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自觉地在法律素质方面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在学习、内省、慎独、实践等方面自我改造,解决个人欲望与法律要求之间的矛盾,形成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营造遵守教育法的环境。要造就个体的守法精神意识,营造理想的守法境界还需要在全社会营造遵守教育法的良好环境。自觉遵守教育法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大标志。不过,主体守法的自觉程度往往受文化环境的制约。没有相应的文化条件,普遍守法的观念和现实都不可能出现。而遵守教育法对文化环境的需求,首先是物质文化的基础,其次是精神文化的保障和促进。
  人对外在的规范常有本能的排斥心理。因此,教育守法的文化环境应努力形成一种新的“集体无意识”遵守教育法不只是天经地义的义务,而是神圣崇高的权利—,从内心深处激发出守法主体对守法的向往与渴求。另一方面,国家应自觉树立教育法的权威。政府不应做出任何有损教育法律尊严的决策和举动;司法机关不能违背“严格、平等、公正”的原则,以保持公众对其廉洁公正的信任;社会道德观念则不应与教育法律相冲突,更不应容忍各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而应当形成对所有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的强大的舆论压力;国家教育行政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应带头严格遵守教育法,社会舆论与司法环节应对他们提出更高的守法要求。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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