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遵守及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李宁 发表于:2013-11-13 16:04  点击:
【关健词】教育法的遵守 问题 策略
[摘要]法的实施主要是提出实施的原则、要求和标准,而法的遵守则是社会对这些准则和要求的具体落实。教育法也不例外,教育法的实施有赖于教育法的遵守。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逻辑起点。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教育法的遵守也就成了教育法实施的关键。

    一、教育法的遵守之涵义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教育法的遵守有两个问题需要搞清:一是守法主体。守法主体不仅包含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还包括一切法人、公民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二是守法内容。只要是符合教育法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都被视为教育法的遵守,即被看作是应当遵守的。
  教育法的遵守从类型上看从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从守法形式上看:不论是行使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利或是积极履行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还是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令都属于教育法的遵守。从守法的实施过程与方式来考察,包括“消极守法”和“积极守法”①。
  在特征上教育法遵守主要表现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在这一点上,教育法遵守不同于教育法的适用。教育法适用的主体是专门的、特定的主体。教育法遵守是守法主体做法律要求或许可的行为,不为法律不许可和禁止的行为,即主体要准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教育法的遵守之意义
  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日益走向成熟的今天,重视和研究教育法遵守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教育法的遵守是国家对全社会主体的普遍要求。国家立法的直接意图便是通过大众守法而有效地实现对社会教育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控制。任何违法行为包括国家机关自身违法都在客观上削弱国家的权威。因此,遵守教育法是国家为全体社会成员设定的义务,是法的权威性和法的价值与尊严得到体现的必要环节。
  其次,教育法的遵守是守法者自身现实利益的需要。教育法的实施要求人们遵循教育法律规范设定的行为模式,并将各种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使权利得到享受,义务得到履行,禁令得到遵守。其意义在于鼓励合法行为,制裁和矫正违法行为,使各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任何国家制定教育法律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教育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最终使法的价值和目的得以实现。守法也是主体谋求正当教育权利的最佳途径,守法程度越高,实现权利的范围就越大。
  再次,教育法的遵守是形成社会正常教育秩序的必然要求。一个社会只有有序才能安定,才能发展。良好的教育秩序要通过教育法加以调整来实现。在现代社会,教育法是使教育活动正常有序的最重要的手段和调节机制。教育法通过它特有的手段和方式,调整社会主体的行为,为社会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模式,解决教育纠纷,分配教育资源。因此,社会主体遵守教育法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最后,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律实现的最基本的形式。教育法实现包括三个途径:其一是教育法的执行;其二是教育法的适用;其三是教育法的遵守。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中最广泛的一种方式,是教育法实现的逻辑起点。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法律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可见,守法主体对教育法的遵守和政府对教育法的执行、司法同等重要,是实现教育法治的基础环节。
  三、教育法的遵守之问题与对策
  (一)问题
  自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公布至今已有几十年。在此期间,各类教育的法律法规先后颁布,教育领域基本上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然而,教育司法的进程仍然让人担忧,教育领域虽然已有法可依,但有法不依的个别状况仍然特别严重,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甚至政府部门违反教育法律的现象多有发生,公民在其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往往不肯轻易采取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守法主体的法律观念淡薄,守法精神的欠缺使教育领域内有法不依的现象层出不穷,形成教育守法的一个最大盲点。
  在社会上,一些父母无视《义务教育法》,不让适龄的子女上学,或把已经在校学习的子女拉回家做帮工,一些雇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用工的廉价,置《教育法》规定于不顾,大量雇用童工劳动。在学校内,既有学生在学校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也有学校举办的校办产业与社会其他组织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既有学校行政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大胆妄为,藐视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还有一些社会不法分子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侮辱殴打学校师生的事件等等。与此同时,不仅公民个人有违法行为,就连执法部门本身也存在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且长期得不到纠正。如《教育法》第55条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然而,不少地方政府没有将教育经费单独列出,尤其是教育权下放到乡镇一级后,乡、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不仅没有依法保证“三个增长”,而且还将仅有的为数不多的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挤占学校房舍场地、克扣、教师工资等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又如《教师法》规定,对拖欠教师工资的,地方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但有些地方政府长期拖欠教师工资,也没有被迫究法律责任,有法犹如无法。
  教育守法缺失的现象有目共睹,却长期得不到改变,原因何在? 对教育法“有法不依”现象的归因分析大致如下:
  1.教育法制观念淡薄。长期以来,由于“人治、以政代法、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行政命令取代了法律约束,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守法观念淡薄,不仅相当部分的人不懂得尊重、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而且政府部门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教育领域中知法违法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2.教育法规不完备。我国教育法规不完备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内容不丰富,形式单一等。从内容结构上看,现行法规中属于政策性、行政措施性的通知、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多,而规范化的条例、规定等正式法规较少;低层次的单项、具体规定较多,而高层次、综合性的、可作为下位法立法依据的骨干法较少。从调整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调整教育内部的法规较多,调整教育外部关系的法规很少。从教育法的作用的角度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法规较多,而保障教育事业、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权益的法规较少。从法律规范的对象看,规范被管理对象的法规多,而规范管理者、政府机构、公职人员的法规少。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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