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刘源(1987年8月-),上海海事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
1.“法律人性化”的必要性分析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对法律的印象是“法不容情”,法律是冷冰冰的规定。但是,法律绝不是那样。法律也是充满人性的。因为现代法治的特征: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法制完备、司法公正、权力制约、依法行政和权利本位。民主完善要求法治必须以人为出发点,而人权保障则要求法治必须以人为目的和最终归宿。法律至上和法制完备同样表明,为了实现对人的利益的保护,法律必须凌驾于任何私益和权力之上,并且为避免私益与特权对个人权利的洞蚀,法治社会的法律又必须尽其所能的完备。因此,立法、司法、执法、都必须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2.“法律人性化”对法治建设影响之“加法”
随着我国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在推进“人性化”的同时,大大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在2004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首次明确宣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更是通过行政立法给予了流浪乞讨人员人性化的关怀。各级司法机关清理超期羁押,结婚不再要出示单位证明,婚前不再强制体检,陕西看“黄碟”夫妇起诉公安局获胜诉等等。这一切都是法律人性化发展的结果,都清晰反映了民间争取人权,国家公权力加大对公民权利的体贴的双向努力。而且随着法律人性化进一步的推进,它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的国家价值观。突出的表现是:立法方面,宪法和法律的修改进一步契合了现代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和法律价值、道德价值,使国家的权力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护卫神,宪法也进一步成长为“以人为本”的人民宪法。执法的人性化拉近了公民和国家机关的距离,也大大便利了法律的实施。司法的人性化使公民看到了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人性”,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筹码。
3.“法律人性化”对法治建设影响之“减法”
不可否认的是,推进法律人性化势在必行。但是,在推进法律人性化的过程中要对“法律人性化”进行清醒的认识。要时刻把握好尺度,避免陷入各种误区。而如果不能把握好尺度,陷入误区,进而所谓的“人性化”,则会给法治的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
“人性化”是一个容易让人情感泛滥的提法。它是人们基于感情上的认同,所以它不向法律那么稳定。而且,人性往往是不理性的,它并没有法律可靠。笔者认为如果过度出现所谓“人性化”,就会背离了原来“法律人性化”的本质。轻则让公民产生对法律的怀疑,重则阻碍我国司法实践,阻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况且,人性化也是一个容易让人认识模糊的提法,因为法律其实已经适当包含了“人性化”,如果不适当的强调人性化,则会产生误导,认为我们的法律是“非人性的”,这样非常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大大减少了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因素。
2003年5月26日,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总经理徐建平与妻子发生争吵,一怒之下,杀妻分尸,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200 名知识分子联名上书,认为该犯是知识型人才,请求“刀下留人”。
此案中,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对徐建平戴手铐时加一个手铐罩,对其儿女隐瞒实情,准许其进法院戴头等是符合“人性化”的,但是如果按照“联名上书”而“刀下留人”,那就严重违背了“法律人性化”的本意,法律的权威也不复存在。
4.“法律人性化”对法治建设影响之“乘法”
推进“法律的人性化”,不仅要采取正确的措施,这一点在上文“加法”中已经提到。引用哲学中“量变与质变”的原理进行说明,正确的措施应当是在“度”的范围内,避免发生质变,从而背离了“法律人性化”的初衷。而“法律人性化”中的“乘法运算”要讨论的是,“法律的人性化”,不仅仅是“对”,而是“适当”。何为适当,当然是在“度”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控制应该采取的措施。
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实现法治现代化,我们需要在多方面努力,“人性化”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正确适用“人性化”时,如果更加注重方法,则会使“人性化”的效果更加明显,推进法治现代化的进程的效果是会成倍增长的。换句话说,合理推进“法律人性化”,事半而功倍!
5.“法律人性化”对法治建设影响之“除法”
在正确适用“法律人性化”的过程中,如果不谨慎使用恰当方法,不仅推进“人性化”的效果不明显,还会使得在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其他方面的建设大打折扣,事倍而功半!
1980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起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中国法院已建立起2500多个少年法庭,这些少年法庭严格限制,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给予照顾,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寓教于审,涌现出大批像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妈妈”尚秀云式的法官。如果在处理未成年案件中,“人性化”的标准也和成年人一样,那效果就不会那么明显。
6.推进“法律人性化”要“去减留加,去除留乘”
通过以上“加减乘除运算”,笔者认为,有必要“去减留加,去除留乘”,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律至上,严格坚持“法律人性化”的本意。“人性化”要以法治为基础,法律的权威是最基本的。任何时候,都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任何“人性化”的举措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而且“人性化”是为法治建设服务的,不要本末倒置,甚至陷入误区。这正是“去减留加”。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