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魏加科 发表于:2014-10-28 13:09  点击:
【关健词】环境法律规制效率 空间异质特征 空间关联效应 影响因素
内容摘要:本文测度了2006-2010年我国各省域的环境法律规制效率,并对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空间异质特征、关联效应及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得出相关结论,认为:一是我国环境立法效率优于环境执法效率;二是我国环境立法效率与执法效率呈现区域分布的异质特征和关联效应;三是经济增长水平对环境立法效率、执法效率产生负向影响,而居民受教育程度、政府治理投资表现为正向促进作用。经济开放程度分别对环境立法效率和环境执法效率呈现负向、正向影响。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经济水平获得了迅速提升,但长期以GDP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政策使得环境保护现状堪忧,经济增长以自然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为代价,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在国家宏观经济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给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Fang et al.,2007)。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突破资源环境约束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克服的首要难题。环境保护不足还给民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危害:我国是当前世界上的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各地频发雾霾事件、沙尘暴现象,癌症村的成群出现都说明我国的环境法律规制亟需得到改善。事实上,过去三十年政府在环境规制方面进行了不小的投入,环境法律规制作为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推手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2008年为例,全国新增环境法律法规244个,环境规制投资额达3902.1亿元,但效果仍然不够显著,说明当前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低下。因此,研究我国各区域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现有研究环境规制的多数文献均把研究视角放在了环境规制工具的选择与效果评价上(Atkinson and Lewis,1974;Hahn,1984)。事实上,环境规制工具主要包括两种,分别是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和基于市场的环境规制工具,前者以环境标准、管理标准为代表,而后者主要是环境税收,押金-退款制度等(彭海珍、任荣明,2003)。国外不同的学者对环境规制工具的选择持不同的态度,部分学者认为基于市场的环境规制工具比命令-控制型的环境规制更加有效,如Milliman and Prince(1989)研究发现环境政策工具在成本节约方面具有差异,耗费最小成本的是拍卖许可证,其次则是环境税和减排补贴。Malueg(1989)认为相比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市场化环境规制工具能够以较小的规制成本提供更加强烈的刺激,使得排污者选择更为经济的污染控制技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命令-控制型的环境规制工具能够获得更大的技术创新激励,典型的如Montero(2002)的研究,他通过构建模型比较了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技术创新激励,得出排放标准比许可证更加有效。此外,国外学者还从对技术创新影响、对产业绩效影响等角度研究了环境规制的效果(Porter,1991;Porter and Van,1995;Sancho,2000)。国内学者基本沿袭了国外学者的研究思路,对我国的环境规制工具选择以及环境规制效果进行了中国经验数据的实证(吴玉鸣,2006;刘健民、陈果,2008)。其中,研究的方法大多使用层次分析法、模型综合评价方法以及DEA等(黄凯等,2008;解垩,2008;白雪洁、宋莹,2009)。
  其实,无论是命令-控制型的环境规制工具,还是基于市场型的环境规制工具,都属于环境法律规制的范畴,却鲜有文献将研究视角放在环境法律上,关于环境法律的实证研究则更加缺乏。事实上,无论是何种方式的环境法律规制,其效果均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政策本身,还取决于环境法律规制的执行过程,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尚缺乏完备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机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执法的效果可能比环境立法本身更为重要,对此,却很少有文献进行深入研究。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区域之间的经济结构与资源禀赋差异较大,空间关联效应影响明显,但以往的环境规制研究很少考虑空间因素的存在,在Jaffe(1993)、Anselin(1997)等人进一步验证了区域属性空间关联效应的客观存在之后,以往基于传统计量的方法都不可避免会产生偏误。
  因此,本文从立法和执法两个维度来研究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问题,并且验证其空间异质特征和关联效应,最后通过实证模型探讨影响我国各省域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因素及其作用方向,为提高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以最终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以及民众生活的绿色化。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构建DEA模型对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进行测度;第三部分利用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方法对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空间异质特征和关联效应进行研究,并且利用近几年发展的空间计量模型研究影响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因素和作用方向;第四部分给出结论和政策建议。
  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测度
  (一)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理论模型
  环境法律规制能否实现最优不仅取决于环境立法是否全面,还受到环境书面法律是否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虽然在过去的几十年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环境执法工作却长期徘徊在较低水平,直接导致了环境法律规制在整体上缺乏效率(Zhang et al.,2008)。因此,对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进行研究,需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展开,基于此,本文确定了研究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二)DEA模型构建、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数据包络分析(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是由美国运筹学家Charnes等(1978)提出的一种效率评价方法。该方法可以评价多输入、多输出系统的效率,并且不受指标量纲的影响,可以较好地应用于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评价。根据环境法律规制的特点,本文构建了规模报酬可变的DEA模型,见式(1):

     (1)
  其中,δ为第j0个DMU的效率值, λj为假设第j0个DMU有效时所有DMU的权重,xj、yj为第j个DMU的输入与输出向量,s+、s-为松弛变量,ε为非阿基米德无穷小量。当δ等于1时,相应的DMU为DEA有效; 当δ不等于1时,相应的DMU为DEA非有效。
  在应用DEA模型测度我国各省域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之前,首先要确定环境法律规制的投入产出指标,借鉴刘静(2010)在研究类似问题时选取的指标,本文构建了评价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指标体系,其中包括环境立法效率(Law Technology Effeciency,LTE)的评价指标和环境执法效率(Executive Technology Effeciency,ETE)的评价指标,见表1。
  由于应用DEA模型时选择的决策单元数至少是投入产出指标之和的二倍,因此本文选取我国31个省域(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为研究对象,样本期间为2006-2010年。数据均来自于2007-2011年《中国环境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三)实证分析
  利用DEAP 2.1工具对我国31个省域2006-2010年的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进行了测度,结果如表2所示,从中可以看出: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