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作为西方的舶来品,最初产生于工业领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研究体系,从最初的概念研究到后面的系统分析以及比较研究,问责制始终是西方学术界长期关注的话题。由于问责制与社会发展进程紧密相联,其多变的实践模式和丰富的内涵既受社会变革的影响,也非常显著地反作用于社会进步。这一方面增加了问责话题对学术界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增添了研究的复杂性。本文通过对西方问责制相关理论的解读和辨析,进而对问责制的成果进行理性的归纳和评价,旨在对我国问责制理论本土化研究和具体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一、问责制的概念及特征
(一) 概念界定
“问责制”源于英语单词accountability,从历史学和语义学的角度来看,问责制与会计有关,关于问责制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威廉统治时代。1066年诺曼人征服了英格兰,威廉下令国内所有的财产拥有者必须向固定的机构汇报自己的财产情况,这一目的不单单是为了获取税收,它同时是良政治理的基础。20世纪初期,这种形式发展为中央集权的审计机构监督其他中央的行政机构,并且各行政机构需要每年一次的报账。到了20世纪末期,这种以报账形式的问责发展到了更为宽泛的行政问责,由原初简单的财务审计到后来问责公共机构的所有行为。问责制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是透明、公平、民主、效率、回应性、责任的代名词。特别是在美国,问责制经常用作良政治理的代名词。问责制意味着公共机构在最低价格前提下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
Koppell认为问责制至少有五个维度:透明、责任、控制、回应、义务。[1](94)但是,这样宽泛的概念界定很难确定哪些官员或者组织需要问责,因为这五个维度不能在同一程度上进行操作化,比如透明这个维度,可能对问责制起到作用,但是它却不必然是问责制的构成部分,问责制从宽泛的角度进行概念界定是具有争议性的。
从更加科学的角度来看,问责制不仅仅只是一个政治术语,它关系到具体的问责实施,Stewart Smyth 把它定义为:问责制是行动者与问责者之间的一种关系,行动者有义务汇报和证明自己的行为,问责者提出相关的质疑以及给予恰当的惩罚或奖励,行动者需要承担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结果。[2](30) Robert认为,问责是一种社会关系形式,它用符号反映实际行为的相互依存,这种相互依存既涉及道德维度也涉及策略的维度,是制度化的社会实践,通过它可以反映行为与关系的环境和结果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组织生活的中心,通过它的履行,人们认识自我,以及自身行为对别人的影响。[3](40?61)
从宽泛意义上来看,Hall,Bowen & Ferris认为问责制可以用来描述很多现象。在组织领域内,问责制可以作为框架描述态度、行为以及企业内不同层次的各种机制。[4](405?413)问责制的概念表述众多,且没有哪
收稿日期:2011?07?08;修回日期:2012?03?3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问责制视野下官员复出的现状、问题及机制构建研究”(10YJC630081);中南大学创新资助项目“社会问责在官员复出中的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2011ssxt006)
作者简介:胡春艳(1977?),女,湖南郴州人,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个得到普遍认可,西安交通大学的赵红按照提出年份整理了1983年至今学者对问责制的一些概念表述,在这个表中作者详细地列举了不同时期各学者对问责制的概念阐释,这对帮助大家理解问责制的内涵有着积极的作用。[5](559?560)
(二) 问责制的特征
从上述西方学者对问责制概念的表述中,我们可以发现问责制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行动者对行为的记录解释,这种记录可以是财务记录也可以是非财务记录。二是问责主体需要对行动者的行为进行评估并给予适当的评估结果(包括制裁和奖励)。
当前大多学者是从委托?受托关系的角度来界定问责制,笔者认为从动态的过程来看,问责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问责制是一种关系。这是一种包括两者互动的关系,这两者无论是委托者/代理者还是问责者/被问责者,都必须要有双方的参与。
第二,问责制是一种交换。一方面问责必须有权威或资源的转移,另一方面也有某种形式的陈述和报告。
第三,问责制是一种控制。问责主体有权利建立一种控制机制,不管是奖励还是惩罚、夸奖或责备,控制机制是问责制的有效成果,它保证了政府、组织的透明性、回应性和责任性。
第四,问责制是一个过程。问责制是一个过程突出地表现为它的三个运行阶段:其一,信息阶段。代理者把自己的行为和表现向委托者汇报。其二,辩论阶段。问责者和行动者就行动者的行为进行讨论,问责者希望行动者提供更多关于其自身的信息,并对行动者的行为进行裁决,行动者将回应问责者关于提供更多信息的要求,并就问责者的相关问题进行回答。其三,制裁阶段。讨论结束以后,问责者表达详细的判决结果,并给予一定的制裁,包括罚款、停职、奖励等等。
二、问责制的类型
(一) 西方学者对问责制的分类
关于问责制的类型,许多西方学者都作了详细的研究:
Stewart提出五层次的“问责制阶梯”包括:正直守法的问责制,即总体上确保资金按授权要求恰当使用;过程问责制,即代理人遵守特定程序的适当性;业绩问责制和程序问责制,这两类问责制类似,关注整体的工作绩效和预定的目标是否达到;方针问责制,这涉及目标与程序不明确、不确定时的问责制关 系。[6](125?130) Sherer和Kent区分了内部问责制和外部问责 制。[7](26?50)
Munro和Hatherly认为除了关注上下级之间的层级问责制,还应考虑同一层级的水平问责制。[8](369?395)
Laughlin R.将问责制分为共有问责:问责主体和对象之间缺乏一整套正式地行为期望和信息供应关系,问责效率较低;契约问责:问责主体和对象之间的关系由一整套正式、清晰的制度所界定,问责效率高。[9](97)
Dwivedi 和Jabbra把问责制分为行政问责、法律问责、政治问责、专业问责、道德问责。[10](17?38)
Romzek和Dubuick把问责制分为等级问责、法律问责、专业问责、政治问责。[11](227?238)(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