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品安全法》巾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豪 发表于:2010-02-04 09:59  点击:
【关健词】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事故;散装食品
同时,对于入场食品经营者不能放松管理,应定期检查其 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检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 和条件是否达到法定要求。检查发现问题后,应督促入场食品 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发现食品经营者

同时,对于入场食品经营者不能放松管理,应定期检查其 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检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 和条件是否达到法定要求。检查发现问题后,应督促入场食品 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

万方数据
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此外,集中交易市场对于群众投诉的食品 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入场食品经 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 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市民群众已 较充分地了解了这部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新法律。但是也存 在少许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 于具体法条,如第五十二条中所指的“连带责任”认识不清的 情况,他们认为入场食品经营者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与自己的 经营管理活动并无联系,或联系较少。这种错误的认识是源于 对法律上所指的“连带责任”认识不清所造成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贝吩里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I二的,依 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 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 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对于在本市场内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集中交 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都是责任人,如 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能履 行好上述的审查责任、定期检查责任,而入场食晶经营者在食 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一跑了之,那么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 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将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对于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承担的 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要 有清楚地认识并履行好自身义务,对公众和社会负责,接受社 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囝

【作者简介】陈豪(198卜),男,广西兴安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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