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品安全法》巾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豪 发表于:2010-02-04 09:59  点击:
【关健词】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事故;散装食品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体经营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 规定,文章从食品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论述,阐述了相关法规、条款订立的目的,l,;t7L作为食品经营者及集中 交易市场开办方、柜台租赁者、展销会举办者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为广大经营者解读《食品安全法》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
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 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提高 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进一步明确r食品流 通环节中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 及展销会举办者应承担的责任,对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有关 人员及组织意义重大。从事食品经营的直接及间接人员或组织 应当明确以下几个方面责任,以便在日后经营、管理活动中做 到有法町依,有法必依。

1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把好食品进货关,保证 食品质韪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 业还应当建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 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 日期等内容。
实行进货奋验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对食品销售者所销售食 品的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食品经营者所销售食品的质量。该制 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 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 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可以防止因盲目采购 不安全食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所要承担的 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杏验记录,需要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查验食品合格 的证明文件,以及食品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文件。食品进货查 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经营者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的重要手
段,食品经营者应重视进货查验记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能
因为应付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而捏造、修改食品生产日期、食
品生产者信息及保质期,把好食品进货关。

2食品经营者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 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 中,要对所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一是按贮存要求贮存食品, 二是要及时清理库存食品,以此保证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
在这项条款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在保障食品质量方面 应尽的义务:对于一些没有超过保质期却变质的食品,食品经 营者应当及时清理;而对于一些虽然超过保质期,但不一定变 质的食品,本着“对公众和社会负责”的精神也要及时清理。 学现实经营中,一些不法商人一味追求商业利益,放弃自身应 承担的责任,经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置公众身体 健康及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违法之举。是与《食品安全法》立法 目的相违背的违法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食品经营者,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两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

3贮存、经营散装食品要标注相关信息

一般来说,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 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 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在现实经营中,一些经营者常常不重 视散装食品的贮存状态,随意将散装食品放置于仓库或者经营
场所的一角。而对于正在销售中的散装食品,也是随意放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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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内,仅标出名称及销售价格,这是食品经营活动中常见的
~种随意行为。针对这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贮存、销售状态中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 位置、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 产者或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站在规范市场的角 度看,这项法规的目的在于防止不同品种的食品混淆后产生二 次污染,或者因为管理疏忽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以及发生食 品安全问题时便于向上一级责任方追溯。食品经营者要深刻领 会这条法律规定的意义所在,不能因为害怕麻烦而放松对食品 安全的管理,仅作简要标明或不标明。

4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 销会举办者的审查及报告责任

作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 者,是距离入场食品经营者最近、最直接的监督者,《食品安 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 和展销会举办者承担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定期检查 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及环境并报告存在影响食品安全问题 的经营者,以及与入场食品经营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等i方面 的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 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责,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 务许可证等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允许其入场经营,对符合条件 入场经营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 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 全管理责任。(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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