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行政化路径:完善高校法人制度(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刘慧珍 李晓雪 发表于:2013-02-01 23:12  点击:
【关健词】普通高校 去行政化 高校组织 法人制度
从高校层面来看,高校行政化对学校组织本身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最严重的负面影响是使学校丧失了最基本的独立生存能力。在政府主导高校发展目标和内部规则的环境条件下,等、靠、要成为了学校领导者的主要管理策

  从高校层面来看,高校行政化对学校组织本身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最严重的负面影响是使学校丧失了最基本的独立生存能力。在政府主导高校发展目标和内部规则的环境条件下,“等、靠、要”成为了学校领导者的主要管理策略,如等上级政府的工作指令和政策规定,靠政府的制度规定和特殊政策维持生存,向上级管理者要科研项目、要学位点、要学位授予权、要各种学校原本该有的办学权利等。面向社会独立办学的能力缺失,就不能主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引发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普遍质疑。
  高校行政化对学校本身的负面影响,还表现为大学精神和科学理念不再是学校的灵魂,对行政权威的尊崇胜过尊重真理。“一心问学”和“独立思考”的治学态度没有了市场后,知识创造与传播的神圣光环不复存在,应付教学与科研的现象变成了常态。教学不再是知识研讨和传播的过程,不再是教师的责任和荣耀,倒成为教师要躲避的任务了。所以,不难理解教育部还要专门颁发文件,要求教授给本科生上课。
  最后,大学的生存问题。附属于国家行政系统后,各学校没有自己的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千校一面。无怪乎有学者称中国只有一所大学,即教育部大学,各个高校都是教育部这所大学的“分校”。以笔者看,即便是“分校”,也是缺乏相对独立和自我目标的“分校”。在社会发展复杂性程度越来越高,社会机构与个人的价值追求越来越多元化的今天,当受教育者的多元需求难以在统一僵化的办学体制中得到满足时,学生选择了用脚投票,本科生留学比例每年快速增长着。用人单位选择了招聘海外留学生,就连某国有大银行也打出了只接收海归毕业生的招聘广告。在开放的环境下,缺乏独立性的高校,遭遇生存危机只是迟早的问题。
  所以,无论出于提升高校履行社会责任能力的考虑,还是关注高校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去行政化都是必须完成的历史使命。
  高校去行政化的路径
  由上述对高校行政化的本质及其负面影响的讨论看,去行政化对于高校管理系统的健康运行是正确的选择。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高校去行政化,不是取消或者削弱高校的行政管理系统,其本质是将高校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行政系统的直接控制下解放出来,让高校成为依法办学的独立组织,建立尊重高校教育本质的校内行政系统、构建体现高等教育运行规律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有研究揭示:“从客观效果看,总体上,大学行政化倾向与大学功能表现总体上呈现‘负相关’关系。” 笔者认为,这种负相关关系,某种程度上是由政府和高等教育两个系统的社会活动性质不同所决定的。政府的行政权力要求执行者要针对目标统一行动,而高等教育活动功能是多元的、效果是综合的;政府常常关注的是当下存在的问题及具体的解决方案,而高等教育活动结果的影响却是比较深远的。所以,政府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特定视角,对高等教育活动而言,并非总是正确的,或者,至少从长远角度看,是不够全面的。例如,新中国成立后高等教育系统大的动荡总与政府的直接干预有关,1952年的院系调整、“211工程”的院校合并、1999年的高校扩招等,事后都显示出了当初决策的局限性。还有各种体现行政管理要求的现行教育制度,也都表现出方便管理但与教育规律有所矛盾的实施结果。例如,高校的绩效工资制度与教师工作性质的矛盾;高考制度不仅限制了大学独立办学能力的发展和学校的定位,而且也制约了中小学教育的发展,应试成为学生和学校的共同目标。
  高校去行政化的治本措施,是廓清国家行政系统与高等教育系统的行动范围和权力边界,确保两个系统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形成良性互动。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最为适合的制度安排是高校法人制度。“法人制度约束的不仅是学校,还有高等教育系统的各级领导,或者说是各级政府。面对高校法人制度,政府要转变职能和角色,专注于系统目标的制定、系统规则的建设与维护,以及系统健康运行的信息服务等职能,而不再对高校组织的内部运作下达指令。政府的各种特殊需求,更多的应该以激励性政策的形式出现,引导学校法人作出自觉与自愿的选择,在高校与政府之间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关系。”
  法人制度,约束的不仅是政府有形之手不要越界,而且也要求高校要履行社会责任和自我约束。换言之,去行政化是一个加强管理的双向制度建设过程,通过高校法人制度,使政府回归宏观监控的社会管理者角色,使学校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负起切实的责任。对政府而言,高校法人是一个有自主权的法人行动者,政府应该依法对其进行监控和指导;对高校而言,以独立法人角色面对社会自主办学,需要更加强有力的内部行政管理系统,而不是废除行政权力。对于政府和高校内部的教育管理系统建设的具体设计,都需要我们在重新认识高等教育和政府职能的基础上,依法建构相关的制度安排。如李成从“委托代理关系”视角的理解,就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研究范本。
  去行政化的核心诉求,是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回归于学校组织,使高校成为自治的法人实体。对于高校自治,有学者从实质性和程序性两个角度给出了相应的定义:“实质性的自治是大学或学院以它的法人的形式决定它自己的目标和教育计划的权利——院校的(是)‘什么’的问题。程序性的自治是大学或学院在它以法人的形式决定通过什么手段实行它的目标和教育计划——院校的‘如何’的问题。” 该定义的深层含义,无论是从实质还是从程序角度看,高校法人制度都是大学自主权的前提条件和制度保障。
  我们建议,通过完善大学法人制度来消解高校的行政化问题,是希望在回归的大学自主权与政府的合法监管权之间,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平衡关系。法人制度的作用是双重的:高校法人在拒绝政府有形之手干预高校内部活动的同时,也约束高校要依法办学,遵守国家的监管规则;法人制度在保护大学独立性的同时,也要求大学肩负起社会责任,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懈努力。对此,范富格特指出,不能将高校自治看作是高校对绝对权力的诉求:“任何人可以一方面把自治看作涉及院校与政府之间权力平衡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把它看作涉及行政和院校内部学术职业之间权力平衡的关系问题,而不把自治看作一个绝对的事情。” 所以我们认为,去行政化本质上是加强高等教育管理的过程,而非有些人担心的会引发高校的管理混乱。因为,通过高校法人制度,在国家的宏观管理与高校自主发展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政府和高校都会更加专注于自身的责任和工作效果。法人制度不仅保障了高校的自主能力,也使高校的主动性有了发挥的空间,能够让学校为社会提供更为丰富的服务内容,满足社会的多元教育需求。法人制度也能减轻政府的管理负担,将其力量集中在高等教育市场规范制定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上,确立维护我国高等教育系统长期稳定的发展机制。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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