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2)城乡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城镇化水平大大提高。3)社会组织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就业方式日趋灵活,产生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的。我们可以看到以前企业办社会的现象逐渐减少,族群聚居的现象慢慢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自家人”变成了“社会人”、“自由人”〔1〕。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单位”和“家族”在社会管理中的涉法作用正在逐渐消退,以前求助于其获得保护的生活方式不再适应社会需要。以北上广为例,那里拥有来自全国各阶层的自由职业者,从新疆到海南,从卖菜小贩到IT精英,他们脱离了原有的生活环境没有“家族”保护,所从事工作也未必能带来“单位”保护,如果法律的保护不能跟上,必将导致社会管理真空进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当一个公民以一个个体的形式呈现在社会面前的时候,党、国家和政府是他唯一的保护伞,而法律将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如果党、国家和政府不能迅速填补由于社会经济体制转轨导致的社会管理真空,将会有别的势力乘机而入,例如邪教、黑社会等,还会滋生贪污和腐败。依法治国时不我待,刑法应当迅速理清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好彼此之间的衔接工作,以使公检法司等相关法律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
(3)做什么
刑法研究做什么就是要从法理上搞清楚社会生活中什么情况涉及刑法,应该由相关机构介入;什么情况不涉及刑法,相关机构不应该介入。
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从其性质上可以表现出来: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即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为,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例如赔偿损失、警告、行政拘留等。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包括剥夺人的自由、生命等。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例如婚姻法仅调整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刑法保护人身、财产、婚姻、社会秩序等多方面法益,可以说一般部门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都要予以保护。4)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并未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只将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由于刑事政策和成文法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未被规定为犯罪;5)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足以抑制的危害行为才由刑法禁止。6、其他法律的保障性。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并非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3〕。刑事制裁既是人类自由的重要保障,也是人类自由的主要威胁,运用刑事手段要慎之又慎。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上几点进行判断,只有有可能涉及犯罪的才能由刑法介入。
另外笔者还想对一种现象进行讨论。众所周知,“110”报警电话任务繁重,但是其接获的非警务电话占很大一部分。例如汽车在路上没有油了,打“110”让警察解决,“夫妻吵架,被关在门外,请民警来做说明工作”,“忘带钥匙,请民警开门”等不胜枚举。以“忘带钥匙,请民警开门”为例,这种事情真的该警察来处理吗?如果一个地区的人没带钥匙都由警察来开门,且不讨论警察是否有这么多闲暇,当地的锁匠估计都要失业了,他们又该如何赡养老人抚育幼儿呢?良好的警民关系应该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公平来维系。在此笔者想说:有犯罪找警察,遏制犯罪用刑法。
2.怎么做
(1)办案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
世界各国,不论政治制度、文明程度还是经济水平有何不同,法律实务部门普遍都存在办案不规范的现象。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并未规定对警察执法过程予以严格监督,因此人们很难采集实证证实警察过度执法。美国近年警察射杀民众事件频发,据《华盛顿邮报》报道,仅2015年前5个月,至少已有385人死于警察枪下,平均每天超过2人遭遇枪击。我国的办案不规范主要体现在立案、结案随意性大;证据的获得、使用随意性大;非法律干扰因素较多等方面——这里的非法律干扰因素既有来自政府部门的压力,也有来自社会舆论的影响——不规范办案导致公众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而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这是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是近年来民意先锋操纵民意干扰司法的原因之一。
(2)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办案不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立法不完善;2、司法、执法未严格遵守相关法规;3、监督机制不健全。以网络反腐为例进行说明:首先网民借助网络发帖进行举报,其内容多为视频、照片配以文字说明,然后信息不断传播受到舆论关注,最后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为什么正常的案件不走法定程序,而是要从网络煽起民意,再由民意倒逼法律的实施呢?首先就是立法不完善,随着手机、摄像机等电子产品的普及,公民很容易获得电子照片、视频等电子证据,但我国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获得和使用还处于摸索阶段,公民个人采集的视频和照片虽然对事件有一定的说明作用,但是很难在法律上被采信,当事人往往只能采取将其放到网上煽动民意,再由民意倒逼相关执法机构收集可以被法庭采纳的证据以获得有利的判决。其次由于腐败案件多涉及拥有社会资源者,部分司法、执法机构未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对其进行查办,公民求诉无门。第三,监督乏力致使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出现的偏差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纠正。
(3)规范办案利国利民
我国的改革现在已经进入深水区,涉及到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但是改革不是乱改,要有稳定性和规范性,法治在这里就起到一个规范作用〔2〕,那么法律,包括刑法本身就应该是规范的,公检法司等相关法律实务部门都应该照章办事。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因此完善的法典是规范办案的第一步。其次,公检法司等相关法律实务部门必须照章办事。笔者建议对于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公开,以便事后检查。例如法院审理案件可将进展在网上公开,公安出警应将请求者和案件情况记录在案,不符合出警条件的,不论是政府还是个人皆不可随意动用警力,对于出警请求人应以相关法规说明不出警的理由。信息公开也许会给某些案件的处理带来困难,但是与信息不公开可能导致的违规办案、司法腐败相比,信息公开更加利国利民。最后,应该加强监督。不论是哪一种政体或社会制度,笔者认为其法治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机制的好坏,我们经常所说的三权分立,其核心就是解决了监督问题。我国已经建国60多年,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都已经固定了,不可能另起炉灶,改革和依法治国只能在现有体制下进行,否则社会就会乱套。按照我国的宪政制度,不可能从体制上做到司法完全独立,但是只要我们能很好的解决监督机制的问题就可以在实质上实现司法独立。笔者建议在现有监督机制之下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引进公民监督。人民群众的力量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都起到过巨大的作用,我国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如果能引进公民监督并顺畅“民告官”的法律机制将使权利滥用置身于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无所遁形。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