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微观上的冲突 在对服务商标保护的价值利益矛盾中,最大来源于商标权人与竞争者们的利益冲突。商标权人通过禁止他人使用权,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使,却往往也易形成一定的地位垄断,一
(一)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微观上的冲突
在对服务商标保护的价值利益矛盾中,最大来源于商标权人与竞争者们的利益冲突。商标权人通过禁止他人使用权,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使,却往往也易形成一定的地位垄断,一定程度上会阻碍该服务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赋予服务市场主体较多自由,刺激该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要充分照顾已形成品牌优势企业的既得利益,保护其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不受侵犯。
1.正义。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在服务商标的问题上,正义主要体现为一种公正与正当价值,因为在现代的正义基本要素中当然地包括公正与正当。服务商标权的公正是一种对资源分配合理性的考量。每个申请保护者都希望自己的权利受到最大化的保护,即便他们有时候明知道偏离了合理的轨道。但是基于公共利益,有关部门必须排除掉一些不合理诉求。另一层面,服务商标保护的正当性恰恰表现出行政机关要求私人经商者们必须按照程序注册才予以最大化的保护,公权力机关严格审核的合理性依据。
2.自由。法律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自由的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市场经济的本质价值同样是自由,让每位竞争者们在自由市场中发挥各自最大能力,最大化地创造社会财富,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注册服务商标的企业,尤其是新兴的服务性企业往往会渴望一种无限制的自由,减少付出成本,缩短赶超时间,希望打破注册服务商标企业已占据的资源优势。但往往这是商标权人不愿意看到的,一旦新兴的服务性企业占有一定的市场优势后同样也会通过注册商标来巩固与稳定这种优势。
3.平等。对服务商标权人而言,通过使用商标,提高商标价值,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服务商标自注册公告之日起,商标权人当然享有了该商标专有的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这些权利与其他普通物权具有相同性,随着服务质量的提高,企业信誉、服务声誉也不断提高,注册服务商标的价值也随之提升,通过商标的转让或许可使用等途径,这一无形资产也可以直接化为有形资产。这一私权利对每一个服务性企业来说,机会都是平等的。但如若扩大商标权人使用、处分商标的权利,就会使其他竞争者在同一市场领域内可参与竞争的范围缩小,稍有不慎,就会落入他人商标权的“雷池”,导致公共资源不断被私人权利蚕食,限制了其他竞争者的发展,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冯晓青,2003)。
(二)私人权利与公众利益宏观上的让渡
如果说在服务商标权人与竞争者们的利益博弈中势均力敌的话,那么考虑第三方的利益则成为判定立法价值走向的关键因素。我国关于商标法律规范中更是着重体现出了消费者这一第三方的主体利益价值。
1.效率。通过对注册服务商标的识别,广大消费者能够较快地从众多服务性企业中选择接受自己比较满意的服务。一旦发现服务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注册服务商标标识迅速追索企业责任,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性企业的连锁经营,也能较快地满足消费者的服务需求,保证服务的便捷性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基于这一公众利益,刑法对注册服务商标予以保护也是非常必要的。
2.秩序。维护秩序价值在我国刑法价值体系中的位序处于前位,这也体现在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法规范仅次于国家安全利益、公共安全利益。注册服务商标保证了企业对消费者服务来源的唯一性。在现代社会,当消费者对某种服务不满时,也是通过商标的指示作用寻找到服务企业,以追究其相应责任。这会使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时获得一种安全感,无论在何时何地接受该服务,所获得的都有着一致的质量和功能,消费者能轻松辨别,保证了一种稳定的消费秩序。因此,从刑法的保护价值与注册服务商标的功能来看,增加注册服务商标的刑法规制是正当的、合理的。
结论
综上所述,在具体刑法条文中增加对服务商标的保护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入罪的问题解决后,如何实现刑罚的适当性将是面临的又一重大问题。目前,我国司法领域中贯彻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那么在对侵犯注册服务商标权的刑事案件中,选择“宽”还是“严”也将是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实践性问题。为了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应当严密刑事法网,降低侵犯服务商标犯罪的门槛,起到一定的刑法威慑力作用;但同时,也应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应减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使刑罚方法多样化,尽量避免大量适用短期自由刑,最终实现刑法的轻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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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J].学术论坛,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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