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立法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修改和完善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主观要件要素的建议: 一是应取消渎职罪条文中徇私、徇私舞弊的规定。徇私、徇私舞弊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存在诸多弊端和不合
四、立法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修改和完善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主观要件要素的建议:
一是应取消渎职罪条文中“徇私”、“徇私舞弊”的规定。“徇私”、“徇私舞弊”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存在诸多弊端和不合理性,不利于打击渎职犯罪行为,缩小了打击范围,且增加了认定犯罪的难度。
二是修改对“徇私”概念的规定,明确证明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难的问题。从现实的角度而言,将“徇私”、“徇私舞弊”等要件从刑法规定中取消可能在短时期内较难实现或今后也难以实现。因此,应从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对“徇私”的概念和证明标准做出相对宽泛的解释,缓解或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度。
三是建议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涉及的罪数问题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对此,可以借鉴最高法《关于审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种司法解释最好是两高一起出台,便于实践操作,统一意见。
四是建议立法、司法解释更加规范。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中有的罪名的立案情形中未再使用“徇私舞弊”,而有的罪名的立案情形中再次使用“徇私舞弊”。因此,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在立案标准情形中重复规定,而且这种规定应该规范统一。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94页.
②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12页.
参考文献:
[1]缪树权.渎职罪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陈连福、何家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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