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环境刑法立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4)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张磊 发表于:2011-03-24 14:17  点击:
【关健词】低碳经济;环境刑法;挑战;对策
2.修正危害结果 对于环境犯罪在危害结果方面存在的不足,可作以下改进:(1)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规定为行为犯。刑法将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规定为行为犯,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规定为结果犯,造成两罪之间的不协调。

  2.修正危害结果
  对于环境犯罪在危害结果方面存在的不足,可作以下改进:(1)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规定为行为犯。刑法将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规定为行为犯,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规定为结果犯,造成两罪之间的不协调。基于两者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相似性,可以考虑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也规定为行为犯,只要实施擅自进口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要求特定结果的发生。(2)在危害结果中增加能够全面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为数额犯,忽视了林木自身的生态功能和价值,不能全面评价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建议从林木的特定种类、生态价值的视角出发,综合数量设定成罪的标准。(3)适当设置危险犯。环境犯罪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往往间隔时间较长,实害结果一旦发生损害将难以避免。我国现有环境犯罪仍然以结果犯为主,对于虽然具有破坏危险但是尚未造成实害的行为予以放任,不利于实现对于环境的提前保护。借鉴其他国家将部分环境犯罪设置为危险犯的经验,我国可以将部分环境犯罪设置为危险犯,防患于未然。当然,考虑到多数环境犯罪对象较为特定,即使发生危害结果,危害范围也容易控制,不会造成不特定范围的巨大损害(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不需要设置危险犯。而对于一旦发生,危害范围较大并且难以控制的环境污染犯罪应当规定为危险犯。如可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危险犯,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废物具有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危险的,即构成犯罪;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结果加重犯。
  3.健全主观要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对于故意排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多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这在理论上值得探讨。所以,建议明确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和过失,并将刑法第338条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险的,处……严重污染环境的,处……后果特别严重的,处……”第二款为“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四)完善刑罚制度
  1.适当引入严格责任原则
  针对证明环境犯罪行为人主观罪过的难度较大的问题,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可以考虑借鉴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免除起诉方对被告人主观罪过的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实施该行为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或者其他人的过错,则可免除刑事责任。当然,这并不完全免除司法机关所有的举证责任,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有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具体来说,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来说,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且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可认定其构成故意或者过失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确实无法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在行为人没有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其构成过失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增设附加刑
  为了有效遏制环境犯罪,我们建议对环境犯罪增设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间内从事某种特定从业资格 的资格刑。如对于单位实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可以剥夺其一定期间或者终身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对于非法捕捞水产罪的行为人,可以剥夺其从事水产品的捕捞及销售的资格等。
  环境犯罪发生后,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对已经遭到破坏的环境的恢复与治理。我国刑法非刑罚处罚措施中的赔偿损失虽然可以适用于环境犯罪,但是由于其一方面同环境的恢复、治理措施不完全相同,另一方面,非刑罚处罚措施只适用于情节轻微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环境的犯罪并不适用,即使在非刑罚处罚方法中增加限期治理、恢复原状之类的措施,也不能保证其适用于所有的环境犯罪。所以,更为有效的方法还是扩充我国附加刑的种类,将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治理作为新的附加刑种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于所有环境犯罪都能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及时治理已经被破坏的环境。
  
  结语
  
  低碳经济的到来是人类社会的一场革命,其精神内涵同我党十七大所提出的生态文明概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面对低碳经济的挑战,我国环境刑法立法应当及时回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摒弃完全以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兼顾人本主义理念与生态本位理念的合理因素,强调人类与环境之间利益的对立统一,在坚持两者和谐相处的基础上促进环境犯罪立法的科学发展,为经济发展的低碳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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