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对于严格责任这种特殊、甚至可以说 是异常的刑事责任制度也并非没有争议些 人赞成它,另一些人谴责它而法院也经常把 犯意要求强加到一个立法上并不要求有犯意的法 规中去。D]tP.许多犯罪的产生是实体意义
在美国,对于严格责任这种特殊、甚至可以说
是异常的刑事责任制度也并非没有争议——些
人赞成它,另一些人谴责它——而法院也“经常把 犯意要求强加到一个立法上并不要求有犯意的法 规中去。”D]tP.”’许多犯罪的产生是实体意义上的 严格责任,但法院却对它们追究程序意义上的严 格责任,即适用“犯罪意图的推定”。帕金斯主张: “事实上,说犯罪属于法律上禁止的行为,是以无 过错责任为基础来加以禁止的,这再也不合适宜 了。它们是在假定有过错的基础上加以禁止的, 除非被告人提出证据,清楚地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D J(P.1aT)同时,在非刑事化的潮流中,严格责任 的适用范围得以进一步缩减。为了既能保证刑法 以主观责任为基础,又能保证管理性法规得到切 实遵行,比较妥当的办法就是改变原来的做法,不 再对那些违反管理性法规的轻微违法行为追究刑 法上的严格责任,同时保留国家对它们进行必要 的制裁与威慑,比如根据类似民事诉讼程序(例如 无检察官起诉,被告入在诉讼过程中不必受羁押) 来处理这类案件。【17】
尽管实体性严格责任的存在依然是英美国家 刑事立法和实务的一部份,但是,这种制度并不值 得保留,更不值得追求。严格责任既不公正,也无 效率,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说是向旧时结果责任 的倒退;虽然它的确可以减轻指控困难,但是这一 任务应当以不违反责任主义的形式去实现。
在很多场合,完全能够以“罪过推定”替代实
体性严格责任。多数严格责任罪中的行为人都具 有一定程度的过失,那么,至少在过失犯罪的领 域,控诉方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推断被告人具有
过失就不是任意和武断的;尤其是对那些工商企
业,因为它们应当履行大大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 务。所以在造成损害事实的时候,推定其具有过 失,完全符合盖然性联系的要求。对于少数只能
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奸淫幼女罪,根据一般人的
常识与经验,在法律上做出被告人“明知”的推定
也是可行的。 就目前的立法而言,由于我国刑法的犯罪成
立起点很高,基本不存在类似于英美国家刑法中 的违反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轻微严格责任犯罪,故 罪过推定的实际运用范围在我国刑法中相对狭 窄,无非只有(1)持有型犯罪(2)奸淫幼女型强奸 罪。本文认为,应当扩大程序性严格责任的适用 范围,将英美刑法中普遍承认为(实体意义上的) 严格责任罪的犯罪纳入其中,主要包括:持有违禁 品犯罪、环境污染犯罪,出售不合格商品犯罪,违 反交通法规的犯罪,伪造许可证件的犯罪等。对 这些犯罪,都应当通过推定的方式,将不存在相应 主观罪过(过失或故意,主要是指对特定对象的 “明知”)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承担。
例如,关于违禁物品犯罪,学界讨论较多的是 持有违禁物品型的犯罪,特别是持有毒品罪,即通 过持有毒品的行为推定对毒品的“明知”。本文认 为,对违禁物品的“明知”,不应限于对毒品的“明 知”,涉及的行为样态,也不应限于“持有”。
所谓违禁品,可以大致地理解为:除非获得国
家的特别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不得拥有的物品。 这里的拥有应当作广义解释,既包括静态地持有 (与携带),也包括动态的运输(包括邮寄、走私)、 贩卖(或买卖)、生产。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违禁物 品主要有:武器、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假币,国家绝密、 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毒品、毒品原植物种子、幼 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毒原料和配剂等。涉 及这些特定物品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 于犯罪对象的“明知”都是主观构成要件性要素。 在司法实践中,指控方通常难以积极地证明行为 人存在对特定对象的明知。而只能通过客观行为 推论主观上的明知;笔者认为,应当将司法经验法 定化,明确规定对特定物品之“明知”得通过推定 加以认定。从政策需求上看,国家对违禁物品持 严厉控制态度,如果要求控方对“明知”加以积极 证明,则会常使该项政策目标落空,故以推定方法 认定主观“明知”也有政策上相当之必要性。
涉及违禁物品的犯罪,不仅仅包括持有犯罪。 还包括制造(生产)、运输(包括邮寄、走私)、贩卖 (或买卖)违禁品犯罪。在实施运输、贩卖违禁物 品的行为之时,行为人都存在对违禁物品的实际控制,即存在持有行为;既然对持有对象之“明知”
的认定得适用推定的方法,那么,对于运输、贩卖 (或买卖)对象之“明知”的认定,当然也可以适用 推定的方法。比如,在行为人向买家出售毒品的 案件中,“对于毒品的明知”也是主观构成要件性 要素,对此要件的证明。得采取推定的方法。“两 高”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见》(2007年11月8日)第二条中规定的对于“主 观明知”的推定,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持有犯罪的范
畴,适用于其他与毒品有关的行为样态中(走私、
贩卖、运输);笔者认为,今后应当将此一司法解释 所体现的精神扩张运用到与其他违禁物品有关的 犯罪之中(当然必须要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确
认)。
[6][荚]J_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M].李贵方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Thomas J.Gardner。Terry M.Anderson.Criminal law 8th e-
dition,。l'hotmon/Wadsworth,2003,p40.
[8]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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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密.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 学出版社1993:25.
[10]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9:150.
[1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
正来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64.
[12]刘生荣.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J].法学研究,1991(1).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奸淫幼女罪”罪名现在已经取消.奸淫幼女 的定强奸罪。
[13]何泽宏.奸淫幼女罪主观要件新探[J].现代法学,1991
(4).
[14]冯亚东.再谈对未成年被害人年龄的明知问题——种(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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