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狱服刑引发特定负面效果 监狱非但未能有效实现相关理论的期待,反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这一系列的连锁负面反应使监狱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人类社会恶的集散地,成为刑事司法不可忽视的因素。 (一)监狱引
三、监狱服刑引发特定负面效果
监狱非但未能有效实现相关理论的期待,反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这一系列的连锁负面反应使监狱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人类社会“恶”的集散地,成为刑事司法不可忽视的因素。
(一)监狱引发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
集中关押导致恶性观念的传播和犯罪技术的交叉。无论如何严格地贯彻分类制和累进制,监狱内的交叉感染是难以避免的。在监狱里,罪犯要么学会新的犯罪手段,要么强化实施犯罪的恶性,①要么增强反侦查能力,除非实施绝对单独监禁。但绝对单独监禁却违背了监禁的最基本原则,因为监狱必须给罪犯留有一定放风和共同作业的时间。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认为:“应当弱化监狱在刑罚执行中的地位,监狱几乎起不到矫正犯罪的目的。监狱是犯罪的学校,它教人实施最有害的犯罪和团伙犯罪。”[13]
从犯罪人的角度分析,高智能犯罪寥寥可数,监狱内绝大部分罪犯是社会底层,此类人员被监禁在一起,不可能讨论具有积极意义的事。正如龙勃罗梭所言:“拘禁生活使犯罪人远离了社会的良好事物,远离了艺术、科学等人类高尚的东西,使得本来就比较恶劣的人更加滋生出做恶事的欲望”,仅能交流犯罪方法,提升反侦查能力。“监狱里,犯罪人充满相互熟悉的机会,充满学习和训练自己还不甚熟悉的犯罪手段的机会。”[14]历史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监狱都存在着交叉感染,监狱因此被龙勃罗梭称为“犯罪的大学”。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近代监狱的宿命。
从监狱角度分析,在狱内犯罪人这一特殊群体中,犯罪成为“合理”,对犯罪的耻辱感不复存在。相反,这一特殊的“场”会使场内的人对犯罪产生认同,普遍感到犯罪是社会造成的,而非其本身的问题,进而集体仇视社会。正如有学者指出,“把犯人带出正常社会并将其置于到处是罪犯的异常社会中去,并以此希望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15]此外,监狱管理者一般都漠视罪犯的尊严,罪犯人性将不断麻木,这使得监狱成为社会中“恶”的源泉。
(二)监狱生活使罪犯难以顺利回归社会
对犯罪人而言,监狱带来的最严重的负面伤害就是人格上的“监狱化”倾向。[16]监狱亚文化不可避免的会助推服刑人员监狱人格的养成。也就是说,“对监狱亚文化的适应程度会直接影响到犯罪人待遇。罪犯改造、监狱管理的各项制度准则在监狱亚文化的作用下,不仅不能矫正犯罪人,相反却有可能成为更糟糕的人格的塑造平台。”[17]这种人格是犯罪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获得更高的服刑待遇或者为了缩短刑期而表现出的表里不一的虚假人格。日本监狱学据此将适应监禁生活、能够获得优越待遇的犯罪人戏称为“刑务所太郎”。②从另一个方面讲,监狱具备强大的“负面标签作用”:一是刑满释放人员被社会公众看做“异类”,存在着偏见、歧视的社会情绪;二是犯罪人自身的自我认同上由内而外的产生排斥,进而仇视且不愿融入社会。这种“标签作用”使罪犯丧失了再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回归社会后障碍重重,难以适应社会生活,更容易被社会淘汰。
总之,在监狱行刑始终面临“狱中封闭式”和“狱后开放式”的矛盾、狱中“阻断社会化”和出狱“再社会化”的矛盾。过度相信、依赖监狱的矫正功能是一种落后刑罚观念指导下的政策偏差。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将一个人关押在高度警戒监狱里数年之久,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该做的事情,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其成为一名模范的公民,这真是不可思议的事情!”[18]
(三)“监狱等同于痛苦”的逻辑假设被狱内人群的替代功能所否定
监狱设计初衷是通过将罪犯与社会隔离,以此给罪犯带来痛苦。这一设计本身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但在行刑实践中却弊端尽显。监狱切断了罪犯固有的社会关系,但却立即在狱内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狱友关系。这一特殊社会关系的替代性很强,使监狱的隔离功能大打折扣,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罪犯的痛苦。换言之,尽管狱内饮食起居条件较差,但罪犯既能享受充分的闲暇又能与同类相伴,“这就使监狱成了一部分犯罪人的安乐窝,成了犯罪的温床”。[19]这一点再次验证了龙勃罗梭的预测:“用监禁把犯罪人同家属、亲友等隔离的方法,对于本来就没有正常的亲友感情的人来说,并不意味着严厉的惩罚。”
人群的强大替代功能导致监狱教育、改造、惩罚功能的弱化,具体表现为:监狱服刑人员的再犯率、累犯率是所有刑罚中最高的。相比之下,财产刑的再犯率、累犯率极低,因为财产的剥夺使罪犯感觉到切肤之痛。
(四)监狱与社会容忍度之间的摩擦不断加剧
从理论上说,监狱应建在城市的边缘,而非远离城市的郊外,以发挥监狱的威慑作用。但随着当今监狱数量的不断增加,政府面临着监狱选址问题上的巨大难题。也就是说,在社会可容忍性的范围内,单纯依靠增设监狱的方式来解决监狱人满为患弊端的传统做法,面临着迫在眉睫的变革。目前,监狱的扩容现象已经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度,监狱人数的增长与城市本身人口增长的比例已经明显失调。对此,政府只能通过增加监狱监禁量来收容不断庞大的服刑人员。如果说在中国,因为土地国有,政府平衡土地关系不会发生问题,因而这个问题很容易解决。那么在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民众会提出严重抗议,而私权保障的严密法网使民众的抗议诉讼很可能胜诉,这无疑给监狱建设带来障碍。
四、监狱人满为患,行刑成本较大
随着监禁人数和判处刑期的不断增加,监狱系统运行所需要的行刑成本居高不下,监狱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沉重的财政负担。一方面,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不能接受监狱过于巨大的行刑成本,另一方面,各国虽不能接受但又不能减少或回避这一开支。
(一)监狱羁押人数不断增加
由于犯罪总量的持续攀升和监狱的过度使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监狱在押犯人数持续增长。据统计,当前,全球范围内监狱服刑犯共有920万人。其中,美国在押的人数为230万,占全世界在押人数的1/4。我国的在押人数占全世界的15%。[20]以上数据反映出一个极为庞大的监狱财政预算,监狱消耗已经并将继续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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