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陆煜颖,海口经济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区域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50-02
案例:28年前,广东籍青年陈某豪强行拥抱了心仪的女孩王某,王某的家人知情后愤怒地向万宁警方报案。依据当时的法律,陈某豪涉嫌流氓罪,警方立案侦查。案发后,陈某豪逃回广东淡水老家,一逃就是28年,在此期间,陈某豪已经与他强行拥抱过的女孩王某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在“流氓罪”已经被取消10多年后,万宁警方却在“清网行动”中跨海赴粤追捕陈某豪。在家人和警方的规劝之下,陈某豪终于向万宁警方自首,并被押回海南,令其成为“海南最后的流氓”。
本案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论。万宁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南海网记者采访时说,当年,陈某豪是因涉嫌流氓罪被万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尽管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中,取消了“流氓罪”,但案件一旦立案后,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犯罪人必须到案,再通过法律程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问题,案子才能算完结,下一步,警方将根据实情与检查机关沟通,撤销对陈某豪的指控。而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则认为,按照现行的法律陈某豪当年的行为不是犯罪,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需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应将其列入网上逃犯进行追捕。网友们则多就情与法的关系展开讨论,绝大多数网友认为法亦有情,陈某豪和王某已经有情人终成眷属了,现在打扰他们的幸福生活,实在不该。
一、流氓罪是什么样的罪名
流氓罪?很多人可能连听都没听过,可是这个罪名确实曾经存在,甚至曾经风光一时。
根据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隙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1979年刑法原文,可以看出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这直接导致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难以界定,流氓罪一度成为适用最频繁、适用范围最广泛的罪名之一。当时从聚众斗殴、寻隙滋事、侮辱妇女、在公交车上强卖假烟、开黑灯舞会,到跳贴面舞、非婚性行为、同性恋、留长发、戴墨镜、穿喇叭裤和随地大小便,都可能被定为流氓罪。故而有“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说法。
曾经很长一段时间,流氓罪被列为刑法重点打击范围。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该决定明确规定,“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1.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特别严重的;……”按照1979年刑法和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流氓罪的刑罚将主刑中最轻的管制到最重的死刑都涵盖其中,其刑罚幅度之大令人咋舌。
在前述法律背景之下,“定罪随意”和“量刑任意”现象,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例,一对青年男女谈恋爱,遭到女方家长强烈反对。两人没有退却,反而离家同居。女方家长找到他们后,将女青年领回家,男青年却被以流氓罪判处了死刑。赵秉志教授说,有过这样的案例,一对新婚夫妇过夫妻生活,不慎被他人看见,结果新婚夫妇和看见的人都判流氓罪。类似的本不属于犯罪的范畴、或更适宜用道德规范的行为,纷纷被以流氓罪定罪量刑,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流氓罪也因此遭到了法律界人士的质疑。主持第一步和第二部刑法起草的高铭暄教授在刑法修改前的最后一次刑法学年会上指出,“人为地把一些仅有下流作风的行为也网罗进去,尽管条文中有‘情节恶劣’这个要件,但有的人厌恶下流作风,也就认为是情节恶劣,这不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这段话,后来被写进了他所主编的《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
流氓罪令国人充分见识了法律不完善的“制度之弊”,故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流氓罪删除。对此大部分人支持,也有部分人认为此举有矫枉过正之嫌,便宜了道德水平低下的人、贪官和大款等。其实这是一种不了解刑法历史沿革的看法,流氓罪被取消了,但立法者将原属于其中、严重侵害法益、应该惩罚的行为细分为多个罪名保留了下来。例,聚众斗殴罪、寻恤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等。流氓罪被取消,从总体效果上来讲,是法制进步的的标志之一。
二、功大于过的“清网行动”
2011年5月26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要求以“全国追逃、全警追逃”的力度缉捕在逃的各类嫌疑人,力争实现“网上在逃人员总量明显下降;历年网上在逃人员、命案逃犯追捕率明显上升;网络上在逃人员信息质量、网上追逃工作规范化水平、全警追逃破案能力大幅度提高”的目标。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要积极动员群众举报逃犯线索,震慑违法犯罪,鼓励人民群众,彰显公安机关“有逃必抓”的决心。
这条新闻不禁令人想起有“中国最后的流氓”之称的牛玉强。“牛玉强案”涉及十多人的判决,列出的十几项罪名里,有四项和牛玉强有关:1983年4月24日,六七人抢走一把蒙古刀;1983年5月的一天晚上,三人拦截路人,抢走一顶军帽;1983年5月的一天晚上,两人砸碎了某家窗户玻璃;1983年6月13日,四人各带一把菜刀,打了与牛玉强发生过争执的某人,没写此人的伤情。牛玉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缓。服刑期间,牛玉强获得两次减刑,刑期至2008年2月13日。后其因患上“空洞型肺结核”被保外就医,回到故乡北京。期间,监狱曾派人到北京视察情况。次年,由于病未痊愈,监狱同意续保一年。而一年后,监狱方面再没派人到北京,但牛玉强每个月月初都要向朝阳区某派出所汇报自己的思想和活动。
本案引起广泛的关注,关键在于,2004年的一天,牛玉强被作为逃犯重新抓回监狱服刑,并将刑期顺延到2020年4月28日。对此,监狱方面的理由是,监狱曾多次来信或给北京警方发函,要求牛玉强返回监狱,甚至两度在网络上通缉他,但他迟迟未返回。牛玉强的家人不断申诉的理由是,最初本就是“无罪”或“轻罪重判”,另,负责监督牛玉强的片警都不知道监狱方曾于1999年和2001年两次通缉牛玉强,牛玉强本人更不知情。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