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的参与能力仍需提高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能够了解到当前农民普遍认为个人参与到土地征收程序中是重要的,并会积极地参与到征地过程中,知识文化水平并不会影响农民主观上参与到其中的愿望。但是,我们需要
(二)农民的参与能力仍需提高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能够了解到当前农民普遍认为个人参与到土地征收程序中是重要的,并会积极地参与到征地过程中,知识文化水平并不会影响农民主观上参与到其中的愿望。但是,我们需要客观的分析接受调查农民的基本信息,对当前参与到征地过程中的农民的能力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
第一,农民对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规定所知甚少。虽然我国农村不断进行普法活动,但是大多数只是处于一种宣传的阶段,农民并没有得到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关于土地征收、听证、公力救济的途径等具体内容并不了解。如调查中,很少有农民能够有效的区分征收和征用,甚至一些村干部对二者的理解也不是很清晰,认为“反正都是被公家拿过去,自己主要就是负责做强大的思想工作,化解产生的矛盾”。
第二,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仍然较低。从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农民是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然而,知识文化水平会影响公民的政治参与。〔6〕而公众参与是公众的一种自我选择,大多数参与者之所以参与到行政机关的决策中来是因为该决策和他有利害关系。因此,为了防止农民参与到土地征收中时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或被人利用和煽动,使被征地农民的参与变成村干部或者少数非体制精英控制的参与,而丧失了农民参与的真正意义,我们需要提高农民的政治素养。
第三,农民的思想依然受传统文化的浸渍。费孝通先生曾指出,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种长老统治,近乎可以说是没有政治的,有的只是教化。〔7〕虽然过去二三十年中,在西方大多数公民所表现出来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普遍缺乏对政治和政治活动的兴趣。到今天,新的民主政治或公民文化的众多先进理念还远未深入广大农民的思想意识中,对政治活动仍会带有恐惧感。实践中我们发现,虽然最终接受调查的农民表现出对土地征收程序积极的参与愿望,但除非与自己的利益直接相关,农民对村务管理的参与并不热心,并不会积极地关注自己的参与权利,更多的倚重村干部。而大部分的农民,在我们提出要就土地征收问题进行访谈,特别是向其询问土地征收程序中村干部或政府行为时,选择了回避,不愿意配合。
(三)农民参与的效力不足
与日前丰富多样的公众参与形式相比,就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农民的参与方式主要就是听证,公告则是农民获得信息,参与的前提。可是,二者在规范层面和事实层面都不能切实的保证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参与效力。
第一,农民参与不具有全局性。依据法律规定,农民获得征收土地信息始于第一次公告,因此对《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土地征收目的的“公共利益”性的界定没有任何发言的机会,且不能在征地方案制定过程中提出任何的意见。征地公告仅仅是告知,并不作为农民表达意愿的一个程序,征地申请是否获得审批、征地目的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单方决定的。因此,虽然在土地征收材料上报前在农村就有公告,但农民依旧不能对土地征收的决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政府决定做出后,农民只有接受,而不能通过有效的沟通机制,要求政府作出合理的解释。
第二,公告并不能及时地将征地信息传达给农民。在实践调查中,我们发现大部分人都没有见到过张贴在村里的公告。这也解释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从目前工作情况看,仍存在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和确认程序履行不到位,报批内容不准确,报批材料不规范等问题。即使现行江苏省强调《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醒目位置张贴,张贴后应当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同时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上予以公告,似乎也没有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①相反,更多地成为了政府规避自我责任的方式,而不能真实、有效地保证农民获取相关信息,保障自己的权利。
第三,听证在农村完全流于形式。现今法律规定中,听证可谓是农民参与的最重要的方式,但在农村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却不能够发挥其效用。首先,规定欠缺合理性。如江苏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仅仅5个工作日,在如上已证明信息还不能及时的让农户及时获取的情况下,申请听证的有效期可能就已经过了。同时,法律规定难以落实。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提到有被告知拥有听证的权利,而其余所有人都不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此,也就不惊讶竟然没有任何人申请过听证。当然,即使真的举办了听证会,农民是否可以拥有充分阐述理由、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及提出的意见能够多大程度的反馈到最后的决策中,仍是一个疑问。
四、总结
公众参与的视角下,我们发现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农民参与存在着法律制度不完善,农民参与能力有待提高等诸多的问题。但是,考虑到调查范围有限,相信这些问题只是冰山一角。未来城镇化的进程中,土地征收将依旧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农民参与的程序亦需有效的规范。因此,以后我们不仅要始终加强理论的研习,还需要通过不间断地深入农村调查,把握农村发展的动向,以真正地认清当前土地征收程序中农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参 考 文 献〕
〔1〕 于建嵘.农民失地失业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J〕.探索与争鸣,2004,(01).
〔2〕 江必新,李春燕.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J〕.中国法学.2005,(06).
〔3〕 王周户.公众参与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48-165.
〔4〕 蔡定剑. 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
〔5〕 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J〕.法学研究,2006,(01).
〔6〕 〔美〕罗伯特·A.达尔.论政治平等〔M〕.谢岳,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34-36.
〔7〕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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