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申报制度和台账制度。申报制度的实质是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下一季度废弃物产生量的预先申请;而台账制度的实质是要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向有关监管部门汇报实际工作情况,其能够从
1.认真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申报制度和台账制度。申报制度的实质是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下一季度废弃物产生量的预先申请;而台账制度的实质是要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向有关监管部门汇报实际工作情况,其能够从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角度真实地反映出餐厨废弃物的实际处理状况。通过申报制度,便于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理计划;政府通过实施台账制度,则能有效地加大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环节的监管力度,尽可能地减少监管盲区。两项制度结合,产生单位的申报数据和收运、处理单位的数据能够互相检验,促进诚信申报、诚信记录,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说,两项制度的结合意义重大,应当坚持贯彻实施,不能仅仅纸上谈兵。但也如前所述,申报、台账制度的施行对有关部门的工作量有着极大的要求,因此要增强该制度的可实施性,就需要引入监管档案和累积记分制度,使各单位更加配合有关部门工作,使该制度的施行形成良性发展。
2.建立监管档案和累积记分制度。所谓监管档案和记分制度,是指各级市政环卫部门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各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制度,并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实行除行政处罚之外的记分的累积记分制度[7]。累计记分制度已在交通管理领域得到了很好的利用,成效显著。
3.餐厨废弃物监管信息体系的制度运作。监管档案和记分制度需要与申报、台账制度结合起来发挥效用。具体而言,在每一季度结束前十日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区、县市政环卫部门提交下一季度的申报材料,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要在此期间内提交这一季度的台账记录。区、县市政环卫部门对各单位所报材料进行整理,形成该季的信息汇总归入监管档案。另外,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有违反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时,例如收运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与固废垃圾区分回收、产生单位向私人非法倒卖餐厨废弃物使申报数据与台账记录出入过大的,监管部门可依法对行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的累计记分,且该记分应当与各单位下一年度的营业执照发放、招投标资格的获得直接挂钩。当记分达到法定标准时,有关部门可采取延迟或不予发放营业执照,或取消招投标资格等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如此一来各单位的违法成本提高,将更愿意配合政府工作,也减少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量,使监管工作更易执行。几项制度的结合将形成一个完整的餐厨废弃物收集信息圈,全面而完整地反映餐厨废弃物的实际收运情况。监管部门能够凭借该信息圈实现对餐厨废弃物收处的全面监管,同时通过更为有效的手段惩戒违法收运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二)引入行政代执行制度,确保餐厨废弃物的统一回收
教育宣传措施是希望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能自觉自愿地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收运单位;联合执法措施只能在短时间内发挥监管效用,突击查处非法营运餐厨废弃物的买卖双方;而限期改正命令和罚款也不足以有效惩戒违法者。也就是说,现行监管措施都不足以实现其根本目的——确保餐厨废弃物的全部统一回收。因此势必要引入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制度,以保证餐厨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实现监管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问题兼具环境与食品安全双重特性,因此对于在环境法律制度上具有共通性的制度,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是可以借鉴并引入的。在环境法律制度中,限期治理制度和代执行制度是两项重要制度,二者紧密联系,后者可以视为前者的后续制度与保障制度:当限期治理制度没有能有效起到环境整治恢复作用时,代执行制度能进一步保障其制度预期实现[8]。《办法》中规定的“限期改正”与限期治理制度中的“限期治理”一样,均为由法定机关强令违法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因此,在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中引入行政代执行制度,当产生单位不履行《办法》所规定的义务,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处置或者产生单位虽然进行了处置,但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代执行制度能够有效制止产生单位的不当处置行为,使餐厨废弃物得到统一回收。
行政代执行是指负有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国家规定,且如果该项义务交由他人代为履行也可以达到同一目的,对该义务的履行拥有监督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该项义务指定或交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待他人将该项义务代为履行完毕后,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担因代为履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9]。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在危险废物管理领域首次赋予了环保部门行政代执行权。由于危险废物所具有的特性,法律要求对其进行适当处置;如不处置或处置不当,必然会对环境、人体健康或公共安全产生危害。同时,交由他人代为处置危险废物,可以同样达到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目的。
与危险废物相类似,餐厨废弃物如若不处置或不当处置,也必然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健康。现行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申报、台账制度的施行不到位和部门执法制度的固有局限性,无法达到其设立之初的预期目的。引入行政代执行制度,使之与限期改正制度衔接,在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之后,强制由政府指定的收运单位代为收运处置,并将该违法行为计入信息监管体系,与单位的营运利益挂钩,以此提高违法成本,制止对餐厨废弃物的非法营运行为,保障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根本目的的实现。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上述事实表明,片面的信息公开对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活动形成了不小的障碍:不仅使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不理解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也使自觉自愿履行法定义务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履行义务无门,更使非法营运餐厨废弃物的单位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对于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保障餐厨废弃物收运活动的顺利开展有重要意义。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在现有公开餐厨废弃物部门执法行动及收运数量的基础上,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明确信息公开。
四、结语
餐厨废弃物的法律监管是关系到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完善餐厨废弃物多角度信息监管制度,有利于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引入行政代执行制度,大力确保餐厨废弃物的统一收运;完善餐厨废弃物信息公开制度,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构建重庆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的典型模式,为全国性餐厨废弃物处理长效机制的形成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示例。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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