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伍笑雪 吴冬蕾 发表于:2014-11-13 12:48  点击:
【关健词】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建议
此外,违反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警示效果不足,且处罚手段单一、力度不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的违法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约束。对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来说,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非一个具有

  此外,违反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警示效果不足,且处罚手段单一、力度不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的违法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约束。对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来说,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非一个具有威慑性的处罚,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倒卖给私人所获报酬在上交罚款之余还有所获利。且相关部门仅以罚款方式约束产生、收运单位的违法行为,而未将之与其营业执照的审核发放等和单位运营利益相关的环节挂钩,违法单位所面临的违法成本低、利益诱惑大,必然会一次又一次地选择违法行事。申报制度和台账制度由于缺乏与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单位营运利益相联系的制度的保障只能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有效监管。
  (二)部门执法制度监管力度薄弱
  虽然教育宣传和联合执法两大监管措施,对促进主城餐厨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主城餐厨废弃物的日均收运量也逐渐提高。但是其固有的内在缺陷,根本不足以从源头上彻底斩断“地沟油”、“潲水猪”的生产链条,去保障主城餐厨废弃物的完全统一回收。
  教育宣传是指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上门走访和法律法规宣讲,督促其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此举本意在于使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了解《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自身的各项法律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积极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以保证餐厨废弃物收运工作顺利进行。而实际上,此举最终并不能充分保障餐厨废弃物收运工作的开展。因为,教育宣传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指导行为[5]。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因此,宣传教育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法构成强制力,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与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签约。对于拒绝签约的产生单位,由于缺乏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政府部门当然不能强制其签约。与此同时,由于没有餐厨废弃物收运合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便不能也不会对该单位的餐厨废弃物进行收运。就算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运单位,其行为违反了《办法》第9条第3款所规定的义务,但由于申报制度和台账制度现阶段暂未执行,政府监管部门并不清楚哪些产生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无从对其进行查处。因此造成现在相当数量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将餐厨废弃物交给私人收购,或将其倒入下水道、生活垃圾收集桶,使该部分餐厨废弃物的数量、流向处于不可控的状态,并极有可能被作为原料继续供给“地沟油”、“ 潲水猪”等黑色产业,从而对食品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联合执法是指由市政监察总队联合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市食安办等多部门,在各行政区域内不定期地开展地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的联合执法行动。该项举措旨在严肃查处非法运营餐厨废弃物车辆,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同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产生单位进行教育宣传,责令其改正。从重庆市政委官方网站公布的执法情况来看,联合执法确实对非法营运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的确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联合执法自身的局限性,使其不能够实现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有效监管。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需要调动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这决定了其不可能大范围地、频繁地实施。同时,联合执法作为一项超常规的行政执法行动,本身是不具有持续性的,因而不可能对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工作实现全天候长期性的监管。在未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期间,由于缺乏前述申报制度和台账制度的保障,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是相对薄弱的,这必然会给非法营运餐厨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以可趁之机。另外,如前所述,联合执法的查处力度不足而带来的违法成本低,是造成餐厨废弃物私买私卖乱象继续存在的重要原因。仅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这样一个行政命令加行政处罚的监管模式无法实现监管法律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确保餐厨废弃物的全部统一回收。此外,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市政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在利益的驱使下,贩卖双方相互包庇的合作关系也让执法部门取证成为难题。而且他们为了规避打击,不少私营收运车辆“改头换面”,使得非法收运工作的隐蔽性更强,加上收运战线长、时间跨度大等,查处非法贩卖餐厨垃圾的工作存在不小困难[6]。
  (三)信息公开不全阻碍收运工作的进行
  餐厨废弃物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已初步建立,使社会公众对主城区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保障。但由于目前公开范围过窄,公开时间不确定,甚至疏于公开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餐厨废弃物收运工作。根据重庆市政委公开信箱公布的已处理信件内容,多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就都曾希望其餐厨废弃物交给政府指定的收运单位处理,但苦于对政府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收运单位的信息获取不容易,最终使其依法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意愿落空。与此同时,某些非法营运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则趁机浑水摸鱼,冒充有资质的单位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活动。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单位在浑然不觉的情况下向非法营运的收运单位提供餐厨废弃物,以致餐厨废弃物不仅未获正当处置,还在合法外衣的掩盖下流向违法渠道,最终引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此外,由于信息公开不彻底,社会公众包括餐饮业主对于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以及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活动等情况了解甚少,因此无法形成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正确认识,也就无法积极配合收运工作,社会公众由此也会陷入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的恐慌之中。所有这些都极不利于餐饮业的正常、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完善重庆市餐厨废弃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将监管制度与单位营运利益挂钩,形成多角度监管网络
  现行《办法》仅仅设置了申报、台账制度,且对违反规定的处罚仅为小数额的罚款,此种状况缺乏与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单位营运利益相联系的制度的保障,使得申报、台账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对餐厨废弃物的有效监管。要解决该问题,只能将餐厨废弃物的正当处置与各单位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形成完善的信息监管体系,强化多角度监管。所谓完善的信息监管体系,是指申报制度、台账制度和监管档案制度、记分制度有机结合、共同作用。目前重庆市仅有申报制度、台账制度,难以保障监管的有效到位。因此,政府有必要引入监管档案制度和记分制度,构建完整的信息体系,从而保证多角度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实现多角度的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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