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聘者简历信息泄露的法律规制(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王文敏 发表于:2013-08-16 16:22  点击:
【关健词】应聘者;简历信息;信息泄露;法律规制
最后,应尽快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应聘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要很好地维护个人的利益,最好的方法是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单行立法[4]。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仍在拟定中,立法部门还应致力于出台具有针对性的

  最后,应尽快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应聘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要很好地维护个人的利益,最好的方法是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单行立法[4]。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仍在拟定中,立法部门还应致力于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单行法律法规,对最有可能侵犯应聘者简历信息的一些领域,如职务中介所、招聘网站和招聘会等进行重点规制。比如规定招聘会主办方与招聘单位之间、招聘单位与应聘者之间必须签订求职信息保密协议和泄露赔偿条款,以规范相关单位的合法运营,加强对应聘者简历信息的保护。
  (二)加强应聘者简历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规则灵活性大,是对法律的促进与补充,可以有效地弥补应聘者简历信息保护立法的滞后性。为此,政府需要加强引导,鼓励和帮助人才市场和相关行业,就他们对应聘者信息的收集范围、收集主体以及对信息的管理保护等内容制定简历信息保护的示范规则。同时,不断更新维护简历信息安全的技术措施,建立相应的行业监督实施机制,强化相关人员的职业伦理道德建设,使应聘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则在用人单位和就业市场中得到有效的运行。
  (三)提升应聘者的法律意识
  应聘者在就业过程中亟待提高对简历信息保护的意识。首先,应聘者在应聘之前,应该详细了解其应当享有的就业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在应聘过程中必须保管好自己的信息,提防落入求职陷阱。其次,是证据意识,在应聘过程中必须有意识地让对方出示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来证明其正规性、合法性,同时注意保存重要证据。最后,是维权意识,应聘者在遭受到不法的人才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侵犯后,应当勇于采取措施与用人单位协商和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
  正如台湾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说:“民法以人为本位,以人之尊严为其伦理基础,人格的保护是民法的首要任务。”近年来,科技的进步使得个人信息有随时遭受侵害之虞,更唤起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5]。为了保护应聘者的简历信息,要在加强法律的规制、行业自律水平和应聘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方面有所行动。唯有这样,才能让简历信息保护的意识渗透到每个招聘的过程当中,营造一个严谨自律、信息安全的良好就业环境。
  参考文献:
  [1]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15-217.
  [2]姜承秀.论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2).
  [3]郑成思.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市场信息安全与信用制度的前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2).
  [4]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5]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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