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界限(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谢开伟 发表于:2012-06-09 12:37  点击:
【关健词】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要件区分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两者的作用相同的,属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罚。 (二)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除侵犯公私财产权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两者的作用相同的,属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罚。
  (二)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除侵犯公私财产权外还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诈骗罪则只侵犯公私权利。
  (三)两者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不同
  敲诈勒索罪是1000元—3000元以上;而诈骗罪是2000元—4000元以上。
  (四)两者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故意内容不同
  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且希望被害人因此屈服交出或不要回财物;而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会因为自己的行为受骗且希望被害人受骗以使自己获财。
  四、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它方法,强行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儿,或者基于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都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都采取了一定的要挟方式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财物。但将两者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两者分别处于刑法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两章,我们可看出两者所要重点保护的利益种类是不相同的。前者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后者主要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犯公私财产权和其它权利,在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时则不侵犯财产所有权。
  (二)两者的客观方面也不同
  敲诈勒索罪要求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绑架罪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其客观要件必须要绑架自然人作为人质,不要求必须索财,也不要求索财达到一定的数额。
  (三)两者索取财物的对象不同,即从何人手中取得财物是不同的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向被害人发出勒索财物的威胁,而绑架罪则是行为人向关心、爱护被绑架人的相关人员甚至单位发出威胁。
  五、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依照我国刑法界的通说是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处行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这两种罪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混淆,但主要是当行为人冒充公安人员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强行对他人“罚款”或“没收”其财物时,该行为如何定性。此时这两个罪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它权利。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公民的合法利益。
  (二)两者获取的利益的范围不同
  敲诈勒索罪获取的利益仅限于财物,而招摇撞骗罪所获得的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
  (三)两者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敲诈勒索罪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相比之下,招摇撞骗罪则更加强调“骗”,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若行为人冒充警察等工作人员是给被害人心理造成一定的恐惧,被害人基于此种恐惧心理交出财物的,应考虑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若行为人冒充警察等工作人员是给被害人心理产生某种信任,被害人基于此种信任交出财物的,应考虑定性为招摇撞骗罪。
  六、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与敲诈勒索罪一般不容易发生混淆,但该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有暴力,胁迫的手段,在下列情形中应当注意:
  (一)行为人以市场交易为借口,威胁对方日后交出超过正常数额的钱款
  此时应当根据索取的钱财与正常交易额之间的差价来定性,若两者之间的差距大大超过其应当索取价款且行为人在主观上以“转化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应考虑定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当场立即取财时)。
  (二)行为人正常交易后有威胁索回部分价款的
  此种情况应当注意,若当事人接受服务后因交易或服务本身的原因采取不正当手段,索回事前交付的部分价款的,属于民事纠纷,因为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若行为人以商品或交易不满意为借口,采取不正当手段,如以毁坏对方商誉相威胁,且索取的财物数额巨大,反映出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此时就应当考虑以敲诈勒索罪或相关财产型犯罪论处。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侵犯财产罪.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张穹.人民检察院检控案例定性指导(第2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刘树德.敲诈勒索罪判例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4]陈忠林.刑法学(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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