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实行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时期,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法相协调的调节剂,曾被广泛运用。该项制度在当时市场经济尚不健全条件下为保障政府倚重产业政策培育本国产业、发展规模经济、实现本国经济在1955年到1970年的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增长的放缓,封闭式的市场结构日益成为经济持续、开放性发展的障碍,适用除外的原有领域开始引入竞争机制,交由竞争法调节,适用除外制度弱化。日本适用除外制度的这一演进过程,从根本上反映出不同经济阶段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互动发展的进程以及两者对经济发展的不同作用。这一过程所揭示的原理与启示,对于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我国如何通过适用除外制度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从而促进经济高速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构成
适用除外制度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的规定,但从产业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竞争秩序等价值考量,该行为具有有益性,故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的制度。日本在1947年制定《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之初,就未将该法适用于所有产业,认为对于某些特殊产业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竞争政策,不如承认其垄断,更能适应并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适用除外制度在日本曾广泛存在。
从形式上看,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在日本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现行《禁止垄断法》第6章规定的知识产权行为、一定的合作社行为、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适用除外,以及已经废止的自然垄断的固有行为、基于特别事业法令的正当行为、经济危机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的适用除外;②《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施行令》等反垄断法相关法令规定的适用除外条款;③《中小企业合作社法》、《农业合作社法》、《保险业法》等特别事业法令规定的适用除外条款。
从实质上看,根据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维护竞争宗旨的关系不同,日本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确定性适用除外和倒退性适用除外。确定性适用除外是指某些行为与反垄断法竞争秩序维护的立法目的相协调,故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对竞争机制的维护。该类适用除外适用于行使知识产权行为、一定的合作社行为、自然垄断的固有行为。倒退性适用除外是指某些行为虽被反垄断法禁止,但因产业政策或其他政策目的使其具有正当性,故不得不承认其合法的适用除外。其正当性基础则在于有利于产业政策等政策目标的实现,但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相违背。倒退性适用除外适用于基于特别事业法令的正当行为、经济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和一定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
二、日本适用除外制度的历史考察
适用除外制度在日本依靠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解决不同“市场失灵”问题的不同时期,呈现了不同的发展态势。
1 适用除外制度的兴盛期:1947—1990年
日本在本国经济的孕育及发展阶段,为实现培育本国产业、加大企业规模等政策目标,广泛设置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1947年颁布《禁止垄断法》时,将其适用于自然垄断的固有行为、基于事业法令的正当行为、知识产权行为和一定的合作社行为四个方面。
20世纪50年代,在依靠产业政策加快产业发展背景下,日本的适用除外制度开始大量存在,具体体现为:①1953年修订《禁止垄断法》时,修改了对不正当交易限制予以全面禁止的规定,引入了经济危机卡特尔和合理化卡特尔的适用除外;基于保护中小销售企业免受不当低价销售及恶意低价销售的侵害,引入了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适用除外。②产业部门颁布一系列适用除外的特别事业法令,如1952年《特定中小企业稳定临时措施法》、1954年《出口水产品振兴法》、1956年《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等。在这一时期,基于特别事业法令的适用除外开始广泛运用。
20世纪60年代,产业部门颁布的适用除外法令达到高潮,共计8部,适用除外所涉及的产业领域已占全国产业13.19%的比重。1969年根据上述8部适用除外法令实施的卡特尔豁免的案件数量高达913件,较1960年增加349件,增幅达62%,适用除外法令的实施达到顶峰。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为解决产业结构不景气,日本又在一些因长期不景气而劳动率低下和设备过剩的钢材、铝、纺织等产业实施调整援助政策,制定了《特定不景气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1978—1983年),从而使得企业实施的价格卡特尔、产量卡特尔和设备卡特尔不受《禁止垄断法》的规制。这一时期,适用除外制度已涉及28个产业部门、28部适用除外法律、47项适用除外制度,形成了一个极其庞大、复杂的适用除外体系。
2 适用除外制度的减少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
20世纪80年代,经济增长放缓,部分保障产业政策实施的适用除外制度日益成为经济开放式发展的障碍,日本各界、美国等国家强烈要求日本政府放松管制,改革封闭性、排他性市场结构,将原适用除外领域交由竞争法调节。之后,随着1990年《日美构造协议》的签署,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政策开始优先于产业政策。20世纪90年代末在“把经济社会建设成为国际开放性、立足于自我责任原则和市场原理下的自由经济社会”思想指导下,反垄断法作为各产业经济活动基本准则的地位被确定下来,日本先后废止了与新型反垄断法立法宗旨相违背的适用除外制度。
其一,1995年3月,内阁颁布《推进规制缓和计划》,提出将基于特别事业法令规定的适用除外“原则上加以废除”的修改方针,1997年6月颁布《关于整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适用除外制度法》,将原有28部适用除外法律废除8部,缩减为20部;将原特别事业法令中的47项适用除外制度废除12项,缩减为35项。
其二,1998年3月内阁修改《推进规制缓和计划》,提出废除经济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
的适用除外规定及《适用除外法》。1999年6月,众议院通过《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整理法案》,废除《适用除外法》,废除与该法相联系的原《禁止垄断法》“基于特别事业法令的正当行为”、“经济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这样,20世纪90年代卡特尔适用除外的案件数量明显减少,其中1992年被豁免的卡特尔有221件,1999年仅有15件,而在卡特尔适用除外的鼎盛期,仅1966年就有1079件。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