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诉讼中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之嬗变——兼析检察官以当事人身份(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郭美松 发表于:2010-02-26 10:14  点击:
【关健词】人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嬗变;检察官参与
第四种观点:公益代表人说。该说认为检 察官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社会公益代表人的地位。 检察机关的职能是进行法律监督,在民事诉讼中, 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权包括对民事实体和程序法 实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代表国家

第四种观点:“公益代表人”说。该说认为检 察官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社会公益代表人的地位。 检察机关的职能是进行法律监督,在民事诉讼中, 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权包括对民事实体和程序法 实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代表国家公益进行的。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 益。
第五种观点:“民事公诉人”说。该说认为检 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处于公诉人的地位。这种 观点主张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运用到民事诉讼中 去,实现检察机关诉权的统一。
上述五种观点,从不同的视角来看,应该说都 不乏有其合理性。相比之下,第一种观点更为妥 当,这种观点较为接近人事诉讼制度发达国家的 主流观点,不会对通常的民事诉讼结构造成太大 的冲击。“检察官作为职务上当事人参与人事诉 讼时,拥有一般当事人相同的权能和责任。”【1u国 外关于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大多规定检 察长可成为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并且几乎 享有与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一样的广泛的诉讼权 利。在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享有任何特权,其向法 庭提交的证据,亦必须经过质证和认证程序,不能 当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l。第二、三种观点认 为,检察机关处于法律监督的地位,我们认为这两 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在诉讼中,出庭的检察人员 将既是起诉者,又是法律监督者,导致其角色出现 竞合,从而使检察官的身份陷入一种不伦不类的 境地④。第四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处于 公益代表人的地位,单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目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 是,公益代表人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因此,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公益代表人仍有失妥当。 第五种观点中“民事公诉人”之概念单从字面上 看,就表明诉讼地位占优,天然地造就了当事人间 诉讼地位的不平等,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 护,同样值得商榷。
三、检察机关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人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不是一般的当事人。L9
第二种观点:“国家监诉人”说。该学说认为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任务是支持起 诉和实行法律监督。检察官提起民事诉讼处于原 告的诉讼地位,被诉便处于被告地位;参加已经提 起的诉讼,其诉讼地位只能是法律监督者而不是

(一)人事诉讼中赋予检察官当事人适格的原 因与意义
1.人事诉讼中赋予检察官当事人适格的原 因。赋予检察官不法婚姻无效请求权的原因或动 机,日本旧民法人事编的起草委员梅谦次郎先生的话语道破了其中的玄机,他指出,“婚姻关系的
存否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一脉相承”。在外国 的立法例中,系属人事诉讼的本来当事人一方死
亡时,诉讼当然地宣告结束,一般不发生是否认可
检察官当事人适格的问题。毋庸讳言,人事诉讼 中作为诉讼标的的身份关系是其主体的专属权 利,被告死亡后,作为纠纷对象的身份关系的存 否,对原告不言而喻,对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其他 亲族的身份法律关系具有重大的影响。诚然,人 事诉讼中的诉讼标的为一身专属之物,应成为被 告者如果死亡,具有被告适格者一旦消失,在实行 当事人二元诉讼构造的诉讼制度下,诉讼将难以 维系,如果这样的话,将剥夺原告行使诉权的机 会。为此,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措施,赋予公益的代 表检察官被告适格,由其代替死亡的被告进行后 续的诉讼活动。作为一种积极的立法措施是值得 称道的。
2.人事诉讼中赋予检察官当事人适格法的意 义。(1)赋予检察官“职务上当事人”地位,无论 其作为原告当事人还是被告当事人进行诉讼追 行,都是以公益者的身份从事其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也就是说,检察官当事人适格理论上的根据 是依据检察官特殊的职务或地位。于是就有学者 指出,据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国家是实质上 的当事人,在法律上检察官是代表国家或以国家 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 值得商榷的。日本现行人事诉讼法规定,在人事 诉讼中,检察官作为诉讼担当参与诉讼败诉时,所
发生的诉讼费用由国库负担,这是因为法律赋予
了检察官人事诉讼中职务当事人的地位,而并不 是代表国家参与诉讼。如果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参 与人事诉讼,那么,法律上作这样的规定岂不是多 此一举吗?(2)人事诉讼中的检察官并不是指公 法行政组织意义上的检察官,也不是指诉讼担当 的检察官本人。诉讼法上的检察官是指在具体的 诉讼活动中,行使检察官职能的职务担当者,涵盖 了所有的检察官,具有高度的一体性和抽象性。 因此,在具体人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官的更换 不能成为诉讼程序中断的事由,也不会给诉讼活 动的进行带来任何影响,因为,他只是作为检察官 的一个职务担当者。(3)人事诉讼中,只有与受理 法院平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才能成为适格当事人。 也就是说,比如,将检察官作为被告向甲法院提起 人事诉讼时,只能是甲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的检察
长成为职务当事人(被告),同样,上诉审中,高等 法院的对应检察院检察长才是适格的职务当事 人,依此类推。上述的检察长、检察总长等根据检(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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