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宋代鞫谳分司制的历史价值(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刘正全 发表于:2015-01-08 14:00  点击:
【关健词】鞫谳分司制;古代司法;现代司法
四、鞫谳分司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用价值 鞫谳分司是宋代审、判分离的一种概括性表达和尝试性探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鞫谳分司在不同的司法部门的具体运用情况不尽相同,贯彻的程度也有差异。同时,在宋代的不同时期

  四、鞫谳分司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用价值
  鞫谳分司是宋代审、判分离的一种概括性表达和尝试性探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鞫谳分司在不同的司法部门的具体运用情况不尽相同,贯彻的程度也有差异。同时,在宋代的不同时期也有一些调整。总体来说,宋代鞫谳分司在中央和县级有所体现,但不完全,而在州一级司法审判中贯彻得较为彻底。而且这一层级刑事审判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又逐渐形成了鞫司、检法司(法司)和谳司三个不同的职能分工。其中,鞫司指司理参军,其任务是审问推鞫具体案情。而检法司专门负责供检法条,谳司依据鞫司和检司提供的案情和法律条文做出最终判决。
  宋代法律还对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法律保障。首先,宋代法律规定鞫司在案情推问审理结束之前,不得与检法司商议。检法司只负责检出一切与之相应的法律条文,而不得参与谳司的最终判断和判决。其次,法律允许当事人就未执行鞫谳分司的情形提起诉讼。最后,法律赋予鞫司和谳司独立进行司法行为权力的同时也对他们的这种权力进行监督,防止产生司法专断。参与审判的全体司法官吏要共同承担判决错误的责任。上述有关司法人员如果对判决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知州更正。如果其意见不被知州采纳,则可以将其异议直接呈递给路级提刑司,这种做法时称“议状”。如果以后发现该判决属于重大误判,事前写有议状的官员,可免除被连带处罚。如果提刑司因此而发现并纠正了原来的错误判决,提交议状者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
  宋代敕令格式不断增多,编敕日益频繁,法律规范和条文逐渐变得臃肿庞杂甚至相互矛盾,使得士大夫官员要想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规定变得异常困难。随着社会的发展,宋代士大夫官员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的把握,而不愿意沉陷于琐细的法律规定中。此外,三年一迁的任职惯例使得官员也不可能对当地法律实践和判例有深刻和系统的把握。以上原因最终导致了胥吏阶层逐渐成为士大夫官员的重要辅助人员,他们依赖对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及惯例的掌握,常常把持司法审判,左右最终的判决。针对此宋代发布了一些诏令严格规范和限制他们的权力。
  宋代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宋朝司法文化和审判机制达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顶峰,体现了宋代统治者的慎刑理念和对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鞫谳分司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司法专断和权力滥用,保障司法正义,遏制司法腐败。宋代以后的元朝废除了这一极具特色的司法制度,元朝之后的明清也没有承继宋代创立的鞫谳分司制。
  参考文献:
  [1]张正印.宋代“鞫谳分司”辨析[J],当代法学,2013(01).
  [2]]娄雨洋.“鞫谳分司”的价值理念探析 [J]. 商品与质量. 2012(S6).
  作者简介:刘正全,男,山东青岛人,法学硕士,律师,中共达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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