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宋代鞫谳分司制的历史价值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刘正全 发表于:2015-01-08 14:00  点击:
【关健词】鞫谳分司制;古代司法;现代司法
【摘 要】宋代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宋朝司法文化和审判艺术达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顶峰。鞫谳分司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司法专断和权力滥用,保障司法正义,遏制司法腐败。审、判分离的监督体制即便对现在来讲,仍不失有巨大的参考作用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宋代的鞫谳分司制简介
  宋代的司法制度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它在继承西周、汉、唐以来我国不断传承的传统优秀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古代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很大的改进和创新,最具特色的就是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制。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断司)负责审讯,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后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鞫司)负责审讯及调查事实等,司法参军(谳司)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鞫谳分司的具体操作模式是案件的审理(当时称之为“鞫”)和判决(当时称之为“谳”))相分离。鞫司只负责整个案件事实的审理,得出事实方面的审判结果即告一段落;而谳司需要负责的是,根据鞫司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确定法律的准确适用;最后,再由长官在前面二司的审理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鞫司和谳司不得会见沟通,违者重罚。这种审、判分离的机制相对独立,形成互相制约的格局,是一种审判理念的创新。它始自宋初对马步院的改造,到北宋中期以后宋代朝廷上下形成了鞫谳分司的观念,在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上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落实。
  鞫谳分司制是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复杂多样,条文内容繁多,设立专职官员检详法条,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二、鞫谳分司的理念来源
  鞫谳分司理念是宋初统治者“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太祖皇帝赵匡胤在亲身经历了陈桥兵变“黄袍加身”后,深知对臣下的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性。因而,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设置无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设官分职、分割事权”,从而实现了不同官员和不同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格局,从而最终都听命于朝廷,受朝廷的严密控制。
  除了基于分权、限权的需要,宋代的统治者还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认为刑事案件的审判事关“人命”,关系重大。五代十国时期,由于地方长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动荡,乃至不断更迭。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成为了以太祖皇帝赵匡胤为代表的宋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同时这种理念也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的要求,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枉法裁判的发生。
  可以说,鞫谳分司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这种理念表现在司法审判的实际中,就是司法权力的分割和制约,它贯穿于整个宋朝司法系统的职权分工和审判实践之中。
  三、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
  宋代鞫谳分司理念落实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宋代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其中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是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刑部是最高复核机关。[1]大理寺和御史台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比较明显地体现了鞫谳分司的司法理念。
  大理寺下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主要业务部门。左断刑职责有三:第一,对地方州县审理完毕并已做出拟处理意见的案件做出判决,因为地方州县只有审理权,没有判决的职权;第二,审理地方官犯罪的案件;第三,对右治狱推鞫即审问完毕的案件进行议法断刑即判决。左断刑内部机构分设为断司和议司。断司又称鞫司,“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议司又称谳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右治狱负责审讯朝廷职官犯罪案件,审理明白后请左断刑予以“议法断刑”,做出判决。右治狱内部也分设为左、右推和检法案两大机构。左、右推负责推鞫即审问,而检法案则负责检断左、右推审问的案件,并供检应用条法。[2]从宋朝的这些司法机构设置上我们可以看出,各部门的职能划分充分体现了以鞫谳分司形成权力制约的这一司法理念。
  御史台是最高的审判监督机关。凡是官吏违法渎职案件,一般由御史台预先侦讯后再送大理寺审判。此外,御史台还负责审理一些疑难案件。宋代初期,御史台内部职权的划分为:审问、侦讯由言事、按察使轮治,检详法律由检法官负责。元丰六年后,审问、侦讯由言事御史负责,而定罪量刑则由言事御史和察事御史等共同商议决定。因此,御史台内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鞫谳分司的理念。
  宋代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层级上分为路、州(府、监、军)、县三级。其中州一级司法机关的设置最为明显地体现了鞫谳分司的要求,也是宋代鞫谳分司的典型代表。州级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审核判决县级司法机构上报的案件,主要司法官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和司户参军。具体来说,在州一级,除人口少的州,可以单设司理参军或司法参军之外,一般两者必须同时设置。在职能分工上,司理参军、司录参军为鞫司,司法参军、通判及知州为谳司。宋代典籍记载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专鞫狱事”“专于推鞫研核情实”,即司理参军负责审问推鞫,司法参军负责检断所适用的法条,供通判、知州依法判决时参考之用。端拱元年朝廷下诏“诸道州府,不得以司理参军兼莅他职”,因此,在州一级形成了最为彻底的鞫谳分司的职能划分。此外,北宋时期的开封府和南宋时期的临安府作为京畿之地的行政机关,其内部的司法机构在设置上也将鞫、谳分开。开封府的刑事案件审理机构为左右军巡院。该院设置左右军巡使二人、判官二人。左右军巡院和司录参军为鞫司,法曹参军与知府为谳司。

      县级机构行政编制较为简单,审理的案件也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争讼,因此鞫谳分司在县一级机构设置上表现不明显。到南宋中期,县级机构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鞫谳分司。具体来说,鞫谳分司的职能划分是直接落实在推司和编录司等胥吏阶层上。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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