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高佳 发表于:2011-12-10 22:48  点击:
【关健词】《物权法》 空间建设用地 处分权
三、空间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取得权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取得权是指,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所投资建造的空间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

  三、空间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取得权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取得权是指,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所投资建造的空间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进一步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取得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核心权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本质性目的。在罗马法上,奉行吸附原则,土地吸收地上物。因此,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为土地所吸附,应当属于土地的组成部分,房屋的建造者并不能因为投资建造了房屋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属于土地的一部分,连同土地全部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所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代各国和地区民法纷纷引入“地上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赋予房屋投资建造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允许其获得其所投资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这样既解决了投资人享有其所建造的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也解决了投资人利用他人土地建造房屋的合法性问题。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一样,权利人在享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所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投资建造人所有,而非空间的所有权人——国家所有。国家虽然享有空间的所有权,但不能因此吸附在此空间范围内建造的建(构)筑物,权利人通过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得了使用相应空间的权利,并且获得其在此空间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③
  四、物权保护请求权
  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便对特定空间享有独占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擅自使用或剥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特定空间的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法性质的物权保护措施包括物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救济措施:
  1.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④物权请求权是对于妨碍物权正当行使的行为除去的一种请求权,只要是对物权的不法侵害,物权人均有权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予以除去。所以,物权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必须。物权请求权主要有三种:
  第一,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即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标的物的人,物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标的物。例如,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地侵占了权利人享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空间,权利人可以要求其退还相应空间。《物权法》第3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妨害除去请求权,即对于非法的妨害物权人正当行使物权的人,物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例如,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地妨碍权利人正常利用其享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停止妨碍,恢复其正常的利用状态。《物权法》第3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第三,妨害预防请求权,即对于非法的有妨害物权人正当行使物权危险的人,物权人有权要求其消除危险,防止损害的发生。例如,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正当理由地有妨碍权利人正常利用其享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的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危险行为,保证其正常的利用状态。《物权法》第35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侵权人对于他人权利的侵害难以恢复,或者虽然已经恢复,但权利人仍然有损失时,侵权人应当对于受害人予以金钱赔偿的制度。在侵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下,一般不存在被侵害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难以恢复的情况,但是,有时即便恢复了权利人对于空间利用的圆满状态,也已经对权利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对于这些损失,侵权人仍然应当予以赔偿。例如,侵权人非法侵占权利人享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空间,后虽然予以了退还,但也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一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金钱赔偿。《物权法》第37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注释:
  ①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法律科学.2007(2).
  ②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三民书局.2003.137.
  ③李孟然.土地使用权“分层设置”破题.中国土地.2008(8).
  ④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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