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治思维是宽容思维,其蕴含的宽容思想有利于公民文化的培育。在一般中国人的法律认知中,常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打击和惩罚为中心的报复主义哲学。实际上,这是国人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并非正确的法治思维。法律对违法犯罪者虽然体现出打击和惩罚的一面,但是也还体现出保护和宽容的一面。当违法或犯罪行为人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被定罪量刑)时,也为其设计了人权保护措施。比如我国刑法上,即便是对犯罪行为人也设计有根据其犯罪情节规定的免于处罚、缓刑、减刑、假释等改过自新制度以及谦抑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就体现了宽容性。在正确法治思维指引下的法律实践中,看似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也会体现出宽容的一面。当然,这样的宽容不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袒护或放纵,而是更深刻地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对“失足者”的救赎。如此做的目的,是避免一个国家或社会陷入“以暴制暴”的报复主义漩涡。在正确的法治思维指引下,法律体现出的适度宽容品性,其价值不仅在于法治失序的救治,更在于对政治冲突应对的启示。即便在现代国家,官与官、官与民、民与民之间难免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对于这些冲突,若有法治思维宽容思想的指引,那么各类政治行为者就可能会采取妥协包容的心态去处理,而不至于采取形形色色的极端手段去撕裂社会和破坏民主,进而有利于公民文化的生根发芽。
二
从主体类型构成来分,公民可以分为普通公民和“特殊公民”(我国语境中拥有特定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基于这样的理解,在我国政治文化概念体系之中所讲的公民文化,应该是指普通公民和公职人员这两类公民主体对生活其中的政治环境及对政治体系的主观性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态度和政治评价。用法治思维推进我国公民文化发育,既是针对广大普通公民而言的,也是针对各级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构成,既包括仅拥有一般职权且仅承担一般责任的普通类国家公职人员(如办事员、科员等),也包括拥有较大或很大职权且承担较大或很大责任的特殊类国家公职人员(即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由于在当代中国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所思所为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影响更大,因此,用法治思维推进各级各类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民文化发育,重点应在于特殊类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而不在于普通类国家公职人员。基于此,我们认为利用法治思维来推进我国公民的公民文化培育,就有两条基本进路值得注意:一是普通公民的公民文化培育,二是领导干部的公民文化培育。但是,用法治思维推进公民文化培育,在普通公民和领导干部那里却有着位序上的差异。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公民文化的培育来说,用法治思维推进普通公民的公民文化培育是基础;而用法治思维推进领导干部的公民文化培育,则是关键。这是我们用法治思维推进公民文化培育进程中必须充分理解和做好的“两点论”,也是必须坚持的两条基本进路。
(一)用法治思维加强普通公民的公民文化培育,是我国公民文化培育的基础。用法治思维推进我国公民文化培育,首要性和基础性的工作在于坚持用法治思维加强普通公民的公民文化培育。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在于普通公民是催生公民文化的最为基本和最为重要的主体。按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人民群众是人类历史的创造者,是人类历史发展最为重要的推动力量。同样,一个国家公民文化的形塑、民主政治的建成,同样要靠广大普通公民来完成。之所以这样说,不仅在于普通公民在一个国家人口规模构成中占绝大多数,更重要的在于普通公民的心智状况如何将对民主政体的建立和运转、对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起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这正如西方著名的民主理论学家科恩指出的那样:心理条件是民主的所有条件(科恩认为民主有五大条件,即物质条件、法制条件、智力条件、心理条件、保护性条件)之中最为基本的条件,“是促使许多社会成员按自治所要求的方式去行动的习惯和态度”。 〔4 〕172“民主要取得成功,的确要求社会中较大比例的成员在相当多的时间内,能在很大程度上表现愿意妥协、能容忍、要客观、有信心等种种特性。” 〔4 〕192“民主的智力条件是公民理性能力有可能运用于处理一般问题的那些条件。”这些“理性能力”包括推理能力、运用规则或制定行动计划的能力、协商的能力等等。〔4 〕158“不能充分认识民主的智力条件常常是民主政府铸成灾难性错误的根源。” 〔4 〕171与陈独秀先生所持“多数国民去共和过远,则共和政体固万无成立之由” 〔5 〕214的观点类似,如果多数人离民主过远、离公民文化过远,那么民主政体也绝没有建成的可能。在一个国家之中,作为规模上占绝大多数的普通公民如果普遍缺乏正确的主体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权义一体意识、宽容意识、信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等等,那么民主政体和法治国家要得以维续与发展是很不现实的。英格尔斯也指出了这点,“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 〔6 〕4因此,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必须从普通公民做起。
其次,当代中国普通公民与领导干部之间的内在关系决定了用法治思维推进公民文化培育,首要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应从普通公民做起。领导干部这类“特殊公民”本质上仍然是公民。其不是从天而降、脱离于普通公民的,而是经过特定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并从普通公民中脱颖而出的。也就是说,领导干部是来自于普通公民的。那么普通公民的品质心性和行为模式自然也会深深地影响到领导干部。在公民文化的形塑之上,也是如此。领导科学上常说一句话:“有什么样的领导就有什么样的群众,有什么样的将军就有什么样的士兵。”其实这句话只说出了领导工作的一个方面、一个道理。在这之外还有领导工作的另一个方面、另一个道理,那就是:有什么样的群众就有什么样的领导,有什么样的士兵就有什么样的将军。也许这后一句话的道理更深刻、更富有哲理。如果一个国家的普通民众大都缺乏理性、责任、宽容、妥协等精神,只要权利而不要义务,维权无节制、太任性,那么造就的社会只会是一个“群氓”社会、“流氓国家”。在这样的社会和国家之中,民民矛盾、官民矛盾只会“剪不断,理还乱”,长此以往只会导致“民逼官恶”,一步一步地造成领导干部走向民众的对立面。更为严重的是,普通公民普遍性的“不善”心理与行为,反过来会诱使领导干部去模仿普通公民有权就耍任性,不再按法治思维去行使公权,在日常管理中舍弃民主而走向专制。如此状况,自然是不利于优良的公民文化形塑和民主政治发展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