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赔偿的数额还很低,仅是民事侵权赔偿的四分之一。⑥这种低的赔偿标准是不符合实际和受害职工利益的。工伤保险作为职工因公负伤的法律保障,是以保障和福利为前提,它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权利保护,也是对因严重违
我国工伤赔偿的数额还很低,仅是民事侵权赔偿的四分之一。⑥这种低的赔偿标准是不符合实际和受害职工利益的。工伤保险作为职工因公负伤的法律保障,是以保障和福利为前提,它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权利保护,也是对因严重违规作业的用人单位以警示。但工伤保险并不排斥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的权利,这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安全生产的要求。适用取代模式,辅之以补充模式,是符合现阶段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状况提出的解决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有效途径。
注释:
①张雪梅:《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之竞合》,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②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③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载于《中国法学》2007年第二期。
④林嘉、马特:《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载于《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⑤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第2期。
⑥弗莱明主编:《民事侵权法概论》,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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