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荀福峥 发表于:2012-09-03 14:09  点击:
【关健词】醉酒驾驶行为;法律规制;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追求自由、秩序和正义的价值,以实现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遏止。但现实中,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因行为的多发性、饮酒的习惯性和制裁的限制性而存在一系列困境,因此在司法实践操作中,需破除对刑罚威慑作用的盲目笃信,在刑法与行政法的顺畅衔接

作者简介:荀福峥(1971—),男,吉林白山人,吉林警察学院基础部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刑法。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机动车数量巨增,这在给人带来便利的同时,问题也随之并至。醉酒驾驶行为的高发就是其一。当下,因醉酒驾驶行为所导致的恶性事件的发生率呈上升态势,而相关法律法规未能适应现实变化,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不力,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鉴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2011年2月25日和2011年4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作出相应改变,①以加强对其规制的力度,从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
  一、醉酒驾驶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追求
  (一)外在价值
  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应适应社会现实、社会心理与社会诉求,体现对自由、秩序和正义价值的追求。首先,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显现了法律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尊重。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威胁人的生命和健康,如不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则作为现代化社会中的人,便失去了生存的安全感。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法律规制醉酒驾驶行为是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也由此彰显了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其次,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能够维护公共安全。醉酒驾驶行为针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和健康具有抽象的危险性,其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对公共安全的维护是构建秩序的核心要素,“在我们的社会中,成年人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有组织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个世界上,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1](p199)法律规制醉酒驾驶行为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最后,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提倡。醉酒驾驶行为不仅是需要法律规制的行为,而且是为道德所非难的行为。而作为引起醉酒驾驶行为原因之一的酗酒,同为道德非难的对象。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对道德非难酗酒和醉酒驾驶行为的一种保障。法律通过发挥它的评价和指引作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实现正义价值。
  (二)内在价值
  自由、秩序和正义的价值是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所追求的外在价值,除此之外,尚有对内在价值的追求。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所追求的内在价值是实现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遏止。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使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能够享受现代化所带来的种种利益,同时也在另一方面增加了社会的风险,使人的安全感愈发降低,因而对于安全的诉求更为强烈。醉酒驾驶行为伴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增多,它的多发性迫使人们考虑如何在享受现代化成果的同时也能确保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于是,人们选择法律作为兼顾二者的强制性保障。法律规制醉酒驾驶行为追求自由、秩序和正义的外在价值,而这些外在价值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实现。法律规制醉酒驾驶行为自身所体现出的价值是能够遏止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这便是其内在价值,也是实现外在价值的方式。“法律的内在价值服务于法的外在价值,并接受外在价值的检验。”[2](p195)法律通过实现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遏止来达到对自由、秩序和正义的追求,而且对醉酒驾驶行为遏止的效果如何,要通过实现自由、秩序和正义的程度如何来检验。由此可以看出,自由、秩序和正义价值是一种目的性、目标性价值,而实现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遏止是一种手段性、方式性价值。虽然实现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遏止是一种手段性价值,但由于其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更具现实意义。因此,醉酒驾驶行为法律规制的主要价值,便是实现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遏止,降低醉酒驾驶行为的整体发生几率,而非仅仅注重对个案的处罚。
  二、醉酒驾驶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
  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实现其所追求的价值的过程中,尚存在一系列困境。虽如此,也不能因困难的存在对醉酒驾驶行为听之任之,应注重实践操作中的具体方法。
  (一)醉酒驾驶行为的多发性
  根据公安部的一项数据显示,2009年8月15日至12月1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3.2万起。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1382起,死亡600人,受伤1573人。”[3]该数据表明,当下醉酒驾驶行为具有多发性。但此数据并不能代表全国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数量,一是此数据是在公安部的一次专项行动中统计的,某些驾驶人员畏于检查可能会收敛自己的行为。二是尚有未被查处的案件。因此,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数量要多于统计数字。笔者认为,导致醉酒驾驶行为多发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多,致使驾驶人员基数增大,发生醉酒驾驶行为的概率随之增大;第二,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按照心理强制说理论关于刑罚的内容映射于整个处罚体系,违法人在进行利益衡量后,或将选择违法行为;第三,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检查存在极大的盲区,某些驾驶人员以侥幸之心甘冒风险。醉酒驾驶行为的多发性使得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现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未发现,自然无法谈及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罚,而未对个案形成处罚自然也不利于发挥法的指引与教育作用,从而阻碍遏止醉酒驾驶行为的实现。因此,醉酒驾驶行为的多发性成为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第一个困境。 (二)饮酒风俗情感的习惯性
  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第二个困境,是基于饮酒的风俗文化而形成的一种情感惯性难以剔除。饮酒至醉是醉酒驾驶行为的前置原因,而我国又是一个具有饮酒风俗文化的国家,由此形成的这种情感惯性对于遏止醉酒驾驶行为具有极大的阻力。譬如,我国有节日饮酒的习惯,而饮酒者可能又是车辆驾驶者。驾驶者出于节日习俗的考虑,或自愿或被迫饮酒,饮酒后很可能会驾驶车辆出行,当驾驶者的血液当中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后,便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再譬如,商业洽谈常于酒席之上进行,并业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此处抛开道德评价不论,单从此行为与醉酒驾驶行为的关系而论,显然,前者是引起后者的重要途径。洽谈者因商业习惯和交易利益而迫于无奈,最终选择饮酒,从而引发醉酒后驾驶车辆的可能性。在司法审判中,存在法官的个人情感与公正审判之间的矛盾问题,普通公民与法官相似,同样存在着生活中情感因素与守法之间的矛盾。情与法的矛盾体现了人的思维过程中情感与理性之间的张力,“情感对理性的作用力一般可概括为三种可能:一是情感强化理性;二是情感反向削弱理性;三是情感横向干扰理性。从传统的视角看,情感对理性虽具有强化功能,但更多的是影响理性的正常发挥。”[4]当车辆驾驶者守法的理性受到情感的干扰时,便容易选择饮酒后的驾驶行为。因此,此种情感惯性是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另一个困境。另外,驾驶者的饮酒行为并非自愿能否作为阻却其违法犯罪的事由、对于无帮助驾驶者实行违法犯罪意图的劝酒者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均有待研究。(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