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
[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9]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邵建东:《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4]何斯琳:《好意施惠探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引自中国知网.
[15]杨勇:《民法视野中的君子协议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引自中国知网.
[16]单飞跃、杨期军:《制约与解释——生活场景对法律生命的考量》,载《法学论坛》第19卷第2期.
[17]郭平宜:《好意施惠之法律思考》,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18]陈艳:《论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载《前沿》2008年第10期.
注 释:
<1>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2>参见王泽鉴(台):《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黄立(台):《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参见王泽鉴(台):《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黄立(台):《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4>参见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453页.
<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
<7>邵建东:《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8>[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周忠海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转引自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页.
<9>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169页.
<10>[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1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12>参见单飞跃、杨期军:《制约与解释——生活场景对法律生命的考量》,载《法学论坛》第19卷第2期.
<13>参见[美]亨利·马瑟:《合同法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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