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特殊价值的法律保护(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刘臻 发表于:2012-08-02 13:08  点击:
【关健词】动物特殊价值;动物精神价值;动物生态价值;动物伦理价值
3.改进建议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关于动物福利、反虐待动物的立法可作为他山之石、彼岸之花,我们完全照搬过来并不可行,但不管它们的法律如何,只要今天中国的环境需要就值得我们借鉴。显然,处在道德日益滑坡、精

3.改进建议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关于动物福利、反虐待动物的立法可作为他山之石、彼岸之花,我们完全照搬过来并不可行,但不管它们的法律如何,只要今天中国的环境需要就值得我们借鉴。显然,处在道德日益滑坡、精神信仰趋无的国人现在迫切需要这种“反对虐待、适当关爱”的动物伦理观。
动物伦理价值的发现和进展是人们重视反虐待动物问题的重要因素,从中我们也可以知晓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常纪文教授为首的专家们为《反虐待动物法》积极呐喊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反对虐待、适当关爱”的伦理价值,与市场经济时代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守信”不谋而合——我们不仅需要考虑自己,也需要关爱他人,或许还要关爱他物。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良法的运行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人人抛掉对外界万物的敌意、适当地考虑其他人的利益和物的利益,是良法得以施行、良治得以实现的最好基础。反对虐待动物不仅仅是对动物新属性发掘和认识的问题,更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文明与进步。
法与社会是互动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转需要有良好的社会伦理道德作基础,而法有教育和指引作用,法的某些条款可以反过来促进良好社会伦理道德的形成。动物保护条款关系到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有塑造良好社会风气的功效。一方面,通过关照动物条款从正面规定人们积极关爱动物的法律原则性义务,使之贯穿并指导人们所有涉及动物的民事行为;另一方面,设置反虐待动物的惩戒性条款,从反面消极地预防破坏动物伦理价值的行为,从而消弥暴戾和野蛮的风俗,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总之,我国在修正民法及相关法律时,适当考虑社会伦理的因素,增设关照动物或者反虐待动物条款,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将会有很大裨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动物有特殊的精神价值、生态价值和伦理价值,超越了人们常识中动物具有的使用价值的内涵与外延。在这里,《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或许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其第251条第2项规定:“医治动物所生费用,不得以因其费用超过动物价值而认其恢复原状需费过巨,而不予恢复原状。”[2]这表明,对动物的救济费用可以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显然,这与传统“物损”中的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是相悖的,但从这条立法意向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德国民法典》对动物的保护已经超越了其固有的交易价值本身。伴侣动物被侵害时可能会损害其精神价值和伦理价值,如果是野生动物,还有可能损害其生态价值。这些价值难以用金钱衡量,与所有权人、社会秩序或者生态平衡息息相关,不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会远远超过动物本身的交换价值。法律力求恢复原状而不计成本,看似不符合一般的价值衡量标准,实际上是对动物内在独特价值的肯定和激励。与其说传统的实际赔偿原则受到了冲击,不如说作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动物的新价值得到了发掘和体现。
动物特殊价值的发现和保护也说明了人们保护动物并没有脱离人类本位主义,即对动物的保护还是基于对人类相关权益的重视,只不过这种权益体现在人与动物的关系之中,而非人类自身。动物不能自言,人们正是看到了动物映射到自己身上的精神、生态和伦理等价值之后才展开了动物保护运动。笔者否定了环境伦理学者以动物本身为中心的视角,但以此为认识基础,则以反虐待动物为主要内容的《动物保护法》会有更好的可接受性;同时,许多法学理论争议也迎刃而解,如对动物本身就不需要有主体和客体之争,把其当做有特殊价值的物就会更加符合逻辑。
中国至今还没有《动物保护法》,虽然遇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动物保护问题,但相关的法律仍处于呼吁阶段。笔者认为,该领域法律难以颁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众不理解,社会可接受性差。而对动物特殊价值的重新审视和宣传,尤其是研究视角向人类本位的回归,或许是增加动物保护立法民意支持度的最好办法。提升动物的物的特殊地位、发掘动物的新价值是时之所需,法律人需要对现有的体系做一些修补,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动物的特殊价值就是一个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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