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有关公民意识问题,以下几点认识非常重要:一,公民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相应的制度引导,更需要通过诸多现代性知识的传播与习得来完成。二,公民社会的理念在普遍意义上
进一步唤起了人的主体性,而这一主体性的维系则需要培养相应的公民意识,它对应着特定的身份认同与思维模式,是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公民素质培养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三,公民意识关联着一个庞大的思想传统,但它并不是已经拥有了一种完善的理论体系,其内涵实质与外延,还在不断地被具体实践所重新建构着,是人类社会“现代化治理”的结果。四,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制度安排,还是一种需要习得的文化;公民意识的培育并非仅仅是在学校教育中完成的,它需要社会环境的熏陶,需要在社会化生活中、在具体的实践环节中习得,并付诸实践。
三、“合法性”建构的基本范畴
着眼于社会领域来考察“合法性”问题,其基本范畴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层面:
一是意识形态的合法性。这里的意识形态并非仅指涉及到政治权力的意识形态,还包括主导社会价值取向的所有思潮与观念。社会认同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生成的逻辑起点。在谈及社会与文化的变迁时,弗里德曼(Jonathan Friedman)认为其中“变化的是认同和意义赋予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变化反映在社会实践中便是与合法性密切相关的意识形态的变化。
在新的历史时期,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和极端自由主义的挑战,使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若要合理、正确地引导多元、多变的社会思潮,就必须努力构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发展节奏的“合法性”意识与认知,作为社会发展中的意识形态基础。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与意识形态的“凝聚力”问题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社会政治权力只有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才具有“合法性”;那么,社会领域内的合法性问题同样与意识形态的整合力密切相关,意识形态建设应当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节奏,为制度建设、规范约束、秩序维护等提供思想与舆论基础。
二是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在现代社会中,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使之为社会应有的合法性提供首要的保护框架。有学者认为,基于公民之遵守法律和尊重法律的双重性质,法律的合法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检验:一是合法的检验,二是立法的检验。对于一个法治国家,不仅公民的所有行为都应该符合法律,社会秩序应该是由法律维持的,而且支配该社会的法律本身就应该具有合法性。从法律的合法性出发,可以推出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将这个过程倒过来,从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出发,可以验证法律的合法性。这是一种双向的过程。从法律的合法性到公民对法律的尊重,这个过程本质上是一种思想试验。在哈贝马斯看来,为政治统治提供合法性的不是法律,而是立法的程序。
三是制度、规范与秩序的合法性。要确保和维护社会制度、规范与秩序应有的合法性。既要使之本身具有正当性,符合社会与民众的根本利益,又能够得到民众的认可,并在实践中逐步培养其权威性,现代社会中制度的建设、规范的制定、秩序的维护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它们是社会民主实践与权威影响的结果。
四是民主实践行动的合法性。允许公民借助民主实践来维护符合社会根本利益的合法性,并培养自觉意识。在现代社会中,尽管有日益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社会实践的规范,但面对一些权力执行机构与个人、群体的“有法不依”现象,以及司法部门的“违法不究”等问题,有必要借助社会民主实践来监督权力机构,维护符合社会根本利益的合法性规范。社会应当给予这种民主行动以制度保护,同时又对之进行规范约束,以免民主权力的滥用。
五是道德规范的合法性。通过情感教育来建构人性道德层面的合法性。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美好道德的影响和作用,与法律和民主相比,人类社会更需要道德规范以增强社会的和谐程度。事实上,社会公德不是仅靠自律与善良的心来营造的,还要靠好的制度来鼓励与建设。二者之间互相建构着符合现代社会人文理念的合法性。帕森斯(Talcott Parsons)也认为,价值系统不会自动地实现,而要“依靠制度化、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一连串的全部机制”,“价值通过合法与社会系统结构联系的主要参照基点是制度化”。
四、公民意识培育对现代社会领域合法性建构的作用
中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出现的某些不协调现象,致使民众对中国社会的认知发生分化,在社会转型中,既有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基础也受到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在公民国家的形式下整合新时期的中国社会认知是必要的,这也就意味着,需要建构新的合法性共识与认知,推进合法性边界的流动。
对于社会的认知是与社会制度、规范与秩序的合法性密切相关的,要在公民国家的形式下整合新时期的中国社会认知,则必须要培养公民意识,进而通过它建构和维护当代社会的“合法性”。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永远来自其人民性,而发挥人民性的能动作用,维护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同样也需要培育现代公民意识。
(一)合法性边界的建构有赖于公民意识的增强
不同的社会和文化都有自己界定合法性的方法和标准,合法性受制于一定时期的文化和社会规范。也就是说,合法性与其对应的社会制度、规范与秩序是互为建构的,有关合法性的认知是社会制度、规范与秩序建构的理性基础,而又受制于为其提供具体情境的现实基础。
在有关中国城市社会阶层冲突意识的研究中,张翼指出,社会民众中所存在的物质性冲突并不直接指向社会的合法性,不会威胁到这个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但价值性冲突则不同,如果某个阶级或阶层对这个社会存在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或者对这个社会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价值准则和制度体系产生了动摇,那么它就会威胁到这个社会的“生存”。因此,社会领域中“合法性”的巩固需要培养与其价值准则相辅的认同观念,进而维系其制度体系,而实现这种认同的基础则需要培养与之相辅的公民意识,借以铺设思想基础。
党国印在有关中国农村社会的研究中发现,社会稳定状况说到底反映了社会权威结构的状况,如果社会上相当一部分居民不承认现存社会权威结构的合法性,以非法抗争手段向社会权威结构挑战,就会出现社会不稳定。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中,村社共同体中土地所有权、宗教力量、宗法关系和道德习惯等因素产生的权威通常足以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秩序;但自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的权威结构逐步发生重大变化,新的社会制度下的官方权威逐渐成为新的权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中又出现了新的权威结构,官方权威在农村中明显削弱,出现了新的替代性权威,包括重新抬头的宗法权威、宗教权威,以及新兴的富裕阶层,还包括一些恶势力等,这些力量都利用具体环境条件在某些方面行使权威,对社会稳定产生复杂影响。与之相对应,社会领域内诸多合法性的边界也有所变化,鉴于这种复杂的社会现状,培育民众的公民意识应当是解决问题、增进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因为公民意识所内在的价值整合能力可以最大限度地引导这些力量(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