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据England (1921), Vol. 2, p. 361,第843e3行注,处罚同上为增译文字,即上文第5条火灾例中的处罚;另见Saunders (1975), p. 345。王译本第604页,第843e-844a节作同样的事情还有在植树时没有给邻居的
[2] 据England (1921), Vol. 2, p. 361,第843e3行注,“处罚同上”为增译文字,即上文第5条“火灾例”中的处罚;另见Saunders (1975), p. 345。王译本第604页,第843e-844a节作“同样的事情还有在植树时没有给邻居的土地留下足够的空间。”
七、开渠、引水例
【译文】
如若某人想引水至自己的田地,首先是自公共溪流[1]引水,但不能截流个人的露天水源;他可用愿意的方式引水,引水时则应避开房屋、神庙和坟墓,[2]除开挖沟渠外,不应造成损失。[3]
【注释】
[1] 据England (1921), Vol. 2, p. 361,第844a2行注释,所有河流、溪流和泉均属公有,而井为私人所有。
[2] mnēmatōn,Pangle (1980)译为“纪念物”,而Apelt (2004)、Bury (1926)、Saunders (1975)均作为“坟墓”。
[3] 王译本第604页,第844a-b节将该条文译作“……任何想要引水到自己农庄的人都可以从公共水源中引水,只要他在引水过程中不堵塞属于其他私人的泉眼。他若愿意,也可以开挖沟渠引水,只要他避开房屋、神庙和坟墓,在开挖沟渠中不造成什么损害。”
八、饮水供应例
【译文】
若某地天然干旱,而宙斯的溪流绕过该地,且缺乏必须的饮用水,则他应在自己的田地上开挖直至粘土层,若他在这一深度仍未找到水,则他可在邻人处为每个家庭成员取得必须的饮用水;若邻人的水仅够自给,则在乡村行政官处可就水做出安排后,他每天可得到水,以便与近邻共用水。[1]
【注释】
[1] 王译本第604—605页,第844b-c节译为“如果某些地区雨量不足,天然干旱,那么业主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打井。如果他打不出水来,那么他的邻居应该为他提供人和家畜的饮水,如果他的邻居也缺水,那么他应当报告乡村官员,得到他的许可,从更远的邻居那里得到供水。”
九、雨灾例
【译文】
下雨[1]时,低处近邻若没有给高处田地留出排水口而造成损失,或相反,居于高处者随意放任水流而给下游造成损失,且双方无意达成一致,任何有意者,在城里向城市行政官处、在乡村向乡村行政官,申诉,管理者可就双方必做之事进行安排;若恶意且乖张者不服安排、不服裁决,败诉者则应给受害者付双倍赔偿。[2]
【注释】
[1] ek Dios hudata,直译作“来自宙斯的水”。比较本节第8条中“宙斯的溪流”。
[2] 王译本第605页,第844c-d节译作“下暴雨时,无论是在城里还是在乡下,居住在高处的人只有在取得城防官或乡村官员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谨慎地排水,以免给低洼地区的土地和房屋造成损害。要是他们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住在城里的受害者可以向城防官提出诉讼,住在乡下的受害者可以向乡村官员提出诉讼。由于怨恨和不满而无视法律,犯下这种过错的人,在他的行为得到确证以后,要赔偿两倍于受害者损失的赔款,因为他拒绝执行执政官的指令。”
十、符咒、开挖、改向等使水利设施无法使用例
【译文】
若某人蓄意完全破坏他人水源,无论是泉抑或水池,[1]或以毒药、[2]或以开挖、或以偷窃,受害者应向城市行政官上诉、登记其损失;某人因符咒[3]对他人造成损害而败诉,除处罚外,他应清洁[4]泉或水池,正如法律解释者[5]规定,某人在何时必须进行洁净。[6]
【注释】
[1] sunagurton,与下文aggeion同为“水池”意。
[2] pharmakeiais,有两重含义,其一是“毒药”,其二是“符咒”,具有宗教含义。
[3] 此处“符咒”的希腊字同注释2,取其第二重含义。这与之后“法律解释者”规定的洁净符合。
[4] kathēratō,清洁,其另一重用法是重要宗教术语“洁净”或“涤罪”,名词为katharsis。
[5] hoi tōn exēgētōn nomoi,“法律解释者”,出自第6卷第759c节,负责解释与德尔斐神事有关法律的解释者。参见England (1921), Vol. 2, p. 365,第844e7行注释。
[6] 王译本第606页,第845e节将该条译作“如果有人故意堵塞他人的水源,无论是河水还是湖水,无论是放毒,挖沟,还是偷水,受到伤害的一方必须把损坏的情况记下来,等城防官员来的时候提出诉讼。往水源中投毒的一方除了交纳罚款外,还要负责清洁那些受到污染的清泉或水库,法律将对这些清洁行动进行监督”。
十一、道路法例
【译文】
至于收获果实,应允许有意者携带其收获通过所有道路,通过时不得已任何方式对任何人造成损失,或者其收获本身超过给近邻造成损失的三倍,官员们应就此进行检查,而对其他此类事情,若某人以其财产蓄意暴力地或秘密地对其他不愿自己或其财产受损的人造成损失,只要损失达三个米纳,[1]应向官员们说明所有这类事情。[2]
【注释】
[1] mna,米纳,希腊钱币单位。
[2] 王译本第606页,第845e-846b节译作“至于把各季的野果收回家,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通常的惯例去做,只要不给其他人带来伤害,或者他的收益不大于给他的邻居带来的伤害的三倍。审判这种案子的权力由执政官掌握,与那些故意伤害罪相同,一方的人身、不动产或动产未经许可就受到第二方的侵犯。有关情况要向执政官报告,赔偿金额最高可达三明那……”
[作者师学良(1982年—),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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