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篇》(Nomoi)是柏拉图晚年的一部重要长篇对话著作,与《理想国》(Politeia)一样在其著作占据重要位置。1《法律篇》中,雅典外邦人、克里特的克来尼阿斯(Kleinias)和拉西第梦人麦吉鲁斯(Megillos)三位老人在谈论德性、教育和历史等主题后,经克来尼阿斯提议(第3卷,702c-e)为即将建立的城邦马格奈西亚(Magnesia)进行一系列立法,法律条文主要散见于第八至十二卷。
关于《法律篇》具体法律条文翻译与研究中,桑德斯(Trevor J. Saunders)在英译本中梳理了115条法律。2之后,在一项断续长达14年的关于《法律篇》刑法典的研究中,桑德斯探讨了从荷马史诗直至柏拉图《法律篇》中的刑法问题。3此外,作为“古代世界史料与研究”系列之一,鲁申布什(Eberhard Ruschenbusch)从《法律篇》选译了68项法律条文。4国内尚无此类专题研究。汉语《法律篇》全译本现有两种,分别是年张智仁、何勤华译本与王晓朝译本;前者“根据英、俄、日文的译本(主要是Jowett的英译本)来迻译”,后者《法篇》依据“娄卜丛书(Plato, 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2 Vols.)”翻译。5比之后一种汉译本所据底本,《法律篇》较为通行的希腊文校勘本出自伯奈特(John Burnet),这里的译文主要与该译本比对。6除上述著作外,这里的译文还参考了其他一些校译本。7本文选译法律条文的标题系据鲁申布什选本第1—11条所拟标题,但略有改动。各条文范围据伯奈特校勘本列出卷、节、行数。注释中希腊文字汇均以拉丁化形式转写。
希腊城邦是为农业或工商业本质的问题是古史研究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借助柏拉图构想的城邦马格奈西亚,对于理解希腊城邦究竟是以农业还是工商业为根本的问题有所助益,马格奈西亚虽为构想城邦,但无疑折射出了希腊城邦的历史特性。《法律篇》中设计的马格奈西亚城邦可能位于克里特岛的南部中央地带。1大体而言,在该城邦中,土地拥有者和保卫者为5040人,而土地和家庭也是这一数目(737e-738a)。这些家庭不属所有者或整个家庭所有,而是从公、私两方面均属于城邦所有(877d-e、923a-b)。城邦公民及其仆从不得从事手工业(846d)。在安排农夫与手工业者分布的时候,城邦主要考虑的是后者对前者是否有有益处(848e-849a)。具体从下文法条来看,举凡移动田地界石、强占他人土地、栽树、引水用水、道路等,均受到了城邦立法者的细致关注。一种政治制度是在建立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的,而“古代城邦的政治制度以古典所有制为基础”。2结合译文中关于农业生产生活、土地法律规定,有益于厘清希腊城邦的特征。3
本文选译《法律篇》中的11项有关农业生产生活与土地的法律条文,出自第八卷,具体位置如下:第1条见843b1-6;第2条见843c6-d6;第3条见843d6-7;第4条见843d7-e1;第5条见843e2-3;第6条见843e3-4;第7条见844a3-7;第8条见844b1-c1;第9条见844c1-d3;第10条见845e2-9;第11条见845e10-846a7。
一、移动界石例
【译文】
由是,无论何人均不可蓄意移动邻人土地的界石;若某人移动,则有意者均可告知相关农夫,而农夫则将其带至法庭。若某人败诉,因其秘密且暴力地重分了土地,[1]则法庭应评估败诉者[2]所应受的处罚或赔款。
【注释】
[1] 王译本第603页,第843b节作“用隐秘的或暴力的手段谋求地产”。
[2] ton hēttēthenta,本义作“弱于或次于的”,法律层面的引申义为“败诉者”。
二、侵占邻人田地例
【译文】
若某人越邻人地界侵占土地,应赔偿损失,而为惩治其无耻与鄙俗,他应另向受害人赔偿双倍损失。乡村行政官[1]应负责这些以及诸如此类事务检查、裁决与估价,较大案件,如前所述,[2]归由各区官员[3]负责,而较小案件由其中的监护官[4]负责。
【注释】
[1] agronomoi,本义为“巡视乡村”是“乡村行政官”以区别于城市行政官(astunomoi)。比较下文第9条“雨灾例”。
[2] 即第6卷,第761e节。参见England (1921), Vol. 2, p. 360,第843d4行注释。
[3] pasa hē tou dōdekatēmoriou taxis,意为“十二分之一的全体人员”,出自第6卷第760b-c节,整个城邦分为12部分或区,每区各有一个部落;每部落选出5位类似城市行政官的人选,各有12位年轻助手。参见Apelt (2004), p. 530,注释47。另参见Pangle (1980), p. 528,,注释12对12、7、17等数字解说。
[4] phrourarchoi,监护官,首现于第6卷第760b节。参见England (1921), Vol. 2, p. 360,第843d6行注释。王译本第605页,第843d节作“乡民的指挥官”。
三、放牧他人田地例
【译文】
若某人在他人田地放牧,他们[1]应查看损失,并作出裁决和评估。
【注释】
[1] 即第2条“侵占邻人田地例”中的官员。
四、占据他人蜂群例
【译文】
若某人侵占他人的蜂群——通过声响愉悦蜜蜂并与之相熟,[1]他应为此赔偿。
【注释】
[1] 张何译本第271页作“其手法是发出格格的响声以取悦与吸引蜜蜂并因此而据之为己有”;王译本第604页,第843e节作“设法改变蜜蜂的嗜好,把别人的蜂群变成自己的”。England (1921), Vol.2, p. 360,第843d8行注释为:“通过(声响)迎合蜜蜂可觉到的愉悦”。
五、火灾例
【译文】
若某人烧火而疏忽了邻人薪柴,[1]他应受到官员们[2]认定的赔偿。
【注释】
[1] hulēn,“薪柴”;王译本第604页,第843e节作“树林”。
[2] tois archousi,此处仅用官员们来指称处罚者,无确指属何种官职。
六、栽树间距例
【译文】
栽树时,若某人在其树与邻人田地间未留间距,[1]处罚同上。[2]
【注释】
[1] apoleipēi,“留下间距”,据England (1921)第2册第361页,第843e4行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