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后经过了两次修改。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后经过了两次修改。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让刑事犯罪及时受惩
《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依据,结合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包括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特别程序和附则等内容,共290条。
《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后经过了两次修改。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法治进程随着各项法律的不断完善在迈向一个新的台阶。但是,发展的过程总是在探索中前进,也避免不了些许瑕疵,我国法律自然也存在着不足。法律体系仍有不健全的地方,比如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缺失;部分法律之间存在不衔接、不一致的情况;一些法律的操作性不强,实际应用起来比较困难等等,问题依然存在,但实践是永无止境的,法律体系正是在不断的实践探究中日臻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对其的完善同样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国家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让法治为“中国梦”保驾护航。(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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