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部有效法律的当代中国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李晨曦 刘新凯 发表于:2015-03-20 14: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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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都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法治建设将为中国梦的实现保驾护航。   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我国历时三十多年形成了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类、民商法类、刑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和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七个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2008年初,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截止到当时我国共有229部有效法律(含《宪法》)。2013年3月8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吴邦国在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又提到,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93件,通过86件。2014年3月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在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总结“一年来,常委会审议了15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0件;涉及修改21部法律,新制定2部法律”。所以,截止到2014年初,我国共有327部有效法律。
  其中,对我国法制进程有重大意义,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等。
  根本大法迎来宪法日
  《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继《共同纲领》之后,《宪法》的修订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部正式《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是在对《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
  第三部《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60条,被称为“七八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以至存在了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共4章138条,被称为“八二宪法”,也是我国的现行《宪法》。此后,“八二宪法”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进行了修正,发展至今,经历了32年,并于2014年12月4日迎来了首个宪法日,这无疑为宪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宪法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渠道。
  民法:调整人身、财产关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暂以《民法通则》对我国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民法通则》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事关系等内容。
  《民法通则》同样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正式建立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刑法:打击一切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54年10月,到1957年6月28日已起草22稿。此后,由于“左”倾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抬头,刑事立法工作陷入停顿,直到1962年毛泽东在七千人大会上对其批评后,起草工作才继续进行。但后来受到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起草工作再次停止。“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新起草的《刑法草案》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较大修改。最终,《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月6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刑法典。此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

        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依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包括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内容,共27章,284条。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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