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及证明)
[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杨立新:《侵权法论》第3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2]同上注,张新宝书,第226页。
[3]这种观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采取的立场,学者也有类似观点。参见汪涛等:《医疗损害的性质、构成要件与认定损害参与度的意义》,同成律师网,http://www.tongchenglawfirm.com/ReadNews.asp?NewsID=510,2008年12月1日访问。
[4]参见杨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6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参见沈冠伶:《民事证据法与武器平等原则》,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92页。
[7]参见扬立新:《闲话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428页。
[8]参见曾淑瑜:《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540页。
[9]参见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页。
[10](日)德本镇:《企业的不法行为责任之研究》,一粒社1974年版,第130页以下,转引自上注,夏芸书,第181页。
[11]参见(日)加藤一郎:《公害法的生成与发展》,岩波书店1968年版,第29页。
[12]同前注[9],夏芸书,第203—204页。
[13]同上注,第208页。
[14]同上注,第210页。
[15]参见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62页。
[16]同前注[8],曾淑瑜书,第440页。
[17]参见丁春艳:《香港法律中医疗事故过失判定问题研究》,《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2期。
[18]参见陈忠五:《法国法上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26页以下。
[19]参见詹森林:《德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69页。
[20]参见朱柏松:《德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3页。
[21]同前注[15],陈聪富文,第180页。
[22]这一规则借鉴的是台北文化大学副教授曾淑瑜的观点。同前注[8],曾淑瑜书,第350页。
[23]同前注[10],德本镇书,第130页以下,转引自前注[9],夏芸书,第181页。
[24]同前注[17],丁春艳文。
[25]参见余湛、冯伟:《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2期。
[26]参见《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http://topic.xywy.com/wenzhang/20031022/471925.html,2008年12月1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