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及证明(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杨立新 发表于:2010-01-07 09:07  点击:
【关健词】举证责任,证明,因果关系,责任,损害,医疗,推定,行为,患者
因此,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的基本规则是,盖然性就是可能性。例如,在公害案件的诉讼中,由原告证明公害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联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原告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法官实行因果


    因此,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的基本规则是,盖然性就是可能性。例如,在公害案件的诉讼中,由原告证明公害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联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原告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然后由被告举反证,以证明其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这种证明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极大可能性。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即可确认因果关系成立。日本学者将这种学说称之为“优势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心证的判断只要达到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大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高度盖然性这一程度,便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11]
    可见,盖然性因果关系规则并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而是有条件的推定,是在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事实的相当程度的盖然性的基础上才能实行的因果关系推定。
    疫学因果关系说是用医学中流行病学的原理来推定因果关系的理论。在日本,在公害案件诉讼、药物受害案件诉讼中,对大面积人群受害的、多数受害人提起集团诉讼的案件,裁判所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上采取这种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具体方法是,当以下四个条件充足时,认定诉讼中请求的某因素与流行病发生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第一,该因素在某流行病发生的一定期间前就已经存在。第二,由于该因素的作用使该流行病的罹患率显著增高。第三,当去除该因素时,该流行病的罹患率下降,或者在不存在该因素的人群中该流行病的罹患率非常低,即该因素的作用的程度越高,相应地,患该病的罹患率就越高。换言之,该因素作用提高,病患就增多或病情加重;该因素作用降低,病患随之减少或降低。第四,生物学已经对该因素作为该流行病发病原因的发病机制作出了明确的说明。[12]这种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和规则改变了以往由诉讼中具体个体对因果关系证明的方法,而转向以民众的罹患率为参照系,即只要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与罹患率之间的随动关系,即为完成了证明责任。法官基于这种程度的证明,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须自己举证证明,推翻推定,才能够免除自己的责任,否则即可确认因果关系要件成立。
    概率因果关系说认为,在个别人或者少数人主张受到公害或者药害致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由于不是大量人群集体发病,原告根本无法提出能够证明自己的疾病与公害或者药害的致病因素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科学数据。但是,如果根据疫学因果关系验证的危险相对发生概率方法,能够证明公害或者药害的加害因素与受害人的疾病的发生具有一定概率的因果关系,则可以考虑只限于这种特定情况下放弃传统的事实因果关系判断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认定加害因素与受害人的疾病发生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并且在计算损害额时考虑因果关系的概率。[13]上述规则,在医院大面积感染事故诉讼等特定的医疗过失侵权事件的因果关系认定中,比较经常地得以运用。[14]
    (三)英美法系的“事实本身证明”规则
    事实本身证明规则也称为事实说明自己规则。该规则源于19世纪英国的Byrne v.Boadle案件,该案的原告主张,在其路过被告建筑物时,一个面粉桶自被告建筑物的窗户掉落,砸伤原告。被告是面粉经销商,其辩称面粉桶可能系因面粉买受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而掉落,非可归责于其本身,因而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受雇人有过失,否则不应令其负责。法官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事实说明自己规则,盖任何人对于自己仓储中保管的木桶,必须注意避免其掉落。被告使用该建筑物,木桶在其管理之中,且被告对于其受雇人具有监督责任,因此,木桶掉落的事实即足以为过失的表面证据,据此可以进行推定。被告可以举证证明与过失不相符合的其他事实,以免除责任。[15]此后,英美法的事实本身证明规则不断完善,在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美国的医疗损害诉讼实务中,由于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可以采取事实本身证明规则,即没有任何事情基于事件本身说明自己,作为情况证据的一种,使法院可以基于所产生的损害合理地假定过失与因果关系。所谓情况证据,如一匹飞奔之马出现在街道上,即应推定马的所有人欠缺注意,其未加适当管束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飞马奔于街道上,就是情况证据。在医疗损害诉讼中适用事实本身证明规则,其前提是:(1)事实本身系一种欠缺过失通常就不会—发生的损害。(2)证据不能显示其他人的行为介入,包括受害人或者第三人。(3)过失必须在被告对原告的职责范围内发生。(4)一般人以通常知识、经验观察即知其有因果关系。例如,医疗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医事科学要求,为之将使患者受到损害而仍然为之者,即可进行过失与因果关系的推定。[16](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及证明)

    在我国香港地区,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必要时也适用这一规则,称之为“事实自证法则”。在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对医学知之甚少的患者通常并不清楚事故的具体细节,例如事故为何发生、怎样发生。相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都掌握事故的关键信息。所以,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往往面临相当大的举证难度,而即使明知自己具有过失的被告则能因此避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自证法则在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证明压力,并促使掌握事故细节的被告提供必要的证据,从而有助于法院做适当的判断。至于事实自证法则是否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效果,始则肯定说占主流,继之否定说被采用,但仍然承认假设被告的证据合理地反驳了推论,那么原告必须提供确定的正面证据来证明被告具有过失。[17](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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