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己罢工时,能否暴力阻碍别人开工
如上所述,中国无有关罢工的法律规定。在《工会法》第二十七条中,仅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但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立法和法理,推测立法背后的含义。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工人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中又规定,工人有执行工会决议的义务,但是同时在第六条中也规定了退会的自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既然罢工是一项工人的权利,那么工人当然对放弃权利自然也是对其的一种合法行使。而工人有履行工会决议义务在罢工语境之下,应具体指罢工应该由工会组织,应和平的抗议,不能成为暴力甚至“打砸抢”的理由。法律规定的自由退出机制,也是默许了工人对于不罢工有应然的权利。所以,用暴力阻止别人罢工,应该是法律所禁止的。
四、出租车行业的卡特尔性质
所谓价格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的方式,利用自然因素、行政权力,以及生产经营的集中度和市场垄断地位,排斥、反对公平竞争、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强迫消费者接受、强行剥夺消费者权益从而谋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各个城市的出租车都是统一价格的。即使是在有多个出租车公司的上海、北京、深圳等大城市,每个公司的定价都是一样的。
然而另一方面,联合定价未必就是不好的,所以《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列明了许多豁免例外,用以缓解第十三条的影响。出租车业务要提供统一的叫车调度,拒载举报等服务,势必需要不同的个体进行联合,才能降低边际成本。
除此之外,我国的出租车行业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行政的过多参与。
五、出租车行业的行政垄断
个人要进行出租车业务,必须得到国家的行政许可。而一块出租车运营牌照,价值远远高于车辆本身的价格。这不是出租车的运营管理成本,而是行政垄断的租值。
在大范围的罢工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机除了诉求降低份子钱,同时也不同意更多的司机再参与到这个行业里来,因为这会破坏他们的垄断地位。而拥有牌照所有权的出租车公司,为了回收牌照的高额成本,势必向司机征收高额的份子钱。
在一些城市,私人也被允许可以拥有运营牌照,而有趣的现象是,拥有牌照的驾驶员,除了自己开车之外,一般会雇佣另一个人一起开车,同时向另一个人收取份子钱,份子钱的价格和公司向个人收取份子钱的价格差不多。由此可见,并不是公司的贪婪,而是在垄断租值的影响下,份子钱是不可能降低的。即使通过罢工降低了份子钱,公司也会想方设法通过招募更多司机,减少油钱补贴等等手段,将成本弥补回来。
如上所述,即使是在一个行政垄断的环境下,市场规律依旧客观起了作用。所以,如果不打破出租车行业的行政垄断,任何措施都是无效也是不可能产生效果的。
这就是为什么,这么多年以来,尽管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做出了这么多的调整,采取了这么多的办法,罢工依旧得不到制止,会阶段性的爆发的原因。
六、应对措施和建议
对于出租车行业问题的解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取消出租车行业的许可制,改为登记制。对于已经发放的许可牌照,按照运营的时间,通过按时间比例的经济补偿进行回收。
其次,让出租车的价格在市场的环境下通过自由竞争产生。取消统一定价。
最后,政府需明确自己在市场中的角色,让市场更多的发挥作用。
注释:
①曼昆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第4版).微观经济学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82.
②王志安.出租司机被份子钱剥削了吗.出版信息不详.
③原文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④罗小丽.我国价格卡特尔及其法律规制的研究.经营管理者.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