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吴一波,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近日,在杭州、温州、厦门等地接连发生了出租车司机全城性的群体性罢工,引起了媒体,大众以及学术界等社会群体的关注,如临大敌。其实,出租车行业的大范围罢工,并不是最近才出现的新闻。早在三年前,重庆等多出地方也爆发过出租车司机的罢工,当时罢工的起因是什么呢?和最近罢工的原因一样吗?当初提出了什么解决方案?如今这些解决方案又执行得怎么样呢?下文的分析将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一、罢工的原因及政府的解决方案
(一)2008年罢工事件简析
早在2008年的11月,重庆、三亚、湖北荆州以及甘肃永登等地接连发生群体性的出租车罢运事件。根据新闻报道,主要原因有四点:黑车泛滥、起步价低、管理费高、主城区加油难。在重庆市,罢运的第二天,问题就得到了政府的解决。政府提出的解决方案有五点:调整起步价、增加加油站、打击黑车、调整行业利益分配、加强利益分配监管。以上的解决方案非常具有针对性,事实上如何,下文讨论。
(二)2011年罢工事件简析
2011年的8月份,杭州的出租车行业也发生了大规模的罢工,甚至还出现了罢工的司机拦截非罢工司机的暴力现象。而对此,杭州市政府开出的处方为“政府补一点,企业让一点,乘客拿一点,全部用于增加一线司机的收入”。与杭州相类似的,广州、厦门、温州都发生了大规模的出租车罢工事件。广州的起步费调整至10元并取消了燃油附加费。而在厦门,2011年10月初,近八成司机罢运,也出现了正常运营车辆被砸的现象。而对于厦门此次罢工的回应,厦门政府还在酝酿中。
另据广州日报2011年6月14日报道,上海的出租车行业自2006年以来累计减少“份子钱”1500元,同时也进行了逐步的涨价,政府也进行了油价补贴。但奇怪的是,司机们的收入依旧不乐观,同时行业内也一直有驾驶员紧缺的情况。
根据FT中文网的数据,自2004年以来,中国已发生60起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持续不断的发生出租车罢工,应该如何从经济学以及法学角度进行把握呢?
二、谁决定工资以及“份子钱”
(一)司机的工资
无论是完全竞争市场,还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经济规律本身的效果是一样的。而现实中工资的确定,则是市场中各个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假如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工资体现的是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与此对应的则是市场对出租车这种服务性商品的需求。出租车的供给曲线和打车人的需求曲线的交点即为均衡点。企业为了能够让利润最大化,出租车司机的工资,应等于出租车业务的边际产量。
也就是说,目前被许多司机所不满的工资,是由市场的合力在现在的客观经济环境下决定的。它并不“过高”也不“过低”是恰恰好,是市场的选择结果。
此外,驾驶出租车本身所需的技术并不高,是一项替代性很高的工作,相对于以前出租车司机的高工资,使得大量的人从事这个行业,劳动供给的增加,势必会使得每个司机的收入降低,这完全符合市场“无形的手”的运作规律。
此时,会引出另一个问题,即在许多城市,例如北京和上海,司机上缴的“份子钱”都比每月的收入要高,假如降低出租车公司收取的“份子钱”,出租车司机的收入将会大幅度的增加。是这样的吗?
(二)是谁决定“份子钱”
所谓“份子钱”,即为出租车司机定期要向出租车公司上缴的固定费用。在上海,约为8000元,在北京,约为5100到5700元,在天津则为400元左右。 说白了,“份子钱”其实为出租车运营牌照的成本加上出租车公司的运营管理费用,而前者占了绝大部分。出租车运营牌照由政府垄断发放,在市场上,其价格可以高达几十万元,高出汽车成本的好几十倍。垄断利润由垄断所有者拥有。在现实的案例中,牌照的所有者为出租车公司,它们自然成为了垄断利润的拥有者。这就是“份子钱”的来源。
还有一个例子能说明是谁决定份子钱。在天津的出租车市场,许多牌照的拥有者是个人,他们花高价购得牌照,但是他们不会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去赚回牌照钱,市场的“无形之手”引导他们将自己的车再转包出去,同时他们收取“份子钱”。可见,不是出租车公司黑心,只要垄断利润存在,“份子钱”必将不会消失。
(三)法律评析
维护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份子钱”以及“工资”都是当初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在平等的条件下签下的契约。无重大误解和威胁、胁迫。现在司机反映的所谓低工资,其实不低,只是没有像原来那么高,则更谈不上情势变更。这样的契约关系,自然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如合同没有相反约定,则司机有不工作的权利,除此之外,无理得要求减少份子钱或者增加工资,都是不符合契约精神的。当然,双方合意另行约定则另说。
三、罢工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司机是否有罢工权
中国工人的罢工权,可溯及1982年宪法之前,当时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当时的宪法第四十五条,确定了罢工权。 但是在以后的1982年宪法中,取消了罢工这两个字眼。而现行的中国法律中,除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务员法》中有“不得罢工”的字眼外,罢工权是没有任何现行法律依据的。
此处,我们先明确一个概念,何为罢工权?元照法律辞典对于罢工权的解释为:即拒绝劳动的自由,通常是集体性的。只要不触犯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即是合法的和被许可的。但除非有意图终止雇佣合同的通知,罢工则等于每一雇员违约。根据《欧洲社会宪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规定,欧洲议会(Council of Europe)成员国承认工人享有包括罢工权在内的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这似乎把罢工从一项自由或一种权利提高到基本人权的高度。不管合同如何规定,行使罢工权不违反合同,也不构成解雇的合法理由。但英国法律可能并不如此。依据法律,工会不因谋划或加剧劳资纠纷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支持政治性罢工不受保护。
由此可见,在罢工权是否存在的问题上,首先要有法律给与权利的渊源。即使法律赋予了罢工权,在罢工行为是否违约上,也需要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对其豁免,那么根据合同法,罢工是一种对合约的当然违反。在现行中国法下,并无罢工权。则实质上的罢工行为,就是一种集体违约行为。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