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国明,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生;朱成艮,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05-02
人类学者摩尔根曾说:“人类的一些主要制度都是从早期所具有的少数思想胚胎进化而来的。这些制度在蒙昧阶段开始生长,经过野蛮阶段的发酵,进入文明阶段后又继续向前发展。”人类文明演进决定了社会变迁,而法律作为社会变迁的产物亦必然受深层的文明演进因素的影响。法律产生的不同阶段,也反映着人类文明演进与法律的关系。对于环境法这一部门法,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现在的生态文明,每一阶段的变化,都体现了环境法治思想的发展。
一、农业文明阶段环境法治思想
(一)人定胜天理念中环境法律规制缺位
在农业文明阶段,人类为满足生存需要而力图减少自然力的控制与威胁,从以自然环境为依赖的顺应自然到对自然的积极干预的转变过程中催生了人定胜天理念。该理念把自然环境作为人类生存与文明进程的对立面,将自然环境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征服对象。 正是因为人类陶醉于对自然环境的征服,突显出相关环境法律规则的缺失。
人类初生时代没有立法机关,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者,这一时期环境法的法律法规形式零散,多夹杂在其他法律文件中。针对出现的环境问题,只产生了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来规制人们行为,但只是出于经济目的,并非真正为了保护环境。其时环境法治思想仍处于初始阶段,是一种狭隘的“征服自然”思想,人们关注的是人类自己的权利利益保护,没有更多的考虑到除人类之外的动植物的保护,人们陶醉于征服自然当中,这种思想的存在,非但没有对人类生产生活增加利益,反而更多的是毁灭利益。也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环境法治价值观。
(二)天人合一理念与环境法律规制填补
自然界的一次次报复促使了人类对破坏自然的反省,进而促进规制环境破坏行为的法律规则的填补。而环境法律规制规则的填补则是基于“征服自然”思想到“天人合一”理念的转变。“天人合一”理念说明古人已认识到大地是农业生态环境的基础,需要精心保护。儒法两家都认为自然界是最高存在,是无限永恒的,道家更是要求“人法自然”,尊重自然法则、善待万物,反对人类违反自然规律、危害环境的行为,这为规制环境破坏行为奠定了理念基础。例如,我国秦朝时期,由于农业生产进步,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也相应增多和完善化。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就有关于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从农田水利、山林保护、风虫病害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封建法典《唐律》中也设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其他朝代都有不少对森林、土地等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
这一阶段的法律是在“天人合一”的思想指导下制定,比起原始时期的法律规制更加规范和强制,也体现出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但这阶段的法律仅仅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对非法的破坏举措有所限制,而对其他一些对环境没有马上形成破坏的行为,未能进行有效的阻止,任其发展,没有真正认识到资源的有限性,仍然不能很好地保护环境资源,真正从长远利益来考虑保护人类的利益。因此需要在资源有限理念指引下,发挥环境法利益限制的功能。
二、工业文明时期环境法治思想——环境法利益之限制
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环境法也在不断完善,与经济发展同步前进。近代工业社会虽然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也耗费了大量的自然资源。人口不断增多,城镇变为城市,而原来的城市也在变大,带来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破裂。正由于在农业时期的“天人合一”理念难以满足现实的要求,从而使人类开始注重环境法利益的限制规制。
人类中心主义观认为,地球上的人类才是自然万物的中心,世界上的一切存在都是围绕人类而存在的。在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尚未形成矛盾冲突时期,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性内涵,传统法对价值的定位也来源对人类自身利益的判断。例如,将环境中对人类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要素称为“自然资源”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②狭隘的人类中心论使得有限的环境资源在不断减少,逐渐威胁着生物的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物种的灭绝速度每年都在加快。因此要走出当前人类面临的危机,需要重拾“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的资源有限理念,改变“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的无止境的追求欲望。改变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不要只局限于追求短期的利益,协调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这一时期的环境法律,由原始初期的环境法缺位转为对环境法的填补,开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制,不再任由人类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肆意发展,任由环境破坏行为继续下去。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数量不断增多,出现了许多限制不当利益追求、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也不乏专门性的应对性法律。这些环境法律填补了相关法规的空白。
从农业文明发展到工业文明,环境法不断在完善,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从人定胜天理念到天人合一理念的变化,从环境法规制的缺位到环境法规制的填补,人们在不断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也在探索着环境法律的不断完善,已认识到环境资源的有限性,注重环境法利益限制的规则和资源有限理念。
三、生态文明阶段环境法治思想—可持续发展思想
(一)环境价值观
在工业文明时期,人类明确了对环境有限资源的保护,也注重对环境利益规制的限制,而进入到生态文明时期,人与自然的和谐成为社会发展的目的。人们开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后代子孙的利益给予关注并切实地进行保护,由此产生了环境价值理论。现代社会对环境价值的认识不只是指单一环境因子的价值,而是指环境因子综合在一起时所相关联的价值。③从社会价值变化中看,人们在增强活动的时候,有必要按新的环境价值观来对环境予以设计。经济发展若以发展生产力为第一目标,就应优先考虑文明的价值,充分注重环境新价值观。
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以发展经济为保护环境的目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最终本质是为了使人类更好生存和发展,是一种实现人类幸福的手段。现实中不断发生的环境危机,使“人类中心主义”者不得不进行反思和检讨,转变价值观,产生“弱的人类中心主义”理论观点。面对环境的破坏和滥用资源给人类带来的灾难,社会需要一种新的价值观来引导,在利用自然和环境资源时,谨慎思考,考虑周全和长远。弱人类中心主义强调非个人主义的人类中心,只有经过理性思考而肯定的人类偏好,才应该予以满足,而那些过于直接,纯粹感性的偏好需要被制约或节制。所以,人类中心主义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发展的历史是相对应的,环境资源法价值观也在不断的改变当中。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