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矿权的立法评价和立法建议

来源:论文发表网www.nylw.net 作者:吴传凯 发表于:2012-11-07 12:09  点击:
【关健词】民事权利 准用益物权 民事权利保护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确定了采矿权的权利属性为民事权利、准用益物权,并且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对于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现行的采矿权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与《物权法》确定的立法精神不相统一甚至相悖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国家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关系甚大,所以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都施加了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这使得采矿权带有浓厚的公权色彩①。学界有学者称采矿权为公权化的私权②。这种说法我认为比较准确地反映出采矿权的权利属性:一方面,采矿权被附加众多的公法义务,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权色彩;另一方面,采矿权的公权色彩并不应该掩盖或者说并不影响其(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对采矿权的权利属性应做全面、准确的把握。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确定了采矿权的权利属性为民事权利、准用益物权,并且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对于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现行的采矿权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与《物权法》确定的立法精神不相统一甚至相悖的地方,需要及时地进行相应修正,以实现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内在和谐统一,从而更好地保障采矿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一、《物权法》立法精神的准确解读
  (一)采矿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内在要求
  确认采矿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对于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藏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发有着重要的意义。民事权利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广泛的行为自由空间,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形势,灵活自由地安排其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采矿权权利人应是其自身最大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采矿权民事权利属性的确定有利于激励采矿人珍惜产权,做到合理利用开发,尽力避免矿难等隐患,从而实现其民事利益的效益最大化和进而实现矿藏资源开发的有序化。同时,民事权利属性意味着第三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尊重民事主体的权益,尊重起权利范围内行为自由,不得不当干涉。一旦不当干涉而造成权利人损失,必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采矿权的民事权利属性要求国家立法有权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尊重采矿权作为民事权利应有的权能和行使方式,其中包括抵押、出租、转让各权能,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不得随意干预采矿权的正当经营活动,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时,要转换管理模式和观念,应同时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与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类似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双方的合同义务包括违约责任。一旦行政主管机关不当干预采矿权权利人合法的经营活动,必须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这样,采矿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实质保障。
  (二)采矿权作为准用益物权所具有强大的维权效力
  《物权法》进步之处在于在用益物权章节对采矿权做了规定,将采矿权具体定性为民事权利中的准用益物权,使采矿权获取物权的效力,从而有效地保障了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采矿权定性为准用益物权,使采矿权具有物权的稳定清晰的权利状态,从而具有定分止争效果。物权的本质在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以及因此特性而延伸出的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③。排他性效力意味着采矿权权利人在特定的矿藏资源的权利一旦确定,其它人包括行政主管机关不得在该特定矿藏设立与采矿权权利人权益相冲突的权利,这样采矿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因产权不清而导致的纠纷。物权的优先效力意味着在特定矿藏资源设立有不同性质的权利时,采矿权具有行使的优先性。追及效力意味着采矿权所涉及的标的物如果违反采矿权人意愿或法律流转到他人手中,采矿权人都可以依法请求返还。
  另外,将采矿权定性为民事权利中的准用益物权,从而使其获的民法请求权保护体系的完整全面及时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者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所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界定物权,定分止争,确立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建立物权的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物权的具体类型和内容必须要有法律明确确认,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得创设物权,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类型的物权④。
  因此依照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只有法律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而且也必须对采矿权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换言之,在我国目前的采矿权法律制度中,只有《物权法》和《矿藏资源法》才能而且必须对采矿权的权利属性、内容、行使方式等问题进行规定。
  二、现行采矿权法律制度的制度缺陷分析
  (一)对《物权法》的评析
  《物权法》进步之处在于在用益物权章节对采矿权做了规定,据此,采矿权的民事权利(具体为准用益物权)性质得以确定,从此采矿权可以适用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则加以保护,这种物权的保护强度和深度是其它权利模式所不能比拟的。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如果一个人对某物依法取得所有权,即使另一个人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仍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和排他性,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有利于维护既存的财产占有关系,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效用。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权利。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而损害赔偿方法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人所受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两种方法都可以用来保护物权,但相对于损害赔偿的方法而言,物上请求权的方法更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在明确了采矿权权利属性的大前提之下,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完善、健全的采矿权法律制度会得以逐步建立。但是必须看到,《物权法》对采矿权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与该法律对其它物权类型的详细规定相比,条文显得过于粗糙简陋,对采矿权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规定,制度供给存在不足,不能适应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复杂多样的采矿权纠纷的制度需求。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正如前文分析,由于没有对采矿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规定,存在着不能满足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的缺陷。(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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