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涉案资产评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对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目前我国涉案资产评估工作并不完善,在操作依据、操作方法、操作程序以及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总结起来有"三乱":一是管理机构乱,二是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乱,第三价格鉴定行为乱。涉案资产评估具有鲜明的行政、司法指定的特点,其估价结果经确认后可以作为办案依据;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提供及时、准确、公正的价格;估价对象多属有固定形态的物品,如生产设备、建筑物、生活用品、文物、首饰、动植物等。
涉案资产评估自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计办〔1997〕808号印发《扣压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在委托程序、估价程序、估价原则等方面做了规定。全国即作了较好地统一规范--各地政府价格部门按照计价办〔1997〕808号文件和政府编制部门的要求,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司涉案资产价格评估的公益性事业机构。2000年10月国家价格鉴证类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以国清〔2000〕3号文件《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的意见》即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涉案资产评估由谁来进行作出了规定。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2〕8号颁布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规范涉案资产评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规范涉案资产评估工作,保证价格评估机构公平、公正、科学鉴定涉案财产价值,对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廉政建设都是必不可少的。
2我国涉案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以吴英案为例
2.1委托评估价值类型不明确,估价随意性大
在委托鉴定环节,法官均要签发一张"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介机构凭此"委托书"注明的评估内容和要求才能开展后面的评估鉴定工作,而恰恰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环节上经常出现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法官开出"空白"通知书,评估内容和要求评估的价值类型由中介机构自己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虽写明是鉴定涉案资产的市场价值,而实际却要求评估机构评估出一个清算价格;误认为"变现价值"就是清算价值等。如此不规范不明确的委托鉴定要求,必然导致评估结果的随意性。
2008年6月15日,本色集团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价格鉴定异议书》,认为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2008年4月作出的鉴定报告价格畸低,起码均价6500元每平米的住宅,在价格认证中心的笔下只有3800元每平米;一个原价30万的全新自动洗车机,被认定只值7万,异议书说,"比卖废铁还便宜"。这在吴英及其家人看了"不客观"的鉴定,直接导致了吴英"资不抵债"。
2.2鉴定程序不规范,当事人权益难以保护
无论资产价值鉴定的结果如何,有关当事方在资产价值鉴定后和案件判决裁定前应有一个接触和异议评估结果的时间,以便有充裕时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有些价值鉴定项目往往是在背着某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资产评估结果出来后法官也不及时通知当事人,即便通知也限定在极短的时间内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如届时提不出,则认为无异议。这种鉴定程序的不规范,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东阳市公安机关的数据,吴英被查封和冻结的个人及其名下相关公司的总资产价值,经鉴定为1.7164亿元,而法院认定其实际诈骗金额约3.84亿元,差额巨大。而吴英本人和父亲吴永正认为,资产鉴定的程序不规范,鉴定结果并不客观,很多物品的价值被明显低估甚至"下落不明",东阳公安机关对吴英本色集团财产进行查封,但至今未公布财产清单。吴英所购买的房产已大幅升值,价值达四五亿,具备偿债能力。
2.3法官明显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事先限定评估结果
由于法宫手上的案件是否需要价值鉴定、交给谁鉴定一般由法官自己决定,因此,法官在将评估项目交给某一家评估机构鉴定价值的同时,事先对该涉案资产应该作价多少心中有自己的主张。有时法官明确告诉评估鉴定机构,该项目应评估在什么价值以内或以上,如果评估机构不能满足法官的要求,法官就委托另一家机构评估。评估机构为了业务不流失,往往被迫满足法官的要求,违心地在价值鉴定中高估或低评,导致最终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4使用清算价格法有明显压低评估价值的倾向
在吴英案还没有盖棺定论之时,东阳市政府的一些部门已经开始超低价拍卖吴英名下的财产。其中被隐藏的真相我们不可得知,可以知道的是,以450万拍卖价值至少数千万元的本色酒店的事件当中,就有东阳市当地公安人员的直接参与。据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介绍,本色集团当时购置的近40辆汽车也都被拍卖出去了。吴英的本色概念酒店仅装修就投入了5000万元,这个酒店的经营状况良好,入住率很高,盈利状况也很好,却被东阳有关部门以450万元的价格近乎无偿地掠夺。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表示"这些都是吴英及其本色集团的财产,在吴英案盖棺定论后,都是有可能替吴英偿还借贷的。在所有法律程序未走完之前这些财产是不能动的"。
不难看出,在吴英案涉案资产评估的方法选择上,估价所选择的不是市场法和收益法,而是清算价格法,有明显压低评估价值的倾向。如果使用收益法,评估出来的结果就不同了。据本色集团的多位员工透露:本色的版图当时刚刚开展,多个项目处于投资或刚开业状态,如有时间缓冲,有很大可能盈利、回本,给所有注入资金的人带来约定的利润。
3引起涉案资产评估问题的原因
3.1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涉案资产评估无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相继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及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专业技术鉴定、包括价值评估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关于评估对象权属的确定,询价,成新率的确定及调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这又是估价机构及评估人员经常要面对的问题。制订明确的规则不仅可为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提供准确的指引,有利于评估工作的规范开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