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督和管理 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办法,或者全部取缔,或者全部保留,一方面应该鼓励小作坊、小摊贩改进工艺,保证食品安全质量,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
2.3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督和管理
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办法,或者全部取缔,或者全部保留,一方面应该鼓励小作坊、小摊贩改进工艺,保证食品安全质量,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监管部门管理工作都作了原则要求,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与之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本文认为,有必要在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中列专章规定,相对具体的规定对食品摊贩的管理。为了便于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可以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即小作坊、小摊贩许可,其有效期可以设定为一年。另外,湖北省也可以借鉴浙江省的做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进货记录查验制度,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
2.4鼓励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机制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并没有规定食品安全社会保险机制,但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25 条规定:“鼓励婴幼儿食品、生食水产品等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大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承担重大公共活动食品供应的单位,投保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险”,率先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业务在高风险食品行业领域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上海的立法创新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可以为湖北省所借鉴。首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发挥社会责任。对于此项制度的真正实施还需要我省制定详细具体的内容,或者在制度建立的初期,由政府给予部分财政支持,逐步推进。
2.5推进食品召回制度,减少或避免问题食品的侵害
食品召回不仅能避免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而且食品召回制度是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诚信的重要手段。《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虽对食品召回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其仅限于笼统的条文,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制定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时,除了确定食品召回制度外,还应该规定制度施行的具体内容。我国目前的食品召回制度可以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种,从我国企业的召回意识看,在现阶段应重点完善被动召回制度,并逐步推进主动召回。湖北省应尽快增加食品安全标准的种类规定,根据危害程度将问题食品划分为不同的处理等级,就问题食品召回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明确问题食品召回的期限、步骤等,明确后续处理措施及相关责任的追究办法,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以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召回问题食品,减少对消费者的影响。
2.6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规定
近年来,发生了诸如“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恶性食品安全事故,我们已经越来越重视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规定,例如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都有专章规定,另外,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不是专门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突发应对有指导意义。
根据对食品安全危机应急管理的定义、发展特征及其功能结构,可以相应地把其体系分为预防和准备、应急反应、恢复和总结三个重要方面。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中,以上三个环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例如,有的地方忽视对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预防环节,拖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导致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出现救助不及时,信息沟通不及时,资源调动出现困难的问题。在制定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时,在以上三个环节的基础上,还应该严格规定对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和违反法定程序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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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宗玉.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及完善[J].法学家,2009(3).
[5] 张巍.我国食品安全危机应急问题探讨[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6).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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