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虽然湖北省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相对比较平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涉及面广,各市县不仅在节假日进行专项整治,并且平时也积极开展对各类食品的专项整治,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然而,食品安全威胁依然引人关注,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毒生姜”、“毒豆芽”等食品安全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湖北人民的身体健康。
在食品安全地方性立法层面,湖北省也并没有走在全国的前列,浙江省、上海市等均已经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并对食品安全执法起到积极有效的保障作用,湖北省近几年没有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法规,而是仅规定了针对食品安全中的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为了实现食品安全立法的一致性,更好的保障湖北省的食品安全,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湖北省应加快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1湖北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的原则
食品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立法基本精神的体现,它不仅贯彻于整个食品安全立法之中,而且对行政主体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各种行为都起着指导和统帅作用。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部门范畴,其基本原则应该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食品安全立法的具体原则:
1.1安全责任原则
湖北省食品安全保障,必须明确各个市场主体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生产经营者和政府职能部门各有相应的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市场主体的道德自律,无法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发挥自身的职能。特别是在围绕各个产业已形成巨大利益链的情况下,政府担当怎样的角色,就尤为重要。
1.2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湖北省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要实现体系化,必须在湖北省内实现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统一,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食品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湖北省内的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将食品的各个环节纳入管理范畴。基于此,应该制定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使得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标准,这主要是结合湖北的实际情况,对于同一种食品,必须统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多种标准,为了便于统一管理。
1.3全程监管原则
食品安全涉及到生产、运输、储藏、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任何一个链条出现问题都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生命和健康影响。因此,立法必须从农田到餐桌,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餐饮消费等环节上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杜绝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危机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添加剂问题,全程监管应明确要求,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要索证索票、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据此,全省各地食药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1.4区域协调原则
食品生产产业区、城乡结合区和城区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管有所差异,在统一的基本法之下,各省市在执行的具体措施上可以作出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其目的是为整合区域监管、发挥监管合力。在整合食品生产产业区、城乡结合区和城区资源时,既要区别对待,又要加强交流与合作,以最大化的有效利用有限资源。
当前,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大多仅限于城市,而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并没有引起整个社会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湖北省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不能仅仅是解决城市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将城市和农村结合起来对待,注意城市食品安全与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共性和差异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湖北省的食品安全问题。
1.5信息公开原则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缺乏统一的食品生产与加工标准,这也使得质检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时没有参照的依据。基于这种情况,湖北省食品安全保障必须通过一整套的食品安全立法,对种类繁多的食品制定生产加工等方面的分类标准,使得食品信息公开做到有法可依。将食品信息公开原则作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原则,也是加强食品安全保障的必然选择。
2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
笔者针对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和立法现状,对湖北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提出如下建议:
2.1改分段监管模式为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分段监管模式即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农业部门和商业部门等负责源头的监管,虽然看似全面,但是容易产生“真空地带”,忽略隐含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此,湖北省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立法实践,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其他部门则按照各自的职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当然,为了应对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化,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可以进一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确定或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并将调整后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2.2切实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湖北省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除了遵从《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立法精神外,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该对《食品安全法》第45条的规定具体化,即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其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仅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应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在制定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时,应该做更加严格的规定。最后,应加大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