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市场失范的经济法规制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陈云良 何聪聪 发表于:2012-07-15 13:20  点击:
【关健词】医疗服务;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健康权;经济法规制
医疗市场化改革以来,政府过度注重经济增长速度,忽视了公民健康权,没有有效保障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医疗服务市场出现的失灵应当通过经济法加以规制,以实现医疗公平性和普遍均等化。当前,医疗服务的市场调节失灵包括信息不对称、不正当竞争和医疗商业贿赂。政府并没有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经济总量的增长并未推动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在医疗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不均、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粗糙、公民健康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仍然突出。医疗服务市场运行失范,表明医疗服务的过度市场化是一种错误,政府应当承担供应者的责任,因此现有医疗制度亟待加以完善。
  为更好地推进医疗服务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措施,纲要指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可见,政府已经意识到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即只有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发展经济。在医疗领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不单纯以经济效率作为唯一评价标准,还应当注重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我们认为,解决医疗服务市场失范问题,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通过经济法规制医疗市场或许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一、经济法应当规制医疗服务市场
  (一) 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制度选择
  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客体来看,当前以医疗服务为规制对象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中。如《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赔偿”对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设立、登记、审批、执业和监督管理所作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刑法》第330条对危害公共卫生犯罪行为的规定。上述法律制度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立法宗旨和调整目的来看,它们都难以直接规制医疗服务市场失范问题,特别是难以实现新医改所确立的“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以及“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
  传统法律部门之所以集体失语,根源在于其立法宗旨与医疗改革实质公平的契合度不高,所保护的法益也与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有所偏差。具体来看,民法是私法,私法以维护个体自由竞争、保障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为基本准则,维护的是形式公平。但是个体权利的行使可能超过合理范围,滥用自由竞争的权利将导致不正当竞争,不合理的医疗价格很可能侵犯患者的合法权利。在医疗市场领域,私主体(医院)权利滥用表现得尤为明显:综合性医院集中过多的大型仪器和高端设备,通过“大处方”“过度医疗”等方式攫取巨额利润;①公立医院垄断药品销售市场绝大部分的
  
  
  收稿日期:2011?10?08;修回日期:2012?03?02
  基金项目:中南大学前沿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服务型政府法制化研究”(ZYZX10ZDA0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转轨经济法: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11BFX041);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创新基金资助项目(2011ssxt011)
  作者简介:陈云良(1965?),男,湖南双峰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政府公共服务;何聪聪(1988?),男,江苏如皋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份额,药品价格机制失灵,患者难以选择到价格低廉的药物。而在农村地区,基础医疗设施落后,医疗资源供给短缺,公共医疗的可及性差。民法基于意思自治、个体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难以规制上述不合理现象,特别是将医疗服务作为一种牟利产品来经营,本身就是依据民法的意思自治、自由选择理念,衍生出市场唯利性与医疗公益性相混同的悖论。而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市场缺陷之法,其以社会本位利益为准则,以公权力限制个体滥用自由竞争权利为手段,以维护社会整体公平的理念恰恰弥补了民法调整医疗服务市场的功能不足,能够有效承担起维护医疗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患者就医选择权的任务。
  行政法和刑法都属于公法的范畴,但两者在调整和规范医疗市场的作用上并不明显。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对医疗行业的行政管理关系,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卫生行政机关的权力,以保障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从权力运行的方式来看,政府对医疗行业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带有强烈的命令性和强制性,若行政相对人违反规定则要受到较严厉的制裁。而医疗服务市场侧重于经营性发展,更适合间接的、引导性的调控方法,这是行政权在调整功能上所不具备的。刑法主要规制的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维护的是最低限度的公平正义。在医疗领域,刑法主要规定医院不履行紧急救治义务、转诊义务和保密义务等引发的不作为犯罪,以及由此应受的刑罚,几乎没有涉及医疗市场运营秩序和政府对公民健康权的保障。与此相对应,经济法在立法宗旨、调整手段和调节方式上更契合规制医疗市场的运营,有利于降低医疗价格,保障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因此,医疗服务市场应主要由经济法来调整。
  (二) 经济法规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基本原则
  1.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医疗市场化已经被证明是失败的改革。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中提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在医疗服务的公平与效率上,应当遵循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的原则。因为“效率来源于公平,来源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自由、公平就是维护市场得以依存的基础,就是维护市场本身”。[1]医疗行业保障的是公民健康,首先要实现公平,其次才是效率。如果医疗服务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动下,医院常常利用诊断权收取高额医疗费,出现天价医药费也就不足为奇,这种片面的效率是无法体现医疗公平的。在医疗市场中,公平理念还肩负着更深层次的含义——人人都有维护自身健康的权利,公民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具体来看,医疗服务的公平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政府应当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保障其福利性,克服市场唯利性;其二,患者在获取基本医疗服务的机会上享有平等地位。  2. 普遍均等化原则
  经济学理论认为医疗服务属于典型的私人产品。当前,多数学者包括新医改方案将医疗服务界定为公共产品的性质并不正确,因为这混淆了公共产品和外部性的关系。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是为了治愈自己的疾病,并且一位医生只能同时为一个患者服务。根据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是指在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在收益上具有非排他性的产品。[2]医疗服务并不具备其中任何一点特征,应属于私人产品的范畴。但在医疗服务这块特殊领域,僵硬地套用私人产品交由市场运行的规律也不可行。人类社会发展到20世纪,以福斯多夫、狄骥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国家应对公民尽生存照顾义务,这一理论逐步演变成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并成为现代政府的法定义务。我国政府参与缔约的多个国际条约表明保障公民健康权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世界人权宣言》(1948) 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1966)第12条规定“缔约各国应当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据此,政府干预医疗服务市场应当保障每个公民获取普遍均等的医疗服务,维持最低水准的生存健康。(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