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信托的理论困惑与立法构建(3)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肖平荣 发表于:2011-05-23 11:20  点击:
【关健词】股东表决权;表决权信托;股权
(3)表决权信托的期限性。一般而言,股东在表决权信托成立后便无法控制受托人如何行使表决权,因此,表决权信托应具有一定的期限。英美法为了平衡受托人与受益人及社会经济政策之间的冲突,确立了禁止永久权规则,违

  (3)表决权信托的期限性。一般而言,股东在表决权信托成立后便无法控制受托人如何行使表决权,因此,表决权信托应具有一定的期限。英美法为了平衡受托人与受益人及社会经济政策之间的冲突,确立了“禁止永久权规则”,违背该规则的表决权信托无效。[15]我国法律调整表决权信托的期限应考虑以下问题:第一,表决权信托期限到底多长为宜。第二,表决权信托超过法定期限的效力。第三,表决权信托未明确包含法定期限的效力。第四,表决权信托期限届满后续订的效力。我国表决权信托实践起步较晚,处于尝试阶段,故期限不宜过长,也不能太短,以不超过5年为合理期限,并允许续展。如是,既可保证表决权信托的持续性,也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有关期限的其他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的规定。
  (4)表决权信托的登记与公示。公示产生权利推定、善意保护之效力,可有效避免权利冲突,否则,可能会增加难以预测的交易风险。表决权信托的目的是表决权的行使,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需要通过股权变更登记为信托生效提供法律基础,为交易安全提供公正保障。[16]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对抗强制执行之效力是信托制度的基石,这将对与信托当事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表决权信托的设立应当公示。表决权受托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表决权信托,委托股东均须在形式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17]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详细规定了表决权信托的登记公示。很多州规定表决权信托合同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不生效。但是,笔者认为我国表决权信托合同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仅具有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另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登记程序,结合我国已有的股权变更登记制度,设计我国的表决权信托登记的具体制度。
  (5)表决权信托的可撤销性。我国学界对表决权信托授权可否撤销持不同观点:一是可附条件地撤销,理由是表决权信托一旦成立,受托人承担信托法上的各种义务,股东无法控制受托人如何行使表决权,若股东不能撤销其授权,就为受托人滥用权利提供了可能;[2]290一是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撤销。[4]笔者赞同前者。为了推动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的过渡与实施,为使公司经营政策稳定和培养品质良好的受托人,我们倡导的表决权信托机制应具有自己的特色。[18]为了防止受托人滥用表决权,委托人可以设立附明确条件的撤销权,对违反受托义务的受托人实施制衡影响,这也符合分权与制衡的博弈,安全与效率的较量。
四、结语
  表决权信托的法律规定应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基本思路和原则可以借鉴美国,但具体制度设计应结合本土实际。法律尊重并规范民生、民情与民意,所以我国表决权信托立法只是对市民生活的记载,法律不能脱离现实凭空而造。实践的模仿并非难事,而法律在移植后通过内化与提升,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实践,则需历经长期的积累与磨合。表决权信托制度要在我国健康发展,除了立法调整之外,还需培育投资者理性的投资意识与股权神圣意识,弘扬股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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