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水平竞争者之间的实现。假设A和B是产业链条中位于同一环节的两厂商,规模大致相同,都受到要求建立CSR的外部压力。此时,厂商A因为外部压力或建立社会责任的产业链约束,首先对其不足之处进行了改进,建立CSR并
2.在水平竞争者之间的实现。假设A和B是产业链条中位于同一环节的两厂商,规模大致相同,都受到要求建立CSR的外部压力。此时,厂商A因为外部压力或建立社会责任的产业链约束,首先对其不足之处进行了改进,建立CSR并专门为此实行一些新的标准制度。措施实行之后,公众或纵向链条对厂商A的外部压力会减轻,但是会将压力转移到与A同一环节的厂商B。此时,对于B而言,一方面是外部聚焦效果导致压力剧增;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商业干涉所带来的竞争压力。为了维护企业形象、保证竞争地位,厂商B建立CSR的动因开始加大,最终促使厂商B的CSR得以建立。以此类推,压力的传导、新制度的实行,最终的结果是促成建立行业新标准。当然,一些规模较小,品牌较弱的中小企业较少受到此种商业干涉的约束。
四、结论
CSR的建立中品牌企业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承担起推动整个社会建立CSR的重任,利用其商业影响力积极推动CSR的建立。当龙头企业以企业公民的定位推动产业网络上的主体进入社会责任建设中来,原来有制度规范和政府、社会公益组织要求的带有强制因素的类中间型制度变迁,就转化为企业为主要推动力、所有主体认同方向一致的诱致型变迁,从而更具有可持续性,效果更为深远。作为政府、媒体、公众,也应当积极介入CSR建设,给予品牌企业、明星企业以更多的关注,加大其建立CSR的外部帮助,推动其进入带动产业CSR建设的位置,促使其使用其内在的商业干涉力量,建立整个行业的CSR,进而推动全社会建立社会责任良好氛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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