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商业方法的法律保护方式及其借鉴(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吴月红 发表于:2014-02-26 13:4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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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台湾地区对商业方法的法律保护方式 台湾地区关于商业方法的保护也是倾向于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从规范专利审查准则的角度赋予部分商业方法专利,其中有详尽规定的主要是在经历了七次公听会通过修订于2008年5月

    四、 台湾地区对商业方法的法律保护方式
  台湾地区关于商业方法的保护也是倾向于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从规范专利审查准则的角度赋予部分商业方法专利,其中有详尽规定的主要是在经历了七次公听会通过修订于2008年5月20日发布并实施的“特定技术领域之电脑软体相关发明审查基准”中关于商业方法申请专利时审查标准的确定,其中清楚的表明商业方法属于包括社会法则、经验法则或者经济法则等人为的规则,且商业方法涉及领域广泛,并不止于单纯的商业模式。在具体的可专利性商业方法的认定标准方面,充分沿用了欧美日国家的相关标准,包括:①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来实现某种商业目的,而不是商业方法本身的属于技术手段的发明,②要求根据自然法则所实现的发明创造,其本身需要有一定的贡献,为人类所利用并产生效用,③若商业方法本身仅表达的是一些信息源,没有技术依赖或者技术构想,则不属于可专利的范围,最重要的是在审查基准里面明确了发明的技术特征①,从而明确商业方法若要符合认定发明的条件,技术手段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对于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一个极大的限制。
  域外商业方法的法律保护方式的立法借鉴
  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导致中国国内的市场形势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正处于发展中的中国市场,各式各样的商业方法出现的更加频繁,虽说在参照域外相关国家保护方式的同时不得不考虑中国市场的特殊因素而一味的引用,但是有些先进的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
  一、 域外商业方法的法律保护方式的立法理念的借鉴
  从各国在商业方法保护的方式上可见,几乎都会考虑到商业方法在应用中的社会效应,在专利审查准则上进行细分以约束商业方法专利的膨胀,避免给市场造成负效应。
  (一) 注重在法律的可操作性
  不难发现在各国有关专利审查标准的规定中,既对相关概念作出详尽的理论解释,又能充分考虑到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因素的抽象性,尽力穷尽式的列举所有可能出现的类型,一方面给以直观性的判断,另一方面也提供给类推适用的依据。使得在专利局或者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 保护权利人应有权利的同时保证市场竞争有序进行
  专利有很强的排他性,一旦被授予专利,该商业方法则为专利权人所专有,于企业来说将会因为无意间的发现或者使用该商业方法而卷入诉讼案件中,或者因与权利人进行谈判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于消费者来说,因某一商业方法被特定企业独占,而大大减少选择的范围,增加消费的成本。于市场本身来说,不能将所有涉及商业方法本身都可专利的原因在于那将阻碍企业的创新,不利于市场向更新更好的方向发展。这些都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所以在考虑这些因素之后,各国相应的立法司法机关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宽严相济,以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
  (三) 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努力
  一方面限制商业方法专利的准入,可避免商业方法专利的泛滥,对于不必要进行专利保护的商业方法过度保护,造成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授予专利权,是给专利权人的肯定,保护的是所有可能赋予专利权的市场主体,也是需要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做出的必然选择。
  二、 域外商业方法的法律保护方式的立法方式的借鉴
  多数国家和地区就商业方法都已经给予一定的重视,在多年来法律界争论之后,多数还是倾向于赋予商业方法专利的方式来保护,因此,各国的做法大多都是在专利审查规则的细化上下功夫。然而,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做法也有些许的不同,对于我国来说,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欧美国家在审理案件中大量引用判例作为判案依据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产生的先例类似于立法,而这一特点在商业方法的法律保护方面也有体现。涉及商业方法的案件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官的判决需要体现社会期待的公正性,既要根据法理来判,也不能失去公众的支持,案件审判的结果一般都具有针对性,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在将来逐渐实现对判例的法律效力的肯定,这样也能引起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的判决结果的重视,借此来提高审判质量,另外,也可以利用判例来弥补立法的滞后性问题。
  (二) 在对商业方法专利性审查标准的细化规则中,采取了概括式及列举式相混合的立法方式
  各国是在已经对专利权的客体范围进行规定的基础之上,对商业方法进行定义,以排除部分商业方法的专利性。在不违背前述原则的情况下采取列举的方式,尽可能的将各种具体的包括可专利及不可专利的实例列入审查的规则中去,以配合专利审查工作的进行。另外还通过审视专利申请过程中各个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对专利审查人员的要求。而我国尚未有详尽的列举在审查规则中出现,概括式的立法只先提供一个范围,在此范围之内根据法律法规中提供的实例加以具体适用,当列举出的实例不能涵盖所有的可能性的时候,可以依据前文中概括所得的结论中寻找答案。这会很大程度上提供给专利审查人员在审查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时能够更加具体详细的依据,也可以使审查所得的结果更加严谨。
  三、 域外商业方法的法律保护方式的立法规则的借鉴
  分析各国关于商业方法立法保护的方式可以看出,均是紧跟着市场发展的进程来调整的。这是对商业方法的特殊属性及其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考虑,因此在立法中不得不更多的考虑市场的影响因素。该立法在不违背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民主的优势,以维持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为基本准则,赋予部分商业方法以专利性,一定程度上考虑法的经济学效应,权衡市场主体占有及使用商业方法的利弊,不仅在立法中对商业方法的概念加以确定,而且对不同类型的商业方法做出可专利与不可专利的区分。同时由于关于商业方法的权利主张都是与市场密切相关的,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也要应当更加注重法律的社会效应,做到这一点必须通过关注先前的案例进而熟悉市场的最新动态以及在法律法规出台前举行听证讨论会等方式以公开征求民意,保证相关利益群体也能参与其中讨论并能够提供建议,尽量全面各方面利益的保护。

    结 语
  在专门保护商业方法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之前,试图分析域外商业方法法律保护的方式,探讨出哪些方面可供我国借鉴,不失为一重大举措,运用现行立法进行保护是暂解其燃眉之急,防止在企业主张商业方法的相关权利的时候求助无门,或者因局限于其中一种保护方式而不能及时采用有效的商业方法保护措施导致权利被肆意侵害。随着经济的增长速度的提高,商业方法本身的价值属性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如今的市场竞争地位的高低并不是单纯的依靠技术高低来判断了,商业方法的使用已然成为决定企业成败的因素之一。企业之间现已开始争相创新改进商业方法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对商业方法建立一套系统的合法保护方式将会显得更加重要且势在必行的。因此,本文强调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形成系统的保护方式予以商业方法的权益享有者一个保护商业方法的屏障,一方面保护商业方法不受侵害,另一方面避免过度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不是将商业方法的保护仅仅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突破了之前各领域研究的一个局限。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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